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四个确保是什么,如何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8 1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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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三种意识,树立新的理念一是强化风险意识。税收执法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税务稽查部门强化风险意识,就是要严格按照稽查规程办案,规范操作流程,梳理稽查工作各环节的易发风险点,建立稽查工作风险点。二是强化规范意识。要规范稽查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岗位体系要求,逐个岗位、逐道环节、逐项工作分解落实工作指标,将工作职责和内部管理制度汇编成册,使干部职工言有准则,行有约束,事有章程。三是强化创新意识。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完成,地税部门的工作范围、管理重点必将有所调整,稽查部门要强化创新意识,主动融入征管改革,审时度势。(可咨询财慧网)二、注重四个着力,加强队伍建设一是着力强化教育,确保稽查人员“想做事”。加强稽查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勤政廉政教育,使稽查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强烈的责任感,努力培养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让“想做事”真正成为税务稽查人员自觉主动行为。同时以地税稽查文化为载体,大力开展践行地税稽查系统核心价值观活动,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以文化人,加强干部思想建设,增强稽查人员的工作能动性。二是着力培训学习,确保稽查人员“能做事”。能力与水平不是与生俱来的,只有多培训、多学习,才能有进步、有提升。要建立地税稽查分类分级培训机制,制订稽查培训长期规划,按不同岗位、不同层级,开展个性化、差别化培训。要以提高综合素质为核心,以解决实战问题为重点,以提升稽查技能为目标,开展引入式、案件点评等形式多样的培训学习,要以省局开展的第八届稽查能手评选活动为契机,大力培养地税系统稽查领军人才和各层级骨干人才,实施多层次、全方位的竞技比武,选拔稽查骨干人才。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学习培训方式,增强稽查人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培养稽查系统“能做事”人才。三是着力绩效考核,确保稽查人员“肯做事”。三、抓好五个环节,提升稽查质效一是选案要准。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路,充分运用税收风险分析成果,进一步健全选案机制。二是检查要细。采取全面细致的“解剖式”检查,确保案件查出成效。三是审理要严。要注重把握好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有效性、依据的适用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确保每一件税务案件的审理都能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处罚恰当。四是执行要硬。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执行税务稽查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执行人员要秉公执法,敢于碰硬,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坚决执行到位,绝不姑息迁就;对符合涉税犯罪移送标准的案件,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五是一案双查要实。“一案双查”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和督查重点,要严格按照“一案双查”规定的程序进行反馈、提交相关单位在征收管理、政策执行、廉政风险、执法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一案一报告、一案一整改。
2,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应该如何行使求解答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1.适用对象。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也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前提条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二是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二是查封、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对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制约。(1)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适用对象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4)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5)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6)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三、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税人。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3,国家税务税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的优化服务举措有哪些
一、全面开展面向纳税人的宣传各地税务机关要制定针对新的减税措施的专项宣传方案,主动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力求做到政策适用对象宣传全覆盖。在宣传辅导中要突出政策内容、办理流程及申报表变化等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并通过官方网站、网上办税平台、手机APP、微信、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纳税人主动推送。同时要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及时做好税收政策“二维码”的更新工作。二、迅速开展面向税务人员的培训各地税务机关要迅速开展面向税务人员的培训,以财税文件、税务总局公告等文件为依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确保税务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此次减税措施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征管流程,熟练操作相关办税系统。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办税服务厅人员、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确保学得精、懂得透、讲得清、办得好。三、精准实施针对纳税人的辅导针对新的减税措施引起的申报表变化,通过录制操作视频、制作样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快速办理,做到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各地税务机关要组建辅导队,强化在办税服务厅的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要组织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对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等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享受政策的关键和要领,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四、提升12366热线的咨询质效针对新的减税措施出台可能引起的话务量激增现象,各地税务机关要有效充实12366热线力量,增配线路、补充人员、科学排班,保持热线接通率在较高水平。