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应对税务局的税务稽查

最好的办法,就是守法经营,把账做好,使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要求。心静自然凉,只要平时做好了,面对税务稽查,就心里不慌了。当然,遇到税务局的税务稽查,大的方面要给予支持与配合,还要善于与他们进行交流与沟通,争取税务人员的理解。
最好的办法,就是守法经营,把账做好,使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要求。心静自然凉,只要平时做好了,面对税务稽查,就心里不慌了。当然,遇到税务局的税务稽查,大的方面要给予支持与配合,还要善于与他们进行交流与沟通,争取税务人员的理解。

怎么应对税务局的税务稽查

2,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如何正确应对各种类型的税务稽查,如何依法规避纳税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从而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汉唐财税在线(乐上财税)帮您忙。
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四点: 1,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且应当两人以上。 2,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或提供相关资料。 3,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依法给予保密,有权就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对法律规定符合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4,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3,税务部门错误处罚超过听政期限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0号)第四条的规定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做正确的申报表,到税务大厅进行补充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0号)第四条的规定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做正确的申报表,到税务大厅进行补充申报。

税务部门错误处罚超过听政期限怎么办

4,国税要来稽查如何应对

首先,你不要怕,税务局查账也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不会凭空的对你进行处理和处罚。如果你的购进和销售都是正常的,也就是说库存是真实的,库存多点没有关系,至于你的零申报你把真实情况说明一下就可以了,实事求是的就没问题,这也不是你们主观愿意的,也没造成税款流失。上黑名单也不用怕,那只是个监控指标,上了税务机关就会来询问下原因,不违法就没事。其次,你应该把你的实际情况向稽查人员说明,没有建立完整的账簿,然后把现有的账簿登记完整,希望他们能晚几天来,你们把帐准备好!第三,国税局主管的税种就是增值税和所得税,来检查当然是查增值税进项是否符合规定抵扣,销项是否按规定计提,费用列支是否合理,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确认,主要就是这些。第四,要态度端正,不要无理取闹,认真配合,实事求是,热情款待,一定要热情啊!明白不?人心都是肉长的,你对他好,就算是有问题也会从轻的!
主要检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行为。不做违法的事就行了。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首先,你不要怕,税务局查账也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不会凭空的对你进行处理和处罚。如果你的购进和销售都是正常的,也就是说库存是真实的,库存多点没有关系,至于你的零申报你把真实情况说明一下就可以了,实事求是的就没问题,这也不是你们主观愿意的,也没造成税款流失。上黑名单也不用怕,那只是个监控指标,上了税务机关就会来询问下原因,不违法就没事。其次,你应该把你的实际情况向稽查人员说明,没有建立完整的账簿,然后把现有的账簿登记完整,希望他们能晚几天来,你们把帐准备好!第三,国税局主管的税种就是增值税和所得税,来检查当然是查增值税进项是否符合规定抵扣,销项是否按规定计提,费用列支是否合理,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确认,主要就是这些。第四,要态度端正,不要无理取闹,认真配合,实事求是,热情款待,一定要热情啊!明白不?人心都是肉长的,你对他好,就算是有问题也会从轻的!
主要检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行为。不做违法的事就行了。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5,企业税务稽查重点和企业应对技巧

一、预防篇公司的负责人应该认识到,财务上最大的损失除了坏账外,税务处理上应对不当造成的补税罚款是最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带来经营上的不便,诸如发票的停供等,最后还有可能带来牢狱之灾,新刑法规定偷税1万元以上同时占当期应纳税额10%以上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事情大了会判实刑。其实凡是公司都有自己赚钱的业务,本来不是以偷逃税款来作为发财的手段的,但由于会计水平良莠不齐,又或者经营管理上一时的疏忽大意,不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等原因,造成了事实上的偷税行为。预防是最重要的一道环节,用人和内部管理其中两个要点。1、用人找个好会计还有好的税务顾问是很重要的,他们的任务不光是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做好账,还要具体分析公司的购销存是否合理,有没有根据税法规定合理规避或延长资金使用时间,对成本费用,能否合理控制,有没有充分利用好时间差保证适当的利润。任何时候,如果你公司的毛利或者利润低于了同时期同地区同行业的水平,又或者长期零申报长期亏损,一定会引起税务局的重视,轻则纳税评估,重则税务稽查。在日常会计中,就应该注意这点,控制好纳税的节奏,不多也不少,至少要保证计算机扫描认不出你的公司来。在记账过程中,还应预想到税务检查的应对,因为现在国税规定五年未查是一定要查的,但这种检查一般比较宽松。2、内部管理在公司的内部管理中,诸如生产、储存、营销各环节,都必须让财务参与,进行合理的资金安排和统筹管理。公司要授予财务主管相当的权力。举两个反面例子,一个是业务人员贪图小利带来大量假发票报销冲账,未经财务在税务网上查询认证老总就签字付现,最后被税务检查查出补税罚款。再一个是仓储管理人员举报账外账,由于财务没有及时跟进出入库管理,导致一部分商品未在账上入库,同时一部分非正常损失未及时进项转出,数量都很大,最后被税务检查查实后补税罚款,损失惨重。凡此种种,都是由于内部管理不严,财务没有融入到整个经营过程所致。二、应对篇所谓应对,不是应付,更不是对抗,连抵触情绪都不要带。一切要以最后结果论成败。说得再多,预案再好,如果最后还是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等于废物。实用主义是财务工作的宗旨,既然有税法,既然公司还要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生存下去,就必须顺应它,所有可能要想在前头。
首先你得分清检查所涉及的内容你一个人可能是不好搞质监针对你公司所生产的产品、生产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等等工商针对你公司的营业资质、商标、广告等国税比较单一,就是 税 ,这个除非是财务人员搞 不然你是不会的。工商不是很明白,先和你说说质监,质监局一般到你厂搞检查的是稽查,其目的不一,所涉及的内容繁多,包括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商品条码、组织机构代码、计量器具等等方面的检查。一般都会在检查前明确告诉你检查的内容,食品企业最主要的还是食品安全,你要找到当时配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人员,了解一下食品安全的具体内容,从原料进厂直到产品出厂这个过程的各个环节的检查也不是你一个人能够应付的,个人认为制定规范还是强调一下各个部门的责任,各司其职比较好,负责采供的部门应对什么、负责生产的部门应对什么、负责质检的部门应对什么、负责设备管理的应对什么等等;你最好还是进一下各个检查部门的网站,重点的看看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比如针对你厂产品的《食品安全法》、《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等吧,关于质监的检查你有不明的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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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7,如何应对国税自查的重点问题提示

