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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超额配送选择权

源于1963年美国一家名为“波士顿绿鞋制造公司”的股票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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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超额配送选择权

2,什么是H股超额配售权

超额配售权”作了如下解释: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权利,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的一定百分比,
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 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 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 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平衡市场对该股票的供求,起到稳定市价的作用。

什么是H股超额配售权

3,超额配股权代表什么啊

超额配股权俗称绿鞋,是指在新股发行上市后如果市场反映踊跃,主承销商可增加15%的新股来平抑市场,抑制过度炒做。国内还未实行此制度。  股票承销协议的一项条款,允许承销商在市场需求强劲时,额外配售一定数量的股份,如原招股规模的15%。 因首家给予承销商这种权利的公司称Green Shoe Company而得名,有时亦称为Over-Allotment Option(超额配股权)。  配股权就是可参入配股的权力。如果某上市公司经营状态良好,要实施增资配股,就会给出一固定的配股价和比例,并且公布出股权登记日及行权期。若有人在股权登记日收盘后还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可在行权期内,按公司公布的比例及价格参入配股,逾期不配视作自动放弃。
在股票承销协议的条款中有一条:允许承销商在市场需求强劲时,额外配售一定数量的股份,如原招股规模的15%。  此名是因首家给予承销商这种权利的公司称“green shoe company”而得名,有时亦称为”over-allotment option“ 即我们说的超额配股权,俗称绿鞋。  不过国内目前还未开始施行此制度,但这个制度在国外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很常见。

超额配股权代表什么啊

4,请问何谓保荐人15超额配售权又是什么意思呢

保荐人(Sponsor)一词,是从香港证券市场传入内地的舶来品,其作用有些类似于内地证券市场的上市推荐人。所谓保荐人制度,是一种企业上市制度,目前采用保荐人制度的主要是香港和英国。  超额配售选择权”作了如下解释: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  香港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均实施保荐人制度,不过二者有不同之处。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与内地证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大体接近,其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其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  香港推出创业板后,由于创新股票市场风险较高,为建立市场信心、加强监管,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资格要求更高,职责范围更广,对其监管更严,保荐人的任期也被法定延续到发行人上市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内。  我国创业板市场提出的保荐人制度,主要也是借鉴香港等地的做法,与目前的深沪证交所的上市推荐人有很大区别。保荐人的职责要远重于上市推荐人。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其符合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监管部门则主要通过对保荐人的重点监管来达到对创业板的整个监管。  保荐人是特殊的交易会员,它不仅可以进行产(股)交易的自营或代理业务,而且它是在本所平台上交易的股权的辅导推荐人,享有辅导企业和推荐企业股权进入本所平台交易的权益。  )“保荐制”“保荐人”分别是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和上市保荐代表人的简称。我国证券市场从今年2月1日起全面实施保荐制,保荐制是中国证监会深化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而保荐人的产生则是推行保荐制的关键一步。“保荐制”最大的特点是将证券发行责任落实到了个人,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券商)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保荐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上市企业一旦出了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追究保荐人的责任。  我国证券市场上过去实施的是股票发行核准制。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曾打过这么一个比方:过去发行新股时,只有证券监管部门在做“审批关口控制”和实质性判断。这好比监管者费心劳力修建一座高高的“城墙”,但面对市场千万个博弈者技巧高超的“攻关”,再高的墙也很容易被越过。保荐制就有可能将这一“关口”或“城墙”拆掉,而使这种“关口”或“城墙”无所不在,变成一座座“道德之墙”。保荐制的引入将由此使监管模式从“关口”式监管转向“管道”式监管,监管模式将发生重大改变。  证监会在2003年底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设立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了保荐责任和保荐期限,建立了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保荐制度的推行将有力推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指导时,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真正发挥市场对发行人质量的约束作用,切实担负起把好资本市场准入关的作用http://www.gztpe.com/xms/hybj.asp
搜一下:请问,何谓保荐人。"15%超额配售权"又是什么意思呢

5,什么是超额配售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关于发布《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12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各证券公司在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我会制定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 为促进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控制股票发行风险,规范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点意见。 一、本试点意见所称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三、发行人计划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增发的一部分。 发行人应当披露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可能增发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四、拟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充分依据,说明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并由专人负责内部监察工作。 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主承销商进行实地检查。 五、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主承销商包销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责任。 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应当在增发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六、在实施增发前,主承销商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帐户,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 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涉及的开户、清算、交收等事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办理。 七、主承销商在决定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应当保证仅对参与本次发行申购且与本次发行无特殊利益关系的机构投资者做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在前款所述投资者预先付款并同意推迟股份交收的情况下,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认购意向时,与其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并将该协议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八、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即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应当不超过本次增发包销数额的15%。 九、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由主承销商指定的授权代表负责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及股票的配售。 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一次或分次进行,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所发生的费用由主承销商承担。 十、主承销商应当将预售股份取得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帐户。除包销以外,主承销商在发行承销期间,不得运用该帐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通过他人买卖发行人上市流通的股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该帐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累计行使数额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限额时,主承销商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将超额配售选择权帐户上的所有股份配售给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资者。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本次发行的新股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发行包销股份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 十三、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银行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如有)支付给发行人,应付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筹资额=发行价X(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 十四、发行人在包销数额内的新股发行完成后,应当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在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所涉及的股票发行验资工作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在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发行人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以下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 (一)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应当说明原因; (二)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 (三)发行人本次增发股份总量; (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十六、主承销商应当保留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完整记录。在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及其内部监察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十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试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参照本试点意见执行。 十八、本试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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