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政策的穿透性,为什么交通规则不施行闯红绿灯的车辆扣留驾驶证一个月并开罚单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7-13 20:39:36
1,为什么交通规则不施行闯红绿灯的车辆扣留驾驶证一个月并开罚单
没有红绿灯的话,那秩序怎么维护?谁都想早些回家、上班、赶时间等等!有红绿灯的地方多是交通拥挤的地方,车流量大,靠司机自觉也不能从宏观上协调各车辆的秩序:靠人力更不可能,也没那么大的资源投入。即使能靠人力,那么人们的税收就更多了!
2,辩论不该在公共场合禁止吸烟
刘敏:公共场合全面禁烟涉嫌人群歧视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1日07:53 汉网-长江日报 刘敏 自明年1月起,中国内地将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这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提出的目标。 禁烟与禁毒不同,毒品是要禁绝,而目前没有哪个国家提出要全面禁绝吸烟,区分只在场所,所以严格说来是叫“控烟”。许多国家都提出了自己的控烟目标,这些国家的绝大多数仅仅在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这两个场所禁烟,以此而言,中国的控烟目标可谓相当严厉。 吸烟常被看作是个人嗜好,有时又被看作是个人品行不端的标志,而在另一些时候,吸烟又与优雅、文化、独立等词语相关,成为文化审美的某种象征。在今天,吸烟日益被纳入国家公共治理范畴,并且也与气候、反腐败等一同被纳入全球化治理范畴。 在个人层面,禁烟、控烟都很简单,根本就不是个问题。比如姑娘不接受吸烟男,可以直接甩了;孩子吸烟,大人打骂一通完事;小流氓斜叼烟,你看不过眼,一个板砖拍过去也能解决问题。但是,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控烟却相当复杂。 吸烟者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对这些人来说,吸烟是一种权利。控烟就是吸烟者和不吸烟者的权利博弈,吸烟和不吸烟同样人数众多,并不能只谈不吸烟者的权利,而认为吸烟者没有权利可言。你当然可以说在公共场合吸烟是对不吸烟者的权利侵犯,那么为什么不能同样认为控烟是对吸烟者权利的侵犯呢?很显然,这涉嫌人群歧视。 就控烟场所来说,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应该是所有国家和所有文明的场所共识,那么娱乐机构、火车站、餐馆酒店等其他场所呢?其实并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有的国家全面控烟,有的国家只禁两个场所,这就是区别,你也不能说全面控烟国家的文明就比只禁两个的更优越。 国家或世界控烟的一个目的,是要减少吸烟人数,最好一个都没有。这又带来了新问题。烟草产业是税收来源,烟草税是国家税种之一,在一些国家或城市,烟草是支柱性产业,事关经济命脉,禁烟就是断了它们的财源。即便强制禁烟,强制调整产业结构,它们又会指责说烟草买卖不能做,为什么军火买卖就能做,官司打到联合国,联合国怕是也没辙。 事实上,在一些发达国家,餐饮等服务行业就指责国家的控烟措施,认为控烟把客人都控跑了,生意没法做。我们都知道房地产的产业关联度很高,其实烟草的产业关联度以及社会关联度也很高,造成剧烈的社会动荡、人际冲突都有可能。 控烟有国际公约,有国家立法,控不控得成归根到底还是执法。执法也带来执法队伍、人员编制、经费等一系列问题。可以设想,倘若彻底实行控烟,就必然造就一支与警察一样庞大的控烟执法队伍。当有一天你吸烟时发现后面有穿制服的人跟着你,你不要觉得奇怪。 吸烟损害健康,我是知道的。我也并非是控烟的反对派。说到对人的损害问题,工业污染也损害健康、也致癌,可全球许多人还生活在严重污染之下,在有些地方,污染还被当做是经济发展必须承受的代价;核武器更可怕,可以直接毁掉人类和地球,可很多国家都争着发展核武器。 在我看来,当吸烟从个人嗜好变成公共政策,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从一国走向全球,控烟就关系到现代国家对人的治理、公民权利、政府权力结构乃至全球化等一系列宏大命题,并不是能由公德不公德可以概括和解释的。。。。。。那个。。。我实在是忍不住想说,出这个辩题的人不但不懂辩论,而且还是脑残。。。。止哮消喘搭档产品特点,老肺、残肺换新肺胞,迅彻底消灭肺内毒素: “止哮消喘搭档”的药物成分具有极强的穿透性,能快速进入人体,直达病变部位,通过免疫球蛋白,肺泡巨噬细速杀死肺内及气管内的病毒细菌,将病毒细胞杀死后清出肺外,从人体内排出。全面清除肺内垃圾: “止哮消喘搭档”的有效药物成分通过提高细胞免疫及体功能,促进淋巴因子生成,排出肺内巨噬细胞,吞噬有毒性细胞,吞噬病原体及粉尘,咽浊等肺内垃圾,有效的起到抑菌除尘防感染作用。保护修复肺脏: 药物因子通过舒张气管平滑肌,保护和修复肺泡及气管壁,促进微循环,为受损黏膜的修复提供血氧供应,并激活超氧歧化酶及黏膜细胞因子,从而修复管壁及肺泡,恢复其功能。充分改善肺部供氧功能: “止哮消喘搭档”通过提高肺内生理机能,加强肺泡气体交换,增加通气驱力,促进血氧交换及废气排出,全面改善供氧,恢复肺部活力。有效增强肺部免疫力: “止哮消喘搭档”对沉淀在肺泡壁、肺黏膜上的烟毒、油烟、杂尘进行有效分解,改善细胞通透性,从而提高T淋巴细胞和巨噬细胞的数量和活性,吞噬肺内的病毒、细菌、异物,恢复肺的自净能力。增强肺活量增强肺部免疫力,提高抗病能力。促进肺细胞再生:“止哮消喘搭档”独含世界最尖端的强力免疫因子(QNC)和促进肺部活性细胞分裂再生的NRD因子,全面更新肺细胞,让肺再生,让你拥有像年青人一样健康的肺,从根本上驱除哮喘病症。为了整个民族的发展,必须全面禁烟!首先,吸烟是一个不带任何好处的行为;其次,它将为吸食着带来多种形式的健康隐患。站在一个民族强盛的角度上看,全面禁烟是必须的。然而,这必将是一个障碍重重的过程,而公共场合禁止吸烟只是这个过程的某一步。
3,私募基金税收风险有哪些
