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汇管理局于8月1日取消核销单核销是不是之前的未超期的也不用打印

不会,之前的必须要按照原来的核销方式操作。改革一向都是这样。→点击右边查看更多

外汇管理局于8月1日取消核销单核销是不是之前的未超期的也不用打印

2,哪些情况会取消换汇资格 外汇申报管理有何变化

关于退税资料的变更:1.自2012年8月1起,海关对出口货物不再验核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企业不需在“批准文号”录入核销单号码2.其他资料不变

哪些情况会取消换汇资格 外汇申报管理有何变化

3,外汇收汇后最长什么时候去核销

不好意思误解你的意思了。一般是出口后3个月啊。远期核销备案就是指的出口后的180天。
这个超过180天备案是出口180天之内没有收回来,才要备案的,我的这个是客人付了定金,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出货,我想是不是有个期限的,万一哪天出货后去核销外管告诉我不能核了,那不惨了
不好意思误解你的意思了。一般是出口后3个月啊。远期核销备案就是指的出口后的180天。
不行的吧,一般好像是3个月,超过远期180天就要备案的吧

外汇收汇后最长什么时候去核销

4,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如何申请A类B类C类企业 问

分类管理是外管局根据对企业核查的情况,把企业划分成ABC三类的。我们这里是通知先会默认都是A类企业,之后再根据企业遵守规定的情况再做调整的。也就是等于要求,即使不做外汇核销,企业在外汇收支和报关的总量比对上还是要加强管理的。
A,B,C代表三种企业信誉评申度,是海关根据企业进出口记录做评申得出来分类,貌似不是申请出来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六章 分类管理第24条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第25条 外汇局发布B、C类企业名单前,应当将分类结果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可在收到外汇局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异议。外汇局应当对提出异议企业的分类情况进行复核。第26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局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局将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六章 分类管理第24条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第25条 外汇局发布B、C类企业名单前,应当将分类结果告知相关企业。企业可在收到外汇局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异议。外汇局应当对提出异议企业的分类情况进行复核。第26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局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局将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第27条 外汇局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并对B、C类企业设立分类管理有效期。第28条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第29条 外汇局建立贸易外汇收支电子数据核查机制,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第30条 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5,出口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内向外汇局进行核销

1、收汇后根据银行打出的水单、申报单,在申报单上填上收汇代码、收回时间、汇款国家、金额、用途、盖上公章后交银行专管收汇申报的人员申报就行了。出口单证收齐后核销时需在填写申报单号的。2、在货物出口后,收到经海关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就能进行核销了。新企业应在90天内核销(出口退税期限90天),超过90天将作为内销处理。
新的核销系统.一般在电子口岸交单后三天就可在核销系统上查到,水单信息一般得五六天才能查到.进入系统首先要数据提取,然后进行数据添加.新系统把一般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分开了,所以来料加工的核销单信息只有在来料加工批次报审中才能查到,如果逐笔核销也可在逐笔报审中查到.点新建进入,选择贸易方式,在左侧就可看到核销单信息,选择要核销的单子,然后添加水单信息即可,不需要一笔对一笔的,只要总额对起来就可以了.放入待报审邮箱,在待报审业务里发送就行了,打出单子拿齐单据去外管办事 网上核销完了,去外管局要带的材料有:核销单、报关单(共三份:报关联、退税联、核销联)、银行开据的水单、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并盖公章)
1.贸易进口以信用证结算如何办理付汇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证、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表,进口证明(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2.贸易进口以托收结算如何办理付汇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付款通知单(D/A、D/P单)、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3.进口以预付货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法规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4.贸易进口以货到付款结算如何办理付汇进口单位凭进口合同、发票、正本进口报关单、提单、进口付汇核销单、许可证、登记表及进口证明(或有),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对应的凭证单据、进口付汇备案表(或有)以及委托代理协议(或有)到银行直接办理。法规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7号;《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5.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如何办理付汇进口单位凭有关经贸主管部门的核准业务书面批件、购货合同、售货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开证申请书以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时)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1号;《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4号。6.保税区贸易进口如何办理付汇保税区进口单位进口货物,向境外支付货款凭《登记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以及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的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付汇手续。法规依据:《关于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2)74号)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 发布时间: 2008-3-20 16:01:34 浏览次数: 227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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