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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抢注是什么

就是你一直在使用的商标,但是还没有申请商标,别人在你之前注册了

商标抢注是什么

2,商标注册什么情况称为恶意注册

恶意注册就是指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行为表现: 一般是他人使用在先,而且有一定的名气,但是没有注册的商标,最容易被其他的人抢先注册。 为何要抢注: 1、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是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而不是使用在先原则。谁先申请,谁就获得商标法的保护。这就给抢注份子提供了条件。 2、商标一旦被抢注,被抢注的申请人要么高价买回,要莫就不能再使用自己已经打出广告的商标,进退两难。而抢注商标人则获利。 抢注的衡量标准: 一般很难定位,被抢注的申请人都找不到证据证明别人是抢注自己的商标。只有当商标的名气很大,具有广泛的市场时,才能够被认知,从而找回自己的商标。 所以,为了防止商标被抢注,在产品诞生初期就应该把注册商标作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商标注册先行在做其它。

商标注册什么情况称为恶意注册

3,怎样理解商标恶意抢注

首先要弄清一个问题,"抢注"是指抢先注册的意思,并不是说有"抢注"行为就会被驳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的出发点在与反对不正当竞争,因为你大了解您那边的具体情况所以不能做出具体判断,在此给你一点建议,您要是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您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 另外有一点不得不说,就是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以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要知道如果影响力不大的话是很难赢的! 如果您觉得赢的概率不大,而品牌对你们又比较重要可以先建议您与商标注册人协商转让,倘若商标注册人不同意,那时再提出异议! 另外异议期间为从该商标初省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还有即使您异议成功了,商标局也只会驳回其在您已经使用的产品上的专有权,再您为使用的产品上商标注册人仍然会获的专有权利 中国品牌联盟 参考资料:http;// www.cppun.com

怎样理解商标恶意抢注

4,如何理解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恶意抢注条款

您好,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立法目的 该条款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以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二、适用要件及适用案件类型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的个案审理中,符合以下适用要件的可以适用该条款: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三、“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判定“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1.“未注册”的判定“未注册”包括从未申请注册的情形、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申请注册的情形,还可以包括曾在先注册,但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但依然持续使用的情形。2.“相关公众”的判定相关公众包括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提供者以及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 3.“已经使用”的判定“已经使用”是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一个最基本前提。使用的时间范围原则上应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为准,使用的地域范围原则上应以中国为准。但是,若为证明商标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证据材料,但该证据能够证明该域外使用的影响力可以及于中国相关公众,则也可以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商标使用的事实,需要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商标使用的具体方式不同,证据一般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据,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获奖情况的证据等。4.有一定影响”的判定该条款不再只强调保护注册商标,而是对未注册商标也给予合理保护。但是,在商标注册制度下,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是有条件的,在先使用的商标只有达到了“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才能在相关公众中产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才能产生对抗该影响所及范围内他人恶意抢注的权利,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获得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商标注册原则、维护注册商标的稳定性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取得平衡。“一定影响”作为一个相对概念,不宜要求过高或绝对化,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对化的认定标准,在个案中具体衡量,在相关行业或一定地域范围,为该领域的相关公众知晓即可,而无需要求较大范围内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判定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当就个案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该商标宣传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以及其他使该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因素。此外,还应注意的是,“一定影响”的产生和是否得到保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使用人是否通过诚实劳动赋予了商标知名度,是否通过持续的使用宣传使商标的知名度得以不断延续,他人的注册是否易出现市场混淆,即不正当竞争的危害后果是否可能产生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在先使用者对于商标的投入中断,或者由于经营的萎缩使商标的影响力逐渐减弱直至消弭,在先权利的消失就使得保护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因此,对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不仅应当注意商标最早使用时间,也应当考虑商标的影响力是否通过适当手段得以延续,在先使用商标的影响力至少在审理时应当有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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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叫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包括以上情形,还包括抢注他人著名公司名称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等在先权利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3.眠于权利之上。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我国《商标法》是相悖的。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我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我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  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你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我觉得应当从几个方面考虑:1、先确定你的商标和对方使用的商标是否被注册,2、如果对方或第三方已经申请注册的话就比较麻烦,3、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的冲突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4、具体的运作方法可以咨询有资质和有经验的专业商标代理人,5、我国目前保护商标的法律主要依据注册时间,就是说注册在先的商标受到保护。(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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