强化对答复准确率和服务规范性的考核测评,开展减税政策专项业务考核和质量抽测,严把话务质量关。收集整理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和热点问题,提交业务部门研究问题答复口径,及时维护进12366税收知识库,确保咨询答复及时准确。五、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资源各地税务机关要准确研判政策变化可能给办税服务厅带来的压力,提前做好应对预案,通过合理调配窗口、优化人员配置等方式,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优惠办理快速通道,提高办理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可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等渠道,实时向纳税人发布等候信息,合理疏导分流纳税人。充分发挥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同城通办、省内通办的优势,为纳税人优惠办理、纳税申报等提供空间、时间的便利,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六、积极拓展多元化办税渠道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稳妥地拓展网上业务功能,逐步实现新的减税措施网上备案,实现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和移动办税多元化、多渠道。做好各类办税软件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的同步调整和更新,确保各类办税系统平稳运行,实现多元办税渠道顺畅高效。七、做好对纳税人的风险提示针对此次简化增值税税率、扩大小微企业优惠范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调整引起的发票开具、申报的变化,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可能存在的填报不准确、开具不规范、享受不到位等问题,主动提醒纳税人,并积极帮助解决;要认真做好对申报数据的电子化逻辑校验,通过技术手段及时提示纳税人更正,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八、严格落实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预约办税、导税服务等办税服务制度,按照辖区内纳税人的办税习惯和业务总量,引导纳税人实行预约办税,对预约前来的纳税人快速办理;对进入办税服务厅等待办税的纳税人,积极引导其自助办理,对不选择自助办税的纳税人,充分利用纳税人等待时间,帮助核对资料,让纳税人到窗口顺畅办理。九、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工商联、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新的减税措施的宣传,扩大减税措施的社会影响。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纳税服务中的作用,以点带面,将服务触角延伸到每一位纳税人,全面提升宣传和辅导效果。十、加强对政策落实的效应分析和督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减税效应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加强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通过专项督导、执法督察、绩效考评等方法,强化落实工作跟踪问效和监督问责,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减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省税务机关应将落实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4,怎么理解纳税遵从风险管理
一、企业税务风险的影响因素企业税务风险因素可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其中,内部因素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纳税规划、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风险管理机制的设计与执行、税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等。可概括为:一是企业管理层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二是企业管理层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的觉悟;三是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体制;四是企业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外部因素包括产业政策、经济形势、融资环境、税收法规、监管要求及意外灾害等。目前影响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的外部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由于税收政策受经济发展变化的影响较大,若是企业未能及时调整纳税行为,则很容易使原本合法的纳税行为变成违法行为。二是税收执法主体具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即使纳税人有较充分的理由少纳税,税务部门也可轻易否定,从而加大企业纳税风险。二、税务风险管理的相关问题1.税务风险管理和企业运营的关系企业从设立到终止,每个环节都可能会涉及纳税问题,而税务风险自然伴随其左右。企业设立之初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管理等;运营阶段需要进行纳税申报,明确企业相关税种和纳税依据;企业终止或变更时,需要在熟悉政策的前提下做好纳税筹划,妥善处理。可见,管理层应当了解我国基本税制,树立依法纳税、节税的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税务管理,严格防范涉税风险。2.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关系企业内部控制可以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并正确地引导企业积极纳税。一是内部控制可以防弊纠错,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纳税提供可靠的依据,将纳税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二是内部控制可以保证企业经营效率。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是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部分,科学的内部控制能够保证企业高效、有序地生产经营。3.税务风险管理和成本的关系税务风险成本是在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必须支出的费用及预期减少的经济利益的总和,包括无形成本和有形成本。税务风险管理方案设计必须以节税收益高于节税成本为前提,最终实现企业合法节税增收的目的。企业进行税务风险控制时,要对比预期收入和成本,并着眼于整体税收情况,运用各种财务模型选择不同税务风险控制方案或其组合,以实现整体增收的目的。4.税务风险管理与财务风险管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与税务风险管理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的关系。企业科学的税务风险控制可以避免其受到执法机关的处罚,降低税务风险。进行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增加资金流入,这也是财务风险管理目标之一。同时,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是实现税务风险控制的保证。财务策划能够使企业规避财务风险,使税务风险控制方案得以落实,有利于税务收益的预测和风险成本的认定。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1.明确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步骤⑴税务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对于不同的企业,哪些部门负责税务风险管理都是不同的,这取决于高管对税务风险的认识程度。