您好 根据我的经验 ,私募的税收风险可以总结为四点:第一,税务登记不完善,易引发投资信息难追踪的风险,导致少缴税款。根据调研,部分合伙型基金由于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而未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有些进行税务登记的合伙型基金,登记较为随意,很多基金仅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在国税部门登记。对于已进行国税税务登记的基金,信息也相对有限,尤其是投资信息披露较为简易,缺少对投资者、投资金额、投资收益、分红情况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这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税收管理极为被动,容易引发监管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有些基金的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但没有参与“营改增”,留下了很大税务风险。在股权投资企业税务登记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该局曾经发布《股权投资企业项目税收管理办法》要求,凡在苏州工业园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名称核准符合标准的,即名称含有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创投企业以及其他创投企业均适用本办法。该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和特定事项登记。其中,初始登记包括基金登记和投资项目登记,投资项目登记产生的项目管理码作为该项目明细申报、办理涉税事项备案审批、认证和证明管理等涉税事项的唯一识别码。所有股权投资登记事项应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该办法还要求,创投企业除按已有的各税种申报管理规定进行日常申报外,还必须对项目进行核算,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按投资项目申报项目明细信息,保留相关资料原件,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创投企业对其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费、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金、中介费用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税前扣除。第二,基金核算不规范,易引发会计信息不透明的管理风险。调研发现,目前基金项目存在监管漏洞,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名下有“两套账”;私募股权基金不按规定独立运作、单独设账核算,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存在相互开票、费用混合列支等混乱现象,监管机构无从掌握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分红等财务情况,而基金管理人对企业投资者无代扣代缴义务。因此,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人中企业投资者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第三,对“先分后税”的理解不到位,易导致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按照91号文件和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但是应纳税所得的核算主体,“先分后税”的原则体现“穿透”税制的理念,与法人所得税税制不同。穿透税制下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不同于股东,每个纳税年度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分配,均须计算出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将该成果在各个合伙人(投资者)之间划分、分割,合伙人应以此缴纳税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分配,合伙人都应将划分所得合并自身经营所得一同缴纳税款。但实践中,调研发现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对“先分后税”的“分”理解为分配而不是划分,普遍存在不分红、不纳税的现象。随着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尤其是PE、VC投资的对象都属于朝阳产业,投资期较长,一般投资5年以上才对收益分红,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也逐渐增加。合伙人目前对于先分后税的理解比较片面,确实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纳税风险。很多投资者的财务人员都认为,只有合伙企业对其合伙人进行分配才会产生纳税义务。比如,一部分自然人通过设立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日后一旦合伙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即会形成所得,而不是要等到合伙企业再将实际形成的股票所得分配给合伙人。第四,投资人身份不能“穿透”,易带来收益错享税收优惠的风险。