1,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统一税法制度建立的税收法规是什么

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统一税法制度建立的税收法规是:《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2,三大改造的完成,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统一税法制度建立的税收法规是什么

2,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标志是

【答案】C 【解析】由于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课税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标志是

3,纳税人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错,纳税人肯定不是一种税区别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例如一个企业既交增值税,也交营业税,你说它怎么形成标志
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期限、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构成税制的基本要素。一个企业要交税----必须有缴纳者、征税对象计税目、还要有税率计算数额所以构成税收三要素

纳税人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4,税收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

税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的一种活动。  税收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税收法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计划管理、税务行政管理。  1.税收法制管理是指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体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全过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整个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是税收分配活动的准则和规范。税收立法工作由国家立法机关负责,税收执法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承担,税收司法工作由国家司法机关来执行。  税收立法是整个国家立法活动的一部分。与一般的立法的含义相对应,税收立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立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不同规范等级和效力等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税收立法则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的活动。税收立法是由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一系列活动构成的。税收立法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把税收征纳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才能作到依法治税。  税收立法主要包括税收立法体制和税收立法程序两大方面;其中,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和立法权限的划分。  税收立法权限一般包括国家立法、地方立法、授权立法和行政立法。由于各级机构的税收立法不同,因此,所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级次、效力也不同。  对税收立法活动来说,税收立法程序也十分重要。税收立法程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应该履行的步骤和方法。税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才具有法定效力,税收立法程序是使税收立法活动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税收立法的实践证明,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活动,对于保证国家税法的严密、规范,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维护税收法治的尊严是十分重要的。其中提出税收议案是税收立法的第一道程序。税收议案提出后,税收立法程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审议税收立法议案的阶段,审议结束后,税收立法程序进行表决和通过税法议案的阶段。表决的结果直接影响到税法草案能否成为法律。立法机关或制定机关将通过的税法用一定形式正式公开发布。它标志着税法制定程序的最后完成。税法公布之后,或立即生效,或在指定的日期生效。  2.税收征收管理是一种执行性管理,是指税法制定之后,税务机关组织、计划、协调、指挥税务人员,将税法具体实施的过程。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减税免税及退税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纳税检查和税务稽查、纳税档案资料管理。  3.税收计划管理主要包括税收计划管理、税收重点税源管理、税收会计管理、税收统计管理。  4.税务行政管理,又称税务组织管理,是对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的管理。具体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管理、征收机关的组织与分工管理、税务工作的程序管理、税务人员的组织建设与思想建设管理、对税务人员的监督与考核、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管理。

5,税收基础知识的重点

每年的注册税务师考试都有一本考试大纲,那上面基本都是重点,你可以找以前或今年参加考试的同志借阅一下.
第二章 税收制度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税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是( )。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征税人 d税率 2、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是( )。 a征税人 b课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人 3、划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是( )。 a征税人 b课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人 4、( )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a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 c预提税率 d定额税率 5、为了严肃税收纪律,1994年的税制改革特别强调将减免税权限集中于( )。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省级人民政府 6、假设计税依据为100元,税率为10%,按规定要加征3成,则应征税款为( )。 a10元 b13元 c30元 d40元 7、在流转税中与增值税交叉征收的税种是( )。 a消费税 b营业税 c关税 d所得税 8、以( )为分类标志,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a价格同税收的关系 b税收管理权限和支配权限 c税负能否转嫁 d计税依据 9、下列哪种税收属于地方税种( )。 a关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增值税 10、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属于( )。 a生产型增值税 b收入型增值税 c消费型增值税 d流通型增值税 11、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一般都在( )以上。 a20% b30% c50% d60% 二、多项选择题 1、税收的基本要素是( )。 a征税人 b纳税人 c课税对象 d税率 2、我国现行的税率有( )。 a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 c超额累进税率 d超率累进税率 3、下列哪些规定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 )。 a起征点 b免征额 c加成征收 d税收附加 4、下列属于流转税的税种有(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企业所得税 5、下列属于中央税的税种有( )。 a消费税 b关税 c增值税 d营业税 6、以计税价格同税收的关系为分类标志,可以将税收分为( )。 a直接税 b间接税 c价内税 d价外税 7、1994年完善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有( )。 a逐步实现增值税类型的转变 b适当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c适当缩小增值税征收范围 d适当扩大营业税征收范围 8、下列哪些属于资源类税( )。 a资源税 b城镇土地使用税 c耕地占用税 d印花税 9、下列哪些属于行为类税( )。 a印花税 b契税 c城市维护建设税 d房产税 三、判断改错题 1、纳税人是指实际或最终承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2、负税人是税制中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税率是税收制度中的基础性要素。 4、计税依据就是税制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 5、减税就是对应征税款全部减除。 6、起征点是根据税制规定在课税对象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 7、加成征收是指按税制的规定对计税依据征收一定成数的税额。 8、一般来说流转税采用“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形式,而所得税采用“按期纳税”形式。 9、按计税依据为标志对税制进行分类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分类方式。 10、消费税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将一些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 还有发不出去啊