可以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直接领导,受监事会监督。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税务风险管理部,而税务风险管理部又分为税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同时风险管理部可分为监控组和战略组。通过税务部与战略组、监控组的沟通,实现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目的。⑵税务风险管理的步骤一要制定税务风险管理计划,包括确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和明确税务相关人员的权利与责任;二要识别税务风险,了解税务风险的环境,综合分析税务风险特征,并对其进行分类;三要评估税务风险,估计发生损失的概率,并量化税务风险。四要选择合理的控制税务风险管理措施;五要评价实施税务风险防控措施的效果。2.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的方法和技术⑴风险的识别识别税务风险的基本方法是税务风险清单。税务清单是由专业的税务人员设计的标准表格与问卷,其上很全面地列出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清单中包括可能发生的收入损失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优点是方便经济,适合于初次构建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企业,缺点是针对性比较差,忽略了企业特殊的税务风险。在税务风险清单运用过程中可以配合其他辅助方法,包括流程图法、财务报表分析法、事故树法和风险形势估计法等。⑵风险的评估税务风险管理的成效依赖于税务风险评估的准确性,税务风险评估的应用基于数理统计和概率论的定量方法之上。具体方法:一是设计制作企业税务风险自检与评价表,规范评价标准;二是量化税务风险。其中,税务风险自检与评价表中包括“存在问题”、“评价标准”、“是否”及“问题剖析”四项,用来检验是税务风险的大小。量化方法有:①借助行为的成本函数与收益函数,要求预期收益高于成本;②方差法,将风险投资收益视为为随机变量,则其方差就反映风险程度;③利用综合风险指数模型,用以检测各种因素或指数变动的敏感度,将其量化并评估税务风险。⑶风险的防控常用的税务风险控制措施有:经过正确的识别与评价,有计划、有选择地接受目前的税务风险水平,进而控制风险;通过控制内部税务操作规程,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程度;利用保险转移税务风险;利用税务风险将风险转化为企业机遇。税务风险防范的对策包括:树立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企业管理层;建立并完善企业基础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完善内部制度,保障税务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实施;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变化,并制定应变措施;必要时主动寻求税务中介机构,选择合法的税务代理为企业转移税务风险。纳税遵从风险 遵从风险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未能有效适用税收政策而导致未来利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例如: (1)企业未能及时更新最新可适用税收政策系统。 (2)企业未能对自身内部发生的新变化做出适用税收政策判断。 (3)企业缺乏外部机构对自身纳税义务的指导性重新检讨制度。 遵从风险发生可能有以下影响: (1)企业经过数年生产经营后,发现自己应该享受到的低税率优惠而未享受,导致多年按照高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对外提供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却错误交纳了增值税,导致需要补交营业税和罚款,并且需要和税务机关协调解决多交增值税问题。 (3)企业对外支付专家费用,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导致补交罚款。 遵从风险是所有企业纳税风险中最大的一种风险。
5,税收保全措施的其他规定
税收保全措施的其他规定,有以下措施: (一)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三)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税收征管法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 (四)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五)税收征管法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六)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七)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一)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三)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税收征管法所称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损失。(四)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五)税收征管法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六)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七)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八)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九)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十)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十一)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十二)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6,税源管理工作要领 急
税源管理科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全市税源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严格按照省局和全市税务工作会议对税源管理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税收分析为重点,以数据管理为基础,强化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拓展大企业税源管理,加强税收收入预测工作,全面发挥税源管理工作为组织收入服务、为加强征管服务、为宏观调控服务的职能作用,促进渭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围绕收入计划执行,加强对收入计划的分析、预测和督导,把握计划执行的特点和方向。 (一)加强调研,科学编排税收计划。按照省局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经济增长目标,对全市各项经济指标及经济税源状况以及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全面了解各县(区)经济、税源、税基状况。积极与市政府和发改委等部门沟通,科学预测本年度经济发展形势,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按照积极稳妥的指导思想,从增减因素两个方面分行业、分税种、分单位预测税收收入情况,同时参考财政部门给各县(区)下达的2011年财政收入指标,科学制定2011年税收计划分配方案。(二)科学落实收入计划,明确奋斗目标。按照税收增长比例要求,把税收计划按总量、按税种、按单位、按季、按月收入进度目标下达到各县(区)局及所有征收单位,将税种任务分解并提供给税政部门。并逐步实现上级下达计划到各征收部门提出计划完成目标的转变。按照各级局领导分片包县(区)责任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夯实领导责任。使人人肩上有担子,部门有责任,考核有标准。(三)认真做好税收计划执行分析。