对于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法规对基金将投资收益分配至合伙人是否保留其原有属性并按照其原有属性征税成为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居民企业作为基金的合伙人通过基金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是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而非“间接”分回的收入,因此虽然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投资管道”的形式特征,但是现行税法并未对其真正赋予“管道”主体意义,因此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税法并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这是造成补缴税款的重要税收风险点。对广大私募基金投资者而言,最应该警惕的私募基金风险可以分为六大类: 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风险,凡是涉及投资运作及管理的过程,例如投资方案、资金转移及项目跟踪管理等过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第二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很多投资者之所以参与私募基金投资,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后也对应着高风险,很多投资者并没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所以投资需重点关注此类私募基金风险。 第三基金管理人导致的私募基金风险。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基金经理门内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的市场环境,一部分基金经理能够凭借精准的投资为投资者带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经理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第四较高的道德风险。基金项目一般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但受到专业、地理及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投资者并不能有效的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所以道德风险也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私募基金风险。 第五项目融资缺乏专业度。项目融资一般需要很高的实务经验及专业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的监控、管理项目融资。 第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部分私募基金会通过故意夸大收益、隐瞒项目等来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而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众存款。
4,考公务员有哪些要求会考些什么
http://www.chinaedu24.com/industry/518/ 来源: 中国教育在线 阅读:3045 次
公务员面试的题目设计
面试的内容与题目设计是面试出题者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对于应考者来说,了解面试题目设计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就能更加深入地了解面试的原理,从而更好地应对面试。为此,本节将对面试内容设计的原则和要求、面试试题设计程序、面试的题目类型等方面进行系统地介绍。
一、确定面试试题遵循的基本原则
1.针对性原则
该原则是指面试试题是根据面试的具体情况,围绕岗位要求、应考者的状况和面试本身的特点来设计的。其原因在于:其一,面试总是为特定的岗位选人,所以面试试题设计通常要紧密围绕招考岗位在能力素质上对面试的具体要求(包括哪些素质要求是重要的、决定性的,哪些素质要求是附带的),充分体现不同职类、不同职位工作要求的特点,突出需测试内容的重点。其二,面试题目设计会考虑到应考者群体的状况,包括应考者群体的受教育程度、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的多少等等,如果试题背离了应考者群体的实际状况,那么题目设计得再好也难以达到选拔的目的。其三,面试具有与笔试不同的特点,面试题目设计一般与笔试有较大的区别,如在面试中一般不会设计一些纯知识性的问题,而更侧重考查职位所要求的能力、潜力和个性品质。
2.代表性原则
所谓代表性原则,是指面试内容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流于繁杂,应在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足以测试某一特定素质。以面谈法为例,如果应考者的思维敏捷性对完成工作十分重要,为测评应考者的思维能力,就可以出下面的题目:清末年间,某地富商甲雇船装货外运。他同船主约好第二天清早开船。第二天一早,甲的妻子做饭让丈夫吃了去上。不料,天刚一亮,甲妻听到敲门声和“嫂子、嫂子”的喊叫声,原来,船主前来找甲。甲妻大,找不到丈夫,到官府报案。县官立即断定甲的失踪与船主有关。请问:县官是怎么知道的?聪明的应考者从船主直接叫甲妻而不叫甲入手就能讲清推理过程。类似这样新颖的题目可以用于测定应考者是否具有灵敏而正确的推论能力。
3.可行性原则
面试是短时间的抽样测评,不可能面面俱到。灵活性、应变性的题目不宜过多过杂,难以测试的项目,如政治立场,道德品质,顶多列为参考项目。可行性原则也包含从应考者实际出发的原则,从当前实际看,有的地方不难找到高素质的公务员,因而竞争激烈,而有的地方却不然。因此,内容深浅难易要顾及应考者的情况,不宜一味求新求异求难。