税务自查是督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组织纳税人自查,督促、引导纳税人自查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改过”机会,可以让纳税人感觉到税务机关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鼓励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缴纳税款。企业自查阶段发现了涉税问题,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的补税表去征税大厅将税收缴款书打印,将补税金额及相应税款滞纳金缴纳即可,通常不涉及罚款。故税务自查要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与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将在企业上报自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分析,对自查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企业展开抽查和重点检查。 本文对国税机关组织的税务自查工作进行介绍并就企业如何应对税务自查进行相应提示。 第一阶段,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会依据一定的条件(税负率、毛利率、近两年未被检查等)对辖区企业进行筛选,选取部分企业作为此次自查工作的企业,电话通知或者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企业开展此次税务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即企业的自查阶段,企业财务或税务人员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对照自查提纲(后附国税自查工作的“通用自查提纲”)认真分析研究,掌握自查的重点,对如何开展税务自查工作有一个总体规划思路。企业只有自身先严查,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不被税务机关复查。在自查工作中发现员工的报销不合规行为,如假发票等问题,必须做好耐心的解释;对自查阶段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也应及时向领导说明情况,灵活处理在自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避免承担与自身工作不相应的责任,发现的涉税问题经报告领导批示后,最终均应在自查报告中体现。 当企业将企业近两年的进行重新自查后,企业将撰写自查报告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自查报告并无固定格式,但自查报告的好坏也能反映企业自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故一份质量好的自查报告能给税务机关以主动配合、态度积极的印象。一般而言,自查报告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概述即可;第二部分为企业就开展自查进行简介,自查中是否发现涉税问题;如果有问题第三部分为此次自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即通过税务自查发现哪些问题并进行介绍,写明原因,以及涉及应补缴税款等情况,列示1.2 3等(在此注意,一般企业所得税要具体到年份,增值税要具体到月份,税款滞纳金不需列示)。若企业经过自查确无涉税问题,可以提交自查无问题的报告。 第三阶段为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计算表的阶段。部分税务机关会根据自查工作安排,会指派税务自查辅导员对企业进行辅导,并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进行审核。税务机关是“征收 管理 稽查”三分离的管理体制,故企业若需补缴税款须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过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去主管税务局征税大厅进行补税及滞纳金即可。 作者:赵春辉 附件:国税自查提纲 自查提纲(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自查是督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组织纳税人自查,督促、引导纳税人自查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改过”机会,可以让纳税人感觉到税务机关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鼓励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缴纳税款。企业自查阶段发现了涉税问题,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的补税表去征税大厅将税收缴款书打印,将补税金额及相应税款滞纳金缴纳即可,通常不涉及罚款。故税务自查要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与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将在企业上报自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分析,对自查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企业展开抽查和重点检查。 本文对国税机关组织的税务自查工作进行介绍并就企业如何应对税务自查进行相应提示。 第一阶段,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会依据一定的条件(税负率、毛利率、近两年未被检查等)对辖区企业进行筛选,选取部分企业作为此次自查工作的企业,电话通知或者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企业开展此次税务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即企业的自查阶段,企业财务或税务人员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对照自查提纲(后附国税自查工作的“通用自查提纲”)认真分析研究,掌握自查的重点,对如何开展税务自查工作有一个总体规划思路。企业只有自身先严查,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不被税务机关复查。在自查工作中发现员工的报销不合规行为,如假发票等问题,必须做好耐心的解释;对自查阶段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也应及时向领导说明情况,灵活处理在自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避免承担与自身工作不相应的责任,发现的涉税问题经报告领导批示后,最终均应在自查报告中体现。 当企业将企业近两年的进行重新自查后,企业将撰写自查报告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自查报告并无固定格式,但自查报告的好坏也能反映企业自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故一份质量好的自查报告能给税务机关以主动配合、态度积极的印象。一般而言,自查报告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概述即可;第二部分为企业就开展自查进行简介,自查中是否发现涉税问题;如果有问题第三部分为此次自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即通过税务自查发现哪些问题并进行介绍,写明原因,以及涉及应补缴税款等情况,列示1.2 3等(在此注意,一般企业所得税要具体到年份,增值税要具体到月份,税款滞纳金不需列示)。若企业经过自查确无涉税问题,可以提交自查无问题的报告。 第三阶段为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计算表的阶段。部分税务机关会根据自查工作安排,会指派税务自查辅导员对企业进行辅导,并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进行审核。税务机关是“征收 管理 稽查”三分离的管理体制,故企业若需补缴税款须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过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去主管税务局征税大厅进行补税及滞纳金即可。 作者:赵春辉 附件:国税自查提纲 自查提纲(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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