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对宏观经济走势及省市经济的影响,搜集分析全省、我市经济发展各项指标变化情况和趋势,各征收单位、各税种的收人情况和形势,及时发现收入异常情况并进行认真分析,按月形成计划执行分析报告,全面地反映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和组织收入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四)加强组织收入的管理和督导。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杜绝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减、免、缓税和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等违规现象。按照省局《关于加强税收计统工作考核的通知》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计统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收入工作的考核,进一步提高税收收入质量。随时关注全市收入进度情况,切实把握依法组织收入的主动性,确保全市阶段性税收目标计划的实现。 二、紧扣重点税源管理,建立基础的重点税源监控和分析机制,加强重点税源管理人才库建设。 (一)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保证市局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的全部监控,加强对年度重大项目的数据掌握,逐步建立数据全面、监管到位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体系。推广重点税源数据网上直报系统,积极运用TRS报表系统,加强对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做好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和报表编制。今年省局在指标分析方面,添加了一张《企业主要涉税指标分析表》,编列了税负、能耗、财务分析等35项指标,专门反映企业相关指标同比增减情况及与同行业的均值的比较情况,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各类报表的及时、准确报送。 (二)加强重点税源分析。充分掌握各种社会信息数据,认真发挥好第三方信息平台,积极引进工商、银行、统计等外部信息,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实现各外部独立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比对分析,运用好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查找征管疑点、比对申报入库数据、监控行业税负变动,定期发布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和疑点信息,撰写重点税源收入分析报告,及时发挥重点税源监控效能。 (三)开展多层次、多方式业务培训。重点开展基层重点税源监控岗人员、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直报人员、税收分析预测人员业务培训,培训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和要求,重点税源监控信息化技术以及税收分析预测理论与方法,进一步提高全市重点税源管理的能力,组织召开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和重点税源监控分析经验交流会,交流税源管理经验,锻炼税源管理分析人员工作技能,提高税源管理分析水平。(四)探索建立“四库一平台”的重点税源风险管理模式。以数据管理库、风险特征库、分析模型库和税源管理人才库等“四个数据库”为支撑,实现重点税源数据、重点人才资源的区域集中,搭建以市局为核心的重点税源风险管理平台,通过数据比对、指标预警、模式分析,对全市监控的重点税源进行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和等级排序,培养风险管理理念,凸显税源管理亮点。三、深化经济-税收分析,揭示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之间的关系,发现增减规律,服务经济决策。 (一)全面掌握各类经济发展指标。广泛搜集利用全市生产总值、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总收入等与税收相关的经济和税收指标,深入了解经济指标与税收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为进行经济-税收分析提供必要数据准备和理论支持。(二)开展税收弹性税负分析。搜集掌握全市经济发展各项指标,对近三年来全市地方税收分单位、分行业税收弹性税负进行分析。反映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反映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力度,并据此对收入形势是否正常做出判断。通过剖析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不协调的原因,进一步查找影响税源和税收变化的各种因素,从中发现并解决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三)深化重点行业税收分析。在去年重点行业税收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对房地产业、煤炭调运业和石灰石资源利用等重要行业近年来税收收入进行深层次分析,结合宏观经济及省市经济发展态势,运用经济-税收分析指标,科学编制《税源分析报告》;对地税部门管理弱化的部分行业,例如房屋租赁业等进行专题分析。通过分析,了解真实税源状况,判断现实征收率,并据以查漏补缺,为完善征管措施提供依据。(四)建立税源分析长效联动机制。市局税源科及各县(市)局税源管理部门每季度提交一份税源分析报告,并定期召开税源分析点评会。加强税收管理岗、计统、税政、征管、纳税评估、稽查部门等岗位的信息互通、工作协调和整体联动,提升税源管理工作各环节的紧密度,提高税源分析的全面性、理论性、实用性和说服力。四、加强税收会计统计核算,严格按照会计统计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数据完备、准确,实施税收成本—收益核算。(一)严格执行201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按照2011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口径的变化及要求,做好培训和安排部署工作,确保报表中各项税收数据真实、及时、准确地生成,以满足不断深化的税收分析工作对税收数据的质量要求。认真做好2011年税收会统月报表、季报表和年报表的报送工作。(二)在加强对税收收入核算的基础上,实施税收成本收益核算。在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逐步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控制指标以及对这些指标的核算,达到不断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五、完善票证管理,加强票证领、发、用、存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加大票证检查力度。(一)做好税收票证的领发、填用、保管盘点和票证审核工作,确保票证安全。抓好票证管理人员培训,严格执行票款结报缴销“双限”规定,及时结报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二)加强票证检查力度,在本年度组织一到两次大规模税收票证和税款缴库专项检查,加大对委托代征单位和扣缴义务人领用税收票证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清除票证管理死角,堵塞违规违法行为。 不知资料详细否 若有误 请续问 希采纳!《店长工作手册》范例 店长应具备的条件: ?忠诚所从事的行业,熟悉专卖店的业务流程,敢于吃苦、乐于奉献,处处以身作则,无论在思想上还是业务上,都能成为一店的核心人物。 ?能根据公司的精神,审时度势,独立制定计划,独立工作,独立处理工作问题。 ?有坚定的意志,强烈的进取精神,能深刻理解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营销能力。 ?勤奋学习,细心观察,善于思考,能进行较广泛的社会调查,经常向公司反映有价值的市场信息。 ?有自知之明,具有识人、用人、教人、容人的能力与责任,能不断地为公司培养、选择和输送人才。 ?必须是从导购员或其他部门提升上去的。 店长的工作内容: 1.达成制定的数值目标。 2.实现销售的行动计划。 ?根据各店的不同,数值目标内容及水准,以及行动计划的内容会有所不同,但是作为一店之长必须认真执行上述两个基本任务。 ?