如果录用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着重一般素质(尤其是发展潜力)的测评;如应考者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或专业工龄,可着重进行特殊素质的测评。因此,对不同类型的应考者在项目的权重分配上可考虑有所区别。
二、设定面试试题的基本要求
尽管面试试题类型繁多、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但在设计、编制时,都有一些最基本的要求。
1.题目内容要明确、具体
笔试的重点,在于考查应考者的知识,而面试的目的是要进一步考查报考人的能力水平、工作经验、个性品质以及其他方面的情况,以弥补笔试的不足,为选择合适人才提供充分依据。题目内容如果不明确、不具体,则面试的目的难以达到,进而将影响录用考试总体目标及录用计划的实现。面试要依据面试评价目标制订试题,从面试目标出发编制试题。
2.题目必须体现重点
既然面试的目的是特定的,那么,面试题目必须是面试所要考查的重点。否则,面试时就会出现主考官漫无边际地提问、应考者不得要领地应答的局面。
3.题目要兼具科学性和实用性
面试试题不仅应该是正确的、科学的,而且从达到面试目的这个角度而言应该是实用的、有效的。并不是任何表述科学、严密的问题(如笔试中的问题)都可以用在面试之中,用逻辑类的问题来考查应考者的思维能力效果往往并不好,因为这类题目在面试的压力情况下,常令应考者张口结舌,无话可说,使面试无法进行下去;而我们请应考者就某一社会现象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常能使应考者有话可说,于自然表述中体现出其思维水平。
4.题目既要有共性又要有个性
从面试的重点内容看,通常除“仪表风度”和“言语表达”两项不必编制题目外,其余各项均要编制相应的题目,以便面试时有针对性地提问、考察。另外,由于报考人的经历不同,不可能对每个人都用同一套题目依序一问到底。因此,每项面试内容可以从不同角度出一组题目,面试时根据情况有选择地提问,这样效果更佳。
同类岗位的面试题目也可分为个性问题和共性问题两大类。
个性问题,要针对报考人的不同经历和岗位要求提出,而且问题必须非常明确具体,能紧紧抓住个人经历和岗位要求中有代表性的东西,提问不在多而在精。个性问题事先要经过周密考虑,基本上是定型的,但并不排斥根据临场情况作必要的变通。
共性问题,主要指围绕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所提出的问题,对各个应试者提问的范围和重点应基本相同,故称为共性问题。但要注意,所谓共性,是指提问的范围、类型、性质、大小和难易程度等,而不是对所有报考人都使用同一套试题。
5.问题要有穿透性和一定张力
问题要有穿透性和张力是指问题能够拓展应考者的素质。要达到这一目的,问题的制作就不能太直白,即“正面提问,正面回答,正面评价”,这种试题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好试题是具有一定的穿透性的。如下例:
例题1:房改是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对于房改,绝大多数人欢迎,但对房改具体措施的实施又各执己见,特别是买房,现在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事情。请结合你自己的住房情况谈一谈你对房改的看法。
这类题目的目的不是考查应试者的专业性知识,而是看其观察问题的能力,思考问题的深度,有没有独立见解,思想是否成熟,思路是否清晰,是否能自圆其说。此题的测试要素是综合分析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测试点为思维的逻辑性、严密性,思维的广度和深度,分析比较能力,推理判断能力,综合概括能力,观察力和知识面,言语表达的逻辑性、流畅性、准确性和简洁性。
例题2:众所周知,机关工作会议多,效率较低,你认为怎样才能提高会议效率?
此题的测试目标是计划组织能力。测试点有制订计划能力,协调配合能力,组织实施能力,以及如何处理好行政首长层层负责制与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的关系。
6.题目要有新颖性
为提高试题的效度,应该注意材料新、视角新、观念新、表述新、形式新,避免重复,特是简单重复,以便于测评应考者某些方面的真实水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新颖、新异、鲜要与富于启发性结合起来,从而促使应考者的相似联想和对比联系进入活跃状态,摆脱束与紧张,切实挖掘其潜力而表现潜在素质。曾经有一道面试题是这样的:“孙中山说:青年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拿破仑却说: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请你对此加以评析。”从应考者对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观点的比较、分析和评价中,可以比较有效地测评其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价值观和进取心。
7.题目要注重形式
除了内容,面试题目在形式上也要达到一定的要求,比如:
(1)试题的大小要适度。尽量短小精炼,采取“大题化小、成套组合”的方法。否则,会使应考者觉得题目太大,无从下手;或者太琐碎、细小,也会影响面试质量。
(2)试题要有开放性、启发性。能触发思想火花,启发应考者思路,并运用自己的实践经验作答。如辩论、演讲的题目,就要有争议性,利于思辩,应考者愿谈、可谈。
(3)试题所引用材料应考者要熟悉。试题力求与应考者的实际生活接近,便于其理解,并能从容自然地回答问题,使考官了解到其真实的思想情况。如果选择生僻的材料,其结果是应考者无以作答。比如“根据你以往的经验,要想获得多数同事的好评,最主要的靠什么?”这道题紧贴应考者的实际,让其凭借自身以往的经验答题,使应考者不感费解,能够自然地表露真实的想法。
(4)试题要清晰。即试题的表述要做到清晰易懂,使应考者能迅速、准确地理解题意。除了以上7项要求外,面试试题的编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语言要精炼、明确,不可模棱两可,语意不清。模棱两可或语意不清会给应考者带来思考障碍,影响应考者的充分发挥。
(2)问题不可过长。过长的问题本身会成为应考者理解问题的障碍,?
