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外部环境

1、信息不对称 2、没有长远规划 3、应变能力不强 案例太多了,产业政策调整,金融危机,贸易壁垒,倾销调查,比比皆是

企业外部环境

2,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是

首先是调查申请,然后是审查和立案,最后是调查和认定,不过这只是大步骤,祥细的可以参考《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5/content_80631.htm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是

3,直接非关税壁垒的最基本概念

非关税壁垒含义:是指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旨在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根据美欧等主要WTO成员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主要可分为以下13类:通关环节壁垒;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地征收国内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贸易救济措施(即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出口限制;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及经营方面的壁垒;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 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97799&page=1

直接非关税壁垒的最基本概念

4,什么是绿色贸易壁垒

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背景资料) 绿色壁垒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程序,实行环境标志制度,以及课征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 “绿色壁垒”有三种:“绿色关税”、“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检疫”。 “绿色关税”又称“环境进口附加税”,是指进口国以保护环境为理由,对一些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除征收一般关税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 “绿色技术标准”是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的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企业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欧盟国家的产品从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及最后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绿色检疫”,是发达国家为达到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目的,制定出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尤其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量、放射性残留和重金属含量的要求十分严格,仅日本对大米就有47项农药残留量检测标准。1994年4月第24届联合国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上,讨论了176种农药在各种商品中的最高残留量、最高再残留量和指导性残留限量。欧盟据此对食品中22种主要农药制定了新的最高残留量,以严格控制其在食品中的含量。

5,补贴与反补贴主要内容

补贴Subsidies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其特征如下:  1)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  2) 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  3) 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一般认为这种利益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  4) 补贴应具有专向性:专向性补贴是指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针对前两种补贴,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诉,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机制经授权采取的反补贴措施;二是进口成员根据国内反补贴法令通过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编辑本段]特点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编辑本段]种类  (1)临时措施。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2)承诺。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3)反补贴税征收。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手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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