所谓的数值目标:即以营业目标、库存目标等为基本目标,进而对店的经营费用进行预算,甚至要把个人的营业目标等数据都列入到数值管理范围之内。 ?所谓实行销售的行动计划,就是为保证数值目标的实现,而制定的各项计划及解决问题的方式。 ?店长必须参与店内的各项营业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动计划的实施与完成。 ?现将各项业务转为其工作内容: ⅰ营业活动的统一管理。 ⅱ店内员工对业务知识的掌握与管理。 ⅲ情报的收集与传达。 ⅳ员工销售业绩的管理。 ⅴ培训与指导活动的开展。 ⅵ店内设备的保养与维护。 ⅶ外界活动的开展。 ⅷ货品数量(包括仓库与店面)及调配管理。 3.店长是整个店内活动、营业的负责人,也是店内的领路人。 ?那么,如何制定店的行动计划,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项: ⅰ全新的服务促销活动的开展。 ⅱ获得新的顾客群。 ⅲ新商品上市如何进行推广。 ⅳ导购员商品知识及服务技巧如何提升。 ⅴ导购员的忠诚度以及团队精神的提升与指导教育。 店长工作职责: 1.营业活动的统一管理 ?开店前的准备。 ?清洁卫生。 ?陈列方式更新。 ?推广广告的制作与张贴。 ?卖场货品的摆放布置。 ?店内外巡视商品的销售。 2.店内员工业务知识的掌握与管理 ?出勤表考核。 ?各项制度的制定。 ?根据能力不同,合理安排人员的工作。 3.情报的收集与传达 ?有关商圈的动向、动态。 ?竞争对手的情况。 ?顾客反馈。 ?货品的情报及收集。 ?公司的策划、精神、方针等事项的传达。 4.销售业绩的管理 ?将本店的各项目标传达给员工并落实,时刻掌握完成情况。 5.培训与指导工作的推进。 ?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培训与指导,来不断提升整体水平。 6.外界活动的开展 ?对职能部门(工商、税务等)以及顾客间关系的调整与处理。 7.各项报表及金额的管理 ?完成各项报表是完成全店工作的综合检验,各项报表要准确无误地按规定日期上报。 ?每日要核对售货数据与金额,使其准确,即员工小票与收银小票一致,收银小票与电脑票据一致,实际金额与小票及电脑金额一致。 8.货品数量(仓库及店面)及调配管理 ?每月仓库进销存数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店面帐的进、销、存也要同员工实际账目相符。 ?一般仓库每周检查一次,店面账每日核对做到日销日结,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调配工作。 店长的工作流程: 1营业前: ?开启卖场电器设备。 ?严禁闲杂人员进出。 ?检查卖场卫生及货品是否整洁。 ?召开早会。 早会大致内容如下: ?公司文件、营业目标传达及卖场布置。 ?前日营业状况总结及工作表现检讨。 ?员工的教育与培训,加强推销技巧。 ?激励员工。 ?讲解目标的进度,并订立相应的对策。 ?备用资金及零用现金的清点。 2.营业中: ?督导员工的仪容仪表。 ?督导收银工作,并掌握收银情况。 ?控制卖场、灯光、音响及其他电器的使用。 ?管理包装及包装袋的使用。 ?维护卖场环境整洁。 ?督导橱窗陈列。 ?适当地参与卖场销售。 ?防止意外的发生。 ?接受顾客的消费问题与意见。 3.营业后: ?召开晚会(当日的目标完成及其他事项)。 ?核对货款及帐项,填写每日营业报表。 ?安全检查(电器、灯火等)。 ?检查员工个人携带物品。 4.如何激励下属: ?解释工作的重要性及意义。 ?树立正确及良好的榜样。 ?工作进行中给予鼓励。 ?让员工接受挑战。 ?培养员工的团队精神。
7,如何应对国税自查的重点问题提示
用excel表格,把税种分开一条一条查,就是自查报告啊。再写个总说明就可以了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1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1.2 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1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2.2 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3 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 2.4 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2.5 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 是否存在未按归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同业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4、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 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 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9、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10、 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 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2、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3、 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4、 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5、 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 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 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 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 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 二、营业税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 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 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 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4、 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 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 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作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1、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 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 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 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 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 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 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 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 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 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 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功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 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1 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2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 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产值率低于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 