??也是面试与笔试的一个重要区别,一般面试问题的阅读时间不可超过40秒。
(3)试题编制要注意政策法规,不可设计侵犯应考者人权的问题,凡涉及到个人隐私、家庭情况等方面的敏感问题,尽可能回避。
(4)提问的宗旨不是为难应考者,而是给应考者一个展示自己的机会,应考者的相关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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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航博公考网下载套真题回来做做不就清晰了吗~?去吧~!公务员的报考要求中一般都是大专及以上学历
专业必须对口,不管你在大学读什么系,主要是专业要符合条件,某些没有专业限制的职位任何专业都可以报考 ,具体的还要看招考公告
另外,各部门和各职位的具体条件限制也是不一样的,在招考简章中会给的很清楚
除了学历和是否应届,部分省市还有户口限制,个别部门会有英语和计算机等级的限制
其他的还会有是否党员,是否有基层工作经验(一般2年)的要求
公务员考试一般都是考《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
如果是报考地方的司法或者税务等专业性较强的机关,一般还有一门专业考试国考要考《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地方考分AB类,A类考试《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B类考试《公共基础》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5,经营层是否可以加入有限合伙企业
实际上,契约型投资模式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也是如此;而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比较常见。当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相对较为倾向选择有限合伙作为投资实体,但有限合伙的高速发展也催生了诸多乱象:各地工商部门对有限合伙名称、普通合伙人资格和有限合伙人入退伙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认定,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利用阴阳两套合伙协议分别用于进行工商登记以及固定领投人与跟投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而在某些地区,比如沈阳,工商部门已经不予受理含”投资”等字样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申请;由于各地政府对有限合伙的认识和态度不同,给予有限合伙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很大差异,随着201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逐渐发力,这些地方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境地。长期处于监管真空下的有限合伙已经开始面临诸多限制,而且这种限制还会越来越严格,但要规范监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段时间去消化这些问题,这也意味着,在现阶段设立、运行新的有限合伙将会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再加上有限合伙在设立、管理、变更和注销等各个环节的成本较高,因此,自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契约型投资模式逐渐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实际上,契约型投资模式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也是如此;而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比较常见。因此,契约型投资模式才是各类基金的常态形式,而公司和合伙企业反倒是基金的一种特别形式。从法律关系上看,契约型投资模式建立在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的投资协议的基础之上,根据投资协议,跟投人通过购买领投人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行的私募基金份额等方式,将投资资金委托给股权众筹平台后,便丧失了处置权和表决权,仅作为受益人享有基金的受益权;领投人作为项目基金的投资顾问,扮演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将契约型集合财产用于股权投资;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托管人,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在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一项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步骤要求如下:1、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领投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制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完成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的备案工作,即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成为该协会会员,且在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此外还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股权众筹平台上的领投人向跟投人发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同样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上办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基金募集完成后,领投人应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2、领投人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领投人作为单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理应满足这些条件限制。3、关于跟投人的合格投资资格由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监管对象主要是以投资组合为核心内涵的传统基金模式,所以在对合格投资者划定标准时,没有兼顾股权众筹领域”领投+跟投”模式的特殊性,未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区别对待。《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此问题上简单套用现行做法,也未区分领投人和跟投人的资格标准,造成标准不仅过高而且不合理的现实困境,实属监管手段和立法技术层面的缺憾。但在实践中,将领投人与跟投人的合格标准进行分类已经成为各股权众筹平台的普遍做法,且这种区分并不仅限于财务状况的不同,而是围绕各平台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目标对象等参数,制定符合自身定位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这种做法显然存在较大的违规隐患,相对现实的选择是,在合格领投人的标准设定上坚持遵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而在合格跟投人的标准设定上适当融入各平台合理的侧重参数,以达到兼顾实际效果与监管原则的目的。4、领投人与跟投人签订投资协议仅需通过投资协议中的约定就能确定各方法律关系,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最大优势,因此,领投人与全体跟投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也就成了重中之重。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需要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以及《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这样一纸契约,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契约型基金得以合法诞生,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得以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得以体现,领投人的管理费用也得以约定,值得在此一提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领投人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领投人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只有审慎对待其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才能确保整个投资计划合法合规地落实到位。