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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税务登记要交哪些材料

税务登记证办理税务应提供的材料:经营场所租房协复印件;所租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固定电话;通信地址。
现在办理税务登记是免费的,正式的和临时的一样。但纳税是不分税务登记的性质的。

办理税务登记要交哪些材料

2,办理税务登记证都需要带什么东西

现在三证合一,新办理的营业执照,发证的时候,税务登记也已经办理,只需要在税局网站上去进行初始化设置。
1 营业执照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非法人代表前去办理,需要带此项) 4 委托书,需要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如非法人代表前去办理,需要带此项) 5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 与银行签定的扣税协议 7 公章,复写纸 8 发票专用章(如在以后经营中要购买发票的)需要领取后填写资料:税务机关提供办理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申请表格!所有的准备好后 可一次提交完毕 当场拿到税务登记证!

办理税务登记证都需要带什么东西

3,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财务人员会计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财务制度原件,自己要留备份。 所有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

4,办理个体税务登记都需要带什么东西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正本也可以,但较大不方便)3、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没有营业执照的可以凭1和3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各地略有不同,得看你是哪个地方的,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相关文件如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法规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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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体税务登记,程序和所需资料如下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如下表格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式二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5,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携带哪些资料

新办税务登记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一)、领取正式营业执照的单位新办税务登记须携带资料(个人合伙企业除外)(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个体户没有可以不用提供;(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审核后退回);(4)公司章程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7)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9)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是否独立核算)证明(总公司出具)。(注:1、联合办证的一式二份,地税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式一份;2、《税务登记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报并加盖公章,提供证件及资料用A4纸张复印,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其他参考资料:一、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承包租赁经营及境外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有关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三)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四)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5、个人合伙企业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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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三证合一了,你只需带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及这些证件的复印件即可。

6,办理税务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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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税务登记  1、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持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  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文及其复印件;  (2)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3)提供开户行及帐号证明及其复印件;  (4)提供法人代表(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5)提供验资报告及其复印件;  (6)提供经营场所证及其复印件;  (7)提供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本县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1)提供本县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提供总机构的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提供分支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4)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及其复印件;  (5)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的核算形式以及是否单独纳税的证明;  (7)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非法人)还需提供开户行及帐号、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  (1)提供原税务登记证(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原件);  (2)提供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和工商执照及其复印件;  (3)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办税员证》;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提供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先结清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各项基金费,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填写《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税务稽查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注销户的税费基金缴纳情况,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购领手册》,未使用完发票的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后,方可注销。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停、复业税务登记的办理  纳税人因故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需持书面停业申请(注明停业理由、停业时间),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办理税务登记共有三种,这要看你具体是办哪种登记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号证明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注: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5.其他有关资料(二)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3.其他有关资料(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3.其他有关资料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2.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3.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注: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并将其已领或已购未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缴款书和税务登记证等税务票证,一起交回税务机关我现在学的专业是税务代理,上面的这些资料是从我的专业书上抄下来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带的证件、资料: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备好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 (2)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代码证书;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4)银行帐号证明;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如运输证明、专卖证明,各类许可证等。
我上课学过的是这些。1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2 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活着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7 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8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9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应的资料

7,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一) 个体工商户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3申请人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 (二)企业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企业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6.房产证或地址证明(租赁合同等)
办理税务登记需要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办理税务登记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要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申办税务登记,并备齐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户、帐号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先从税务窗口或办税服务厅指定的其他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后签字或盖章,连同其他证件、资料递送到“税务登记窗口进行申报。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按照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进行税务登记。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或者致电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七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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