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 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 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 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 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 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 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 是否存在已做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 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 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 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 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1、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1、 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 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 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 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 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 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所得税;未明确睡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 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 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 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印花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6、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7、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8、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9、 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 10、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11、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12、 其他: 运输合同税务自查是督导纳税人自查自纠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通过组织纳税人自查,督促、引导纳税人自查纠正已经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改过”机会,可以让纳税人感觉到税务机关对其基本权利的尊重,鼓励纳税人认真开展自查并积极缴纳税款。企业自查阶段发现了涉税问题,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的补税表去征税大厅将税收缴款书打印,将补税金额及相应税款滞纳金缴纳即可,通常不涉及罚款。故税务自查要弱于税务检查,更弱与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将在企业上报自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分析,对自查不彻底、效果不明显的企业展开抽查和重点检查。 本文对国税机关组织的税务自查工作进行介绍并就企业如何应对税务自查进行相应提示。 第一阶段,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会依据一定的条件(税负率、毛利率、近两年未被检查等)对辖区企业进行筛选,选取部分企业作为此次自查工作的企业,电话通知或者以函件的形式,通知企业开展此次税务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即企业的自查阶段,企业财务或税务人员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对照自查提纲(后附国税自查工作的“通用自查提纲”)认真分析研究,掌握自查的重点,对如何开展税务自查工作有一个总体规划思路。企业只有自身先严查,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不被税务机关复查。在自查工作中发现员工的报销不合规行为,如假发票等问题,必须做好耐心的解释;对自查阶段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也应及时向领导说明情况,灵活处理在自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避免承担与自身工作不相应的责任,发现的涉税问题经报告领导批示后,最终均应在自查报告中体现。 当企业将企业近两年的进行重新自查后,企业将撰写自查报告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自查报告并无固定格式,但自查报告的好坏也能反映企业自查工作的重视程度,故一份质量好的自查报告能给税务机关以主动配合、态度积极的印象。一般而言,自查报告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概述即可;第二部分为企业就开展自查进行简介,自查中是否发现涉税问题;如果有问题第三部分为此次自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即通过税务自查发现哪些问题并进行介绍,写明原因,以及涉及应补缴税款等情况,列示1.2 3等(在此注意,一般企业所得税要具体到年份,增值税要具体到月份,税款滞纳金不需列示)。若企业经过自查确无涉税问题,可以提交自查无问题的报告。 第三阶段为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计算表的阶段。部分税务机关会根据自查工作安排,会指派税务自查辅导员对企业进行辅导,并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进行审核。税务机关是“征收 管理 稽查”三分离的管理体制,故企业若需补缴税款须根据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过的自查报告及补缴税款表去主管税务局征税大厅进行补税及滞纳金即可。 作者:赵春辉 附件:国税自查提纲 自查提纲(通用版) 自查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应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全部税种。其中,四个主要税种的自查提纲如下: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向经销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9.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0.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帐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等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税。 5.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军队、军工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福利、校办企业其免税的企业、货物和劳务范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营业税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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