6,谈谈我国税收法制标志是什么

(一)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简单地说,它是指所有税收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种法定性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的课税是违法的、无效的。税收法律主义的内涵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征税基本程序、税务争议的解决方法等等,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在税法体系中,有关课税要素、税款征收等方面的规定必须明确,不出现歧义和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空,从立法技术上保证课税要素的法定性。当然,该原则并不排斥税务执法机关为区别不同情况、实现公平税负的需要,而保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无权自行确定开征、停征、减免税、退补税及延期纳税等项事宜。  (二)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公平主义的基本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者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者税负不同。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纳税能力)相等时,是以纳税人获得收入(取得所得)的能力,为确定负担能力的基本标准,但当所得指标不完备时,财产或消费水平可作为补充指标;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等时,应当根据其从政府活动中期望得到的利益大小缴税或使社会牺牲最小。  (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它是民法“诚信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引用。它的含义是,一方面,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即使税务机关用行政处罚手段强制征税,也是基于双方合作关系,目的是提醒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合作,自觉纳税。  另一方面,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提出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税务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这是因为纳税人是否满足课税要件,其外在形式和内在真实之间,往往因一些客观因素或纳税人的刻意伪装而产生差异。例如,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按其确定的价格计税则不能反映其真实所得。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的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的立法原则,但相比之下,税法适用原则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一)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意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律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其基本含意是,一部新税法实施后,对新税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延用旧法。该原则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在实际运用该原则时,也有一些国家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出发,采取“有利溯及原则”,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对纳税人不利的,则不予承认。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意是,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是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了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延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其含意是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而又不便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仅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普通法即告废止。  (五)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提供了处理新法和旧法关系的原则。其含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新税法与旧税法的界限仍是新税法的实施日期,在此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当时有效的旧税法仍具有支配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追溯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追溯力,即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7,我国新型税收征管格局是什么

