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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

交易中只需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转让合同中贴花),出让方有收益的,应该计入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

2,关于股权转让的期限

这个当然是越快越好!从工商局变更角度看,要求是作出相应股东会决议后的一个月内变更,所以,你可以根据这个参考把握。当然,你如果一个月办理不完,就先不要写股东会决议时间。
我讲得通俗点吧,先开个股权转让协议,2个人签字,再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弄个章程修正案,最后去工商局变更就行了,记得把2个人的身份证带去

关于股权转让的期限

3,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4,股权变更后多长时间内税务变更

由于股权变更不属于营业执照照面信息,所以即便是“三证合一”后的企业,也要在工商变更起30日内,去一趟国税局。需要携带:①《变更税务登记表》,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③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理论上,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工商变更登记之前,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就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0
股权变更的资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5,9月股权转让12月申报期限怎么选

你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涉及滞纳金的多少问题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比如说是6月几号签订了协议、转让款已经支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7月1日起,过了7月15日就要开始计算滞纳金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已经符合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的规定,而且已经形成了合法的董事会决议,从理论上来讲,该股东一个人的行为应该不能影响股权转让,但是你说的股东表示坚决不在各种表格和文件上签字致使变更手续无法进行,这点个人有点无法理解。因为只要过半数股东同意,该项转让即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也无须对方签字表示同意的,转让股权属于个人行为,而不是公司行为。如果说对方握有公司的公章,不给你们盖章的话,那么这个时候,你们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再次形成决议,要求对方交出公章,或者撤掉他执行董事的义务。股东会议是你们行使权利的重要机构,也是一个对你们很有利的机构。如果通过股东会议仍然无法迫使对方履行签字盖章义务的话,那么你们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一名股东应尽的义务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了。也就是说,一,你通过股东会议命令对方履行义务;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股东义务。

6,股权转让印花税什么时间交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为: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印花税。股权转让印花税缴纳的三种情况如下:1、当公司有实际入资的资金根据转让的金额,双方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2、当公司没有实际入资的资金转让方、受让方都不用缴纳印花税3、特殊情况,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种比较多,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营业税;(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二一、股权转让印花税率1、非上市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为: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2、上市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经国务院批准,形成的投资收益,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受让方不再征收、受让方都不用缴纳印花税3、特殊情况如果转让方是、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财政部决定,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如能给出详细信息: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1)如果A是企业,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该股权转让所得,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计征企业所得税还要交印花税(2)如果A是个人,其转让股权应该按照转让股权的价格与投资款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A和B都还要交印花税三、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原因、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要并入A企业的利润: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将股权转让给某,双方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2,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转让所持有的股权,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股权转让印花税缴纳的三种情况如下:1、当有实际入资的资金根据转让的金额、当没有实际入资的资金转让方,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具体如下,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印花税率1、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为: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2、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印花税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二、股权转让印花税缴纳的三种情况如下:1、当公司有实际入资的资金根据转让的金额,双方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2、当公司没有实际入资的资金转让方、受让方都不用缴纳印花税3、特殊情况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具体如下: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1)如果A是企业,其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形成的投资收益,要并入A企业的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还要交印花税(2)如果A是个人,其转让股权应该按照转让股权的价格与投资款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A和B都还要交印花税三、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原因: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股权转让要交印花税

7,怎样确认股权转让纳税时间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总体上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企业持有的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缴纳,一类是个人持有的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缴纳。企业持有的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缴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所以企业应在收到股权转让款之后预缴税款,并在年终进行清算汇缴。个人持有的股权转让涉及的所得税缴纳,主要依据国税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具体有: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二)类比法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纳税申报的时间: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卓一知识产权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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