5、领投人、跟投人与股权众筹平台签订托管协议通常情况下,托管协议是以投资协议中的托管条款的形式存在的,即投资协议由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平台作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被直接列明在投资协议中;当然也可以经单项契约型投资计划中的跟投人同意,由领投人与平台另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签订后,平台应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即可以通过投资协议排除托管,但托管是将单项投资计划的集合财产与领投人财产相区别的重要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集合财产很容易被监管层认为与领投人财产混同,进而否定集合财产的独立性,而这对于领投人而言将意味着,投资风险是否能在集合财产与其自有财产之间有效隔离,以及集合财产及其投资收益是否会被视作领投人的财产及收益进行征税,都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从维护资金安全和保护跟投人利益方面看,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领投人作为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投资协议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反之,如果没有领投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则无权动用资金。此外,还可设置监察人对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6、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一大优势就是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在合法合规范围内,领投人与跟投人可以在投资协议中自由做出各种约定,以满足双方的特定需求,实践中往往会将这一优势用于解决极为重要的退出机制上,即投资协议中可以设有专门条款约定跟投人的灵活退出方式,因为身处同一投资计划中的不同跟投人之间没有可以相互制约的关系,部分跟投人发生变动不会影响该投资计划存续的有效性。原跟投人完全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以买入价把受益权转让出去,以解除投资协议关系,抽回资金;新跟投人也可以在平台上以卖出价从原跟投人手里买入受益份额进行投资,与领投人建立投资协议关系。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必将进一步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7、关于税收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一样,在个税征收上目前暂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笔集合财产,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实务中一直比照市场上发行的资管类产品,包括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的缴税方式,所以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只需在投资收益的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征税盲区,据悉证监会也在联合财税部门,希望能够推动统一明确的税务政策的出台。8、关于登记备案的若干维度掐指一算,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竟然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登记备案制度: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领投人和基金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包括领投人和跟投人在内的投资者需要在股权众筹平台登记备案,此外,还涉及备受关注的工商登记备案。如果说投资者在股权众筹平台上的登记备案解决的是投资者内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工商登记备案解决的则是投资者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名分问题。目前,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官员在公开媒体上曾提出,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契约型基金作为未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解决措施。实践中已有苏州、盐城等地的工商部门借鉴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所投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这种做法当然可以复制到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中来,但要解决两个方面的疑问:其一,是否会给领投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即如果工商部门将领投人登记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契约型投资计划从项目公司获得分红利息或资本利得退出时,这部分所得是否会被认为是领投人的收入?《基金法》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基金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的,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而不能归属于管理人。因此,只要能够确保集合财产不混同于领投人财产,这就不是问题。其二,是否构成股权代持关系?是否适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股东权利由谁享有?9、关于股权代持事实上,上述方式并不是公司法所定义的典型的股权代持关系,因为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的基础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根据信托关系的定义,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中的领投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跟投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财产(契约型基金)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因此,领投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去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以及在出于保护跟投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或合伙人权利,与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股权代持行为,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是有本质区别的。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案,并不违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值得在实践中推广,进而复制到股权众筹领域。如果工商登记的名称能够扩展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在直观性上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10、关于投资者人数上限如果我说这个问题是最令私募投资从业者头痛的,估计应该不会有人反对。但这恰恰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优势所在,根据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指导意见,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而有限合伙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这在募集范围上的差距已经相当大了,但与互联网金融小额分散的本质特点相比,却又微不足道了。如何合法合规地突破最终募集人数上限,可能是所有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最希望得到的秘籍,不妨在此做点友情提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前述三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因此,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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