试论地市级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格局的重组(《江苏国税调研》总第26期)  --------------------------------------------------------------------------------  口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南片科研课题组  内容提要:从当前税收征管现状分析,现行征管机构设置的不尽科学,职能界定不尽合理,业务流程不尽顺畅,是造成“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痼疾的主要成因。随着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地市级国税局内设“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分片设置属地管理的征管分局,独立设置条线管理的一级稽查机构”的税收征管格局,或许是解决科学征管布局,合理界定职能,优化重组业务问题的较为理想的方案。  一、现行地市级国税征管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自1998年以来经历了三次重要转型,现行“集中征收、划片管理、一级稽查”的征管格局,是税收征管朝着专业化、集约化、信息化方向的最重要的一次转型。新征管模式是属于按征、管、查职能分类设置机构的,同时引入了“优化服务”和“计算机网络依托”这样一些非组织性措施和行政行为及技术要求,对纯职能分离的专业化组织性缺陷进行了修补,应该说是一种实现管理规范化的优化选择。  三次转型,标志着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步步深入,日益体现出巨大的优越性:一是以信息化为手段的税收征管日益现代化。二是以专业化为方向的税收征管日趋集约化。三轮征管改革,显示了税收征管由“一员统管”至“分兵把守”再到以事设岗、专业化管理的发展轨迹,征、管、查实行专业化管理的新征管模式,体现了机构精简、效能提高、管理规范的特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三是以法制化为要求的税收征管日呈规范化。随着税收法制化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税收征管的理念、体制、行国、岗责等各环节都按照法制化的要求在日趋完善,税收征管的制约性、规范性得到了普遍的强化。现行征管模式上收、分解税收执法权力,强化税收监控管理,形成征、管、查三个系列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为分权制约、明晰职责,增强税收管理内部制约和监控能力创造了条件。  然而,尽管税收征管改革在十几年内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和突破,可税收征管体制上不统一顺畅,机制上“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管理上征管成本居高不下,执法环节上缺乏有效监督等深层次的矛盾与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着重表现为:  ——征管机构设置没有统一规范。全国没有统一定型的征管机构设置标准,各省、各地区,甚至一个省、乃至一个地区的机构设置数量、名称、管辖都不尽一致,直接导致了职能分配交叉、业务组合重叠,给税收征管人为造成了管理上的不顺及混乱。如:省级国税局分设流转税处与所得税处,但各地级局流转税与所得税均合一为税政管理处;地级局均保留计财处,但到县级局均取消了计财科,由征收分局直接担负税收计财职能。这些不配套容易形成管理间的矛盾和指挥间的不畅。  ——征管业务组合衔接不畅。现行的征管查外分离模式将税收征管的职能分解在征、管、查不同的部门,缺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有机紧密的“链接”要求,而实际上税收征管的整体链条难以完全割裂,在目前征管查系列职能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征管查协作不够,衔接不畅,效能下降,并难以在征与管部门间明晰地分解和划分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如:征管资料的管理与使用矛盾。征收分局作为税收征管的前道,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等一般由征收分局或税务代理部门受理,但真正使用这些资料的却是管理分局,这样,征管资料在归集、整理、传递中往往出现征收部门“照单全收”,管理部门发现资料残缺时,“一传手”与“二传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直接损害了征管基础;再如:稽查选案与检查难的矛盾。实行一级稽查后,一方面稽查选案信息主要依赖于征收与管理部门提供,由于征管两部门不具有稽查职责,再加上本身监控乏力,所以提供的信息往往缺乏针对性;另一方面,将管理型、服务型的稽查职责都落于稽查局,从而造成稽查主要精力分散,不能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打击型的检查,直接影响稽查效能;另外,作为具有催报催缴职责的管理分局,对清欠中逾期不缴的对象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时,凭籍的是征收分局开具的税票,这样就造成了申请执行主体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一致的矛盾。征收分局与管理分局同样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但在现行模式下,征收分局应有的执法主体地位和作用几乎得不到体现,成为了一个完全受理型的事务型单位。  ——征管职能分工弱化税源监控。现今模式下,由于存在着税收征管主要依赖税务部门单一进行税源监控,所取得的信息不能完整反映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以及征管信息源单一来自于纳税人手工信息,所需征管信息资源失真的两大弊端,税收征管对外部税源的直接有效的监控职能作用有所弱化。征管的职能分工上缺少国地税之间、税银之间、税企之间及税务与工商、公安、海关、外贸、政府主管部门等之间的合理分工与协调联系;国税部门“坐堂”式征收的管事方式,对征管基础资料只是被动受理、被动审核,企业的重要信息事项如法人变更、经营地址变更、企业改制、经营现状等信息,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对征管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缺乏动态和有效的掌握及分析,税务信息的静态、滞后、虚假与现行征管模式的质量要求很不对称。  ——信息化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目前,税收征管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尚停留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及计会统核算的录入;输出、开票等浅表层,对税源监控、征管信息管理、分析、数据处理、以及对税收执法责任的监督、考核等功能的开发和运用还远远不够,甚至,有的计算机仅仅作为存储工具,依然是手工作业与电子备份并用;另外,目前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化功能与现行征管模式的质量要求不相适应。税收信息化从形式上表现为计算机——通信——信息的有机联接,网络和信息体的整体运作,数据信息是基础,网络传输是途径,信息化是成果。而目前实际情况是计算机网络化功能还不强,网络覆盖面还不广,信息采集与共享程度还较低,计算机网络的“依托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  ——税收征管的服务功效有所削弱。征管改革的初衷之一就是要建立精简高效的征管运作机制。然而,尽管目前税务机关在办税程序及办税服务方面作种种简便、高效、优质的努力,但由于征管查实施外分离后客观上给纳税人增加了管理“婆婆”,纳税人原先在一个征管机构甚至一个办税厅办结的税务事宜,现在必须同时在征收与管理两个机构间及不同的场地、不同窗口之间来回跑,既给纳税人造成了极大的烦琐与不便,又增加了纳税成本。形成内部环节多、衔接多、效率低,外部纳税人埋怨多、意见大的矛盾。削弱了税收征管的服务功效。  ——征管人员的素质相对落后。一方面,现行征管模式是建立在职能化专业分工基础之上的一个组织系统。机械地依据业务流程定岗定位,而不充分考虑工作阶段性、区域性、波动性的后果及人员素质的能效,造成了基层职能分局忙闲不均与人力不足的矛盾突出,人力资源没有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征管主体的素质与先进超前的征管模式和征管手段还不相适应。表现在: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适应现代化征管手段的应用,办税能力相对较弱,同时,征管人员的知识能力和现代化征管手段的运用技能相对落后,往往只是急用急学,跟不上新型征管模式和征管手段的推进步伐。  二、完善现行征管模式的基本思路  现行征管模式所暴露出的注重外分离形式、忽视税源监控,注重专业化分工、忽视征管整体性链接等诸多弊端的成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计算机网络系统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水平较低,信息缺乏有效的共享和利用;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对“集中征收、分片管理、一级稽查”征管模式的片面理解,以及脱离征管需求实际,征管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责分工不科学、业务组合不顺畅所致。因此,在制定完善征管模式的思路时,必须遵循建立征管模式的原则,在新一轮征管改革的总体构架下,建立符合本地情况,满足征管需求,适应现代税收发展趋势的集约化、效能化、现代化的科学征管模式与机制。  ——以无形的信息集中处理方式实现虚拟性集中征收,符合税收信息化发展趋势。集中征收是新征管格局的主要特征,也是信息化、现代化税收的必然要求。集中征收的实质应该是各项纳税信息通过联结征纳双方的信息网络集中于税务机关处理,不能片面将集中征收误解为征收地点的集中。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了“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覆盖国、地税局所有税种征收管理业务的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即 CTAIS);形成对征管业务全过程的、全面的联系、制约、监控和考核;实现在国、地税局信息共享基础上的总局、省级局、地级局和县级局等网络的联网运行”的“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目标。按照这一目标,地级局与县级局的征管机构设置主要围绕在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管理思路,一方面,通过完善内部网络建设,加快内部网与社会公众网的联结,实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另一方面,全面推广运用以网络化、电子化为主体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建立信息高度共享、纳税便捷的税款报缴体系。从而以虚拟型集中征收完成征管信息的集中处理,实现集中征收的目标,达到简化纳税程序,减少征收层次,节约纳税成本的精简效能目的。地级局内设“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正是基于上述税收发展的思路和趋势设计的,可将目前机关内设的计会统职能部门并入,地级局以下不再单设计会统职能部门,其职能由“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承担,包括纳税申报、开具税票、税款解缴、国库入库情况在内的征收信息,由属地管辖的征管分局采集并通过网络实时上传“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的信息“共享库”,进行集中处理与分析后为征管、稽查及职能部门和领导决策提供共享的信息资源。  ——以有形的属地划片管理方式实现征纳紧密型管理,符合税源监控的征管需求。根据我国地域辽阔,纳税人素质参差不齐,地域间纳税人规模和数量分布还很不均匀的现状,地级局征管机构的设置应本着因地制宜、有利于监控税源的原则科学分布和设置。笔者以为:目前,省以下地级税务局宜按行政区划,分地级、县级、农村税务所三级,以属地辖管为原则划片设置征收管理分局及农村税务所,这既符合新征管法执法主体的定位划分(新征管法总则第十四条),且与地方财政级次相配套,便于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及相关综合部门的协作,又避免了纯征收或纯管理模式下机构功能单一,税款征收与税源控管职能分离造成对税源监控乏力的弊端,同时有利于解决机械间交叉业务多、信息传递环节多造成征管查衔接不畅、职责难以明确等诸多矛盾。