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请问如果跨区可以办分支机构吗工商税务怎么办理呢

可以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需在总机构所在地工商局备案,代码证要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也要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办理,切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要互相写明以下内容:1、名称,2、纳税人识别号,3、地址,4、经营范围;必须要按规定单独设置账簿。
可以的,到所管辖区登记备案就行

请问如果跨区可以办分支机构吗工商税务怎么办理呢

2,什么叫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一般遇到什么情况需要去做

首先是,总公司从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两年,再此两年内未出现走私等违法行为,同时需要增加注册资金50万元。这样才可以具备办理分支机构的报关行。再这个的基础上跨关区的机构具备至少三个报关员,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的从业工作经验,报关员跟负责人均无走私行为记录! 涉及夸关区报关业务的报关机构可以申请办理此登记。比如同时在天津跟北京两个关区同时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什么叫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一般遇到什么情况需要去做

3,跨省的分公司怎么申报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的增值税在深圳当地申报缴纳来。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新办当年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次年起由总公司出具分配表在深圳预缴,年终有总自公司汇总缴纳,具体学习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百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度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跨省的分公司怎么申报企业所得税

4,异地分支机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凡没有取得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税局规定纳税申报原则上由总机构汇总核算后再按规定统一分配税款,由分支机构按分配后的数额在当地申报纳税,都要进行财务核算,没有独立核算方式与非独立核算方式的说法,只有就地申报缴纳和汇总申报缴纳的说法; 2、增值税方面:分支机构不受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影响,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有独立核算方式与非独立核算方式的说法,非独立核算是财务上不单独核算,由总机构统一进行财产核算,但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最好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式。有些省规定跨省市的分支机构所得税采取总机构汇总后再分配的管理方式,跨区县的分支机构则不进行汇总后再分配的管理方式,直接由总机构统一财务核算并申报纳税,具体看你的分支机构是跨省市还是跨区县的。如果是跨区县的分支机构并且有增值税最好采取非独立的核算方式,跨省市的分支机构最好采取独立核算方式。

5,跨区分支机构所得税如何申报

  问题1:   公司独立核算,可以从两部分来看:   1、公司性质上是否独立:可查看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执照上的大标题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独立核算的大标题是“营业执照”;   2、税务是否独立: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不能明确分辨税务是否独立,只有税务片管员在税务系统上才能查看是否属税务独立,且无论税务是否独立核算,个人所得税、地税仍按正常企业独立申报,只有所得税税种才区分是否由总部统一核算分配。   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总部在外地):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每月的收入费用不需上报总公司,申报所得税时,除本公司应缴的所得税外,还需加上总公司分配比例表中分配给本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报送的材料中还应附总公司的分配比例表。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在总公司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该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性质,办理备案手续后,分公司申报所得税时只需申报本分公司所得税,不需提供总公司利润分配比例表。   (登记时未明确公司性质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是默认为非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在第1次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向相关税务相关申请转为独立核算。)   问题2:   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按相关规定建帐并编制会计报表。只有一种情况不需建制和编制会计报表的,那就是:核定征收。核定税额或税率,如果确定是核定征收后,那你也不用建帐也不用做会计报表啦,只要你开的发票额在一定范围内,每月缴的税金都不会超过核定数的。不过这种情况很少,一般是在建筑安装行业出现。

6,分支机构的地税国税申报

一样的,分支机构也是独立的核算,就算是分公司跟总公司的业务来往也是一样的交税,就想两个不相干的公司一样
1)个人所得税:谁支付谁代扣代交的原则 2)所得税: 内资企业:独立核算的话,就在公司所在地交纳所得税;否则汇由总公司统一申报交纳. 外资企业:不管独立还是非独立核算,统一汇总由总公司交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分两种情况: a)按分支机构所在地同行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b)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即分公司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应按生产地税率汇总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规定: 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的免征、减征优惠,按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3)流转税,一般根据属地原则 a.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c.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总分机构异地如何申报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的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请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税发[2008]28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季度预缴及年终汇算清缴。但只有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1号和财税[2008]21号文中有关规定存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情况,并按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均应按照企业法人适用统一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章TAG:什么是跨地区分支机构的申报什么  地区  分支机构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