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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前期折旧调整

电子产品按两年提折旧,无论是会计法还是税法都是不合规的,这个是税法明确规定的,电子产品最低折旧年限是3年。只能做纳税调整。

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前期折旧调整

2,税法折旧为什么采用用平均年限法不用加速折旧

税法规定只有处于强震动及高腐蚀下的固定资产才可以申请加速折旧,一般的固定资产如果允许加速折旧的话,就会使企业的所得税推后缴纳,税法是不允许的。 这样规定,有利于国家税收早日、完全的征收,防止纳税人利用加速折旧政策将应交税金推迟
2012年底该资产的账面价值300-300/10*2=240万元

税法折旧为什么采用用平均年限法不用加速折旧

3,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你的说法是对的,税法所作的是原则性规定,你可以延长折旧年限但不能缩短。 实际企业对该房屋折旧政策的选择对所得税的影响是时间性的,对企业纳税总额没有影响,主要影响是每年的利润总额。就你延长折旧年限为25年,前20年每年折旧提得少于20年的折旧,利润总额就多,所得税就多交,后5年就计提的折旧可以继续抵扣,利润总额就会下降,所得税方面就会将前20年多交的补回来。

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单位与税法不同时应该按哪一个

可以继续按原来的折旧年限算,税务上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最低年限,你可以根据企业使用该资产的实际情况可以多计提年限;但是如果你公司如果08年有利润又不想交和想少交,可以在08年汇缴清算时全部按新税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一次调整,会计处理上折旧年限不用调整继续用原来的年限提折旧,不过要设备查账本,在以后年度会计账上记得所提折旧就不要税前抵扣。
楼上说的都对 这里的折旧年限也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如果以前的折旧年限大于新折旧年限,可以改为新的,也可以不改.如果以前的折旧年限小于新折旧年限,必须改
会计上应按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来设定折旧年限,但年末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过,要想省力气,还是按税法规定的年限做吧,否则年末汇算清缴时调整很麻烦。
当然按税法,不然汇算清缴时每年都要调整,烦死你

5,税法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楼上说的都对 这里的折旧年限也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如果以前的折旧年限大于新折旧年限,可以改为新的,也可以不改.如果以前的折旧年限小于新折旧年限,必须改
  所得税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6,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会计上未作强制性规定,税法有最低年限的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所以你公司计提折旧年限只要大于等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就行,也就是说你公司的车辆折旧年限在4年及4年以上都行。
4年
最短为4年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 国税发(2000)084号第二十五条“除另又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

7,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的问题

是增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同时 延长折旧年限所谓的资本化改良支出指的是超过原值的50%且延长使用年限2年以上
是的。所谓的资本化改良支出指的是超过原值的50%且延长使用年限2年以上。
首先要说的是,你这个这就年限规定是不是有点年生了?  对于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税法作了如下规定:  房屋、建筑屋为20年  飞机、轮船、火车、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飞机、轮船、火车之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其次,税法设置折旧年限是为了统一管理,统一纳税。可以想象如果不同企业按照不能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来计算所得税扣除,税务部门计算所得税的工作量有多大,管理起来有多困难。同时,不同企业按照不同折旧年限和方法来计算所得税扣除额,很容易操作利润,逃避税收。所以,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进行了规定。不仅如此,对于折旧的方法也做了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一律采用直线法折旧来计算所得税的扣除额,以规范纳税。  但是,这个规定只是对于纳税人计算应缴所得税时进行所得税扣除项的计算的。而对于企业具体才有什么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没有做硬性的规定。由企业根据资产使用的实际情况来自行进行决定,以真是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只是,如果企业采用了和税法规定的年限、折旧方法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在纳税时比较麻烦。因为纳税时税务机关只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和折旧方法来计算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当企业和税务机关计算的折旧额不同时,只能按照税务机关计算出的折旧额来做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就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把自己的扣除额调整成税法规定的扣除额。由于不同的扣除额对于应缴所得税额形成的影响,就是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  因此可见,企业按不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进行折旧,其实就是在贴合企业实际与申报纳税方便之间进行选择。选择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计算折旧的,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时候就比较麻烦,要进行调整。选择按照税法规定来进行折旧呢,就算应纳所得税额的时候比较方便,不用作调整,但是,对于企业内部管理来说就不是很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企业低于这个年限进行折旧会产生什么效益呢?  折旧的计提,最大的效益就是来自于对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抵扣,减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缩短折旧年限,会造成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增加,抵扣的就多。但是对于纳税来说,是没有用的,税法不管你怎么提,反正和它提的不一样,你就要调整,也就是说,只是个早交晚交的问题,通过加速折旧来抵税的思路,没有什么用。  所以,真正要体现折旧的效益,就是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为企业管理者提供跟准确的决策参考信息。  嘿嘿,顺便说一句,答完这题,刚好升级~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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