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粮收购标准中水分小于等于30%扣量1。但早在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主张“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在2012年十八大报告中,中央明确指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目前全国粮食库存居历史最高点,突出表现为玉米阶段性供过于求,面对过剩的玉米市场,政府应鼓励市场收购,尤其是大额收购。

1、新粮收购标准中水分小于等于30%扣量1:1.25是什么意思?

新粮收购标准中水分小于等于30%扣量1:1.25是什么意思

新粮收购标准中水分小于等于30%扣量1:1.25是什么意思?新粮的水分小于等于30%,那么可以判断这个新粮应该不是指的稻谷,而是指的玉米的水分,一般稻谷刚下来的时候水分也就在20多个左右,能达到30个水或是以上的水分应该是玉米。30%指的是玉米的含水量,扣量1:1.25是指的是125斤要减掉25斤的水分,也就是说只能算100斤,那么可以算出扣水的比例是0.8,如果是100斤玉米的话,除去水分只能剩下80斤,

根据网上一家辽宁淀粉厂的2018年11月12日调整新粮收购价格的标准,这个厂所执行的玉米收购价格:三等以上14%价格为1800元/吨。收购标准:水分小于等于30%扣量1:1.25;水分大于30%扣量1:1.3,生霉和热损伤标准为2%、超出标准1%扣量0.5%。杂质标准1%、超出标准1%扣量1.5%,新玉米的收购后,由于水分的不同,所以收购厂商的所给出的价格也不同,厂家收购以后会根据粮食的水分进行烘干。

而农民朋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陈粮玉米,那么要尽量的使玉米的水分降低到12个以下为安全水,淀粉厂一般比较喜欢收购新玉米,因为新玉米的淀粉有一个熟化过程,刚收获上来的玉米中抗性淀粉含量较高。而陈玉米经过农民一年的储存,并且水分超过15个水的情况下,生霉粒或霉菌毒素含量比较高,不适合做淀粉厂的生产原料,所以有的厂家是会拒收水分较高的陈粮,

2、收购玉米算非法经营吗?

收购玉米算非法经营吗

我是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谢谢邀请。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罪一案,由我和和张雪峰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不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并且,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的规定,农民等个体进行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故本案被告人应被判决宣告无罪。我们提出以上辩护意见的理由如下:1、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具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本前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需要以侵犯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前提,“刑法之本质乃在于法益保护”,非法经营罪所意图保护的法益就是特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在非法经营罪之认定中,必须考虑实质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

(一)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没有侵犯“国家规定”保护的法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该条例在首条开宗明义地指明了其意欲保护的法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出台,主要是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如果购买者行为没影响粮食流通秩序,没恶意抬高价格,便没有违背该条例的实质精神。

王力军收购粮食之后,并没有进行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等行为,没有危害到我国粮食流通市场秩序,被告人行为属于农民个体收购玉米卖给粮库的倒买倒卖行为,这样做等于在农民和国家粮库之间架起了桥梁,不仅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反而有利于解决农民玉米卖粮渠道不畅的问题。(二)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有益于社会社会危害性,根据通说,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现实社会条件的变化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与大小也会随之变化。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应全面综合各种主客观情况,三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有些表面违法的行为但在实质上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这需要通过仔细研判。粮食收购许可制,或许在“计划经济”时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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