另外,征管合一的征管分局对税源和收人负全责,除具备有征收权(作为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的延伸征收点)、管理权外,可以将管理型与服务型的税务稽查职责赋予征管分局,有利于解放稽查力量,使一级稽查局能集中力量组织查处重大涉税案件,更加凸现税务稽查的打击型和执法威慑力。  ——以独立的扁平型管理方式实现一级专业税务稽查,符合建立打击型稽查特性。由于新征管法对地级税务局设置的稽查局是否等同于征管法关于税务局机关设置定义的分局,享有执法主体资格,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征管法规定:市(县)级稽查局对外实施处罚的执法权限只相当于税务所,对2000元以下的罚款具有处罚权,税务稽查的对外处罚均要求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名义作出。这表明税务稽查执法权限上收是税收法制建设的方向之一,也是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要求。为增强税务稽查的执法地位,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型威慑力,并强化税务稽查的权力制衡和执法约束,笔者认为:地级以下稽查系列的机构设置应设立地级统一的稽查局,下设若干区域检查局,实施独立的一级稽查的扁平管理。赋予地级稽查局税收执法主体资格和稽查系列的垂直管理权,统一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及包括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在内的执行,并负责对内部的执法检查、案件复查,及稽查系列的统计报表等管理事项;下设的区域检查局主要集中力量执行和开展各类日常、专案、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涉税大要案,更有利于在适应税收法制化建设要求下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型稽查作用。  三、建立新型税收征管格局的构想  征管格局重组是一项科学性、系统性很强的工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管理信息化原则。税收征管要进一步加强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全面实施科技兴税带动战略,增加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提高信息集中度与共享度,逐步实现信息化基础上的专业化、规范化。二是流程标准化原则。在本级局范围内,征管查业务程序应统一、规范、明确和顺畅,保证征管链条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尽可能减少业务规程设置的交叉重叠。三是规范法制化原则。新型征管业务流程必须完全适应《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依法治税标准,不得有违法制原则。四是精简效能化原则。征管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分配及业务组合必须以精简高效为原则,科学配置、合理界定,力求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质量,求取最高效益。五是岗位制约化原则。征管岗责设置应便于上级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以及本级对内部各岗位间征管业务状况进行全面、即时的监控与管理,便于对征管业务进行量化考核。六是配套横向化原则。既要注意内部征、管、查专业机构横向间的信息传递与业务衔接,同时必须注重外部与地税、工商、财政、银行、海关、外贸及公检法司等综合部门的业务配套与联系,形成税收征管的综合合力。  综上所述,当前地市级局税收征管机构的理想设置应为“建立地(市)级征收数据集中管理中心,按地域设置属地管理的征管分局,独立设置条线管理的一级稽查机构”。(详见上页图表)。  根据信息化与专业化有机结合的原则,其税收征管机构间的职能分工为:  ——征收信息集中管理中心职能。包括汇总处理征管数据信息;负责税收会计核算、统计及计划管理,并产生计会统报表;对重点税源进行调研、分析及控管;与银行、国库、财政等横向相关部门涉税信息交流;将征收信息、横向间的涉税信息、重点税源监控信息等集中分析处理后,为征管、稽查、职能部门和领导决策提供共享信息资源。  ——征管分局职能。包括受理、采集、审核纳税申报信息;负责税款征收、税票开具及税款解缴,并实时为征收数据集中理中心提供所有征收信息数据;征收票据、凭证、资料及外出经营单证等票证管理;税务登记、认定等户籍管理;防伪税控、交叉稽核管理;稽核评税;减免抵缓退税税政审批管理;核定申报方式及纳税定额管理;所得税汇缴管理;重点税源、零散税源监控管理;逾期催报催缴、违章处罚执行;管理性税收清理稽核及协查;税收宣传、培训和接受咨询;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等。  ——稽查局职能。包括地级稽查局负责稽查系列的业务管理、指导、协调、调研、考核及内部制度规章的规定与执行监督;制定下达稽查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内部执法检查和案件复查;选择稽查对象;受理涉税案件举报及组织重大案件查处;组织行业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对外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职责;负责本级权限内的案件审理等。下设检查局主要负责辖区内税务检查、一般案件审理、检查通知与处理决定的送达;具体执行稽查局赋予的行业、专项、专案税务检查;查处重大偷骗抗税案件;追缴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课题组成员:苏州市国税局王建亚、叶惠元;无锡市国税局 袁宝荣、欧文钺;常州市国税局 缪劲松、王奇光;执笔 王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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