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企业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国家对涉农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9 01: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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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涉农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13%增值税,部分产品免税。2.企业所得税:指定的农林牧渔减半或免税。3.个人所得税:个人直接从事农林牧渔免税。4.直接从事农林牧渔的房产土地免税。
2,最新农业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公告明确,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告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公告同时明确,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如果在这个这范围内可享受优惠增值税率13%(一般纳税人)
3,关于农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三一教学考试 *篇一: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释义】本条关于农、林、枚、渔业项目中享受免税和减半征税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哪些是免税的?哪些又是减税的?减税的又减多少?这些问题就是本条规定要回答的问题。农业的种植和水产养殖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产自销可以免征增值税,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类的农产品初加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指出的是,税收优惠多为项目优惠,因此企业必须将相关项目单独核算。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如果在这个这范围内可享受优惠增值税率13%(一般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句话,从事农业生产销售的行为都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4,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最新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3]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四,按照原办法征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其中:
一,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
特此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六,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应按规定补缴税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本公告实施后,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按以下规定执行,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商财政部同意,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超过10万元的。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
二,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最新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3]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5,2017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2017年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19年的最新规定中,将这一上限提高到了100万元,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大降低了小伟企业的缴税成本。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已作废)第一条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扩展资料: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2017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 2017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政策要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4.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5.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的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中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了明确规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号)中对双软企业在新所得税法颁布之后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力予以了明确,因此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应当重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争取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这些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增值税 自2000年6 月24 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 其他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 (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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