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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处理决定书何时生效

下达日起生效
税务工作者为您解答:首先,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这份税务处理决定书是无效的。处罚的程序是这样的,首先,税务部门应向纳税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企业的违法事实和拟处罚决定,同时纳税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纳税人受到后在3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述材料,否则视同放弃申述,3日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纳税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告知企业受到处罚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企业必须在受到该文书之日起15日之内交纳罚款,同时,这15日内,被处罚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果不提,则视为被处罚人放弃,同意交纳罚款。 你的这个例子中,税务机关的处罚应该是出晚了,为了规避责任,则让被处罚人签订以前的日期,当被处罚人按照税务机关说的日期进行签收后,则可以认为被处罚人早在08年11余额就受到了处罚决定,但到09年5月还没有交纳,被处罚人除需要交纳罚款以外,还要交纳滞纳金(按日加收罚款1%的滞纳金)。

税务处理决定书何时生效

2,企查查上面显示公司有税务行政处罚怎么处理

查清是什么原因行政处罚,可能以下四种原因:一是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四是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以上这4种情况可以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需要说明的是,第四种情况是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如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需要符合两种情形之一:一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二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并经过工商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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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征管部门对税收违法行为开出行政处罚罚金为逃税税金的2倍

没有不执行就作废的规定税务处罚决定作出之后,通知到纳税人,纳税人就应该按照要求的时限缴纳罚款,如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但申请复议不影响执行,你还是要先缴纳罚款如果纳税人不按要求缴纳的,税务可以强制执行,这个执行没有期限
因税务机关原因,至税少缴,不应收取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因税务机关原因,至税少缴,不应收取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收征管部门对税收违法行为开出行政处罚罚金为逃税税金的2倍

4,汇法风险预警网上面显示公司有税务行政处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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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变更情况。1、查询范围:本系统提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服务,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2、查询方法:用户可输入市场主体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注册号是精确查询,市场主体名称是模糊查询。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查询方式(一)输入企业注册号查询;(二)输入企业全称精确查询或企业名称关键字模糊查询。模糊查询结果记录多于5条时,可输入更精确的查询条件进行再次查询。查询范围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在册的所有商事主体(含按传统登记模式登记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公示内容工商公示信息该部分信息由工商部门提供,从2014年3月1日起,商事主体通过各级工商机关使用省局业务系统办理登记或备案等业务完毕后,该商事主体的信息实时同步在此系统公示。1、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人信息及企业变更信息。2、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及分支机构信息。3、行政处罚信息包括企业因违反工商行政法律法规被工商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商事主体公示信息该部分信息主要是由商事主体按照规定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和获得许可的信息,商事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5,国家公务员考察后多长时间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7—15天。做法一、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发布公告。二、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群众意见。三、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四是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扩展资料公务员考试中,面试、政审、体检的所有环节全都通过后,证明以上的环节已经符合了公务员录用的条件,单位就准备录用成为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最后是否进入面试是以面试公示名单为主的。如果最后的名单上有你的名字就是面试通过了,相反就没有。公示名单公布都基本不会有改变,只要没有什么重大事故,事件(犯法作案,杀人放火等等) 都会进入面试。到了拟录用环节,就需要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无问题,则就可以办理正式的录用手续了。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任职前公示制
1、一般也就公示期一过就差不多了,其实公式就是个形式,基本上到这一步就没什么问题了。2、要签三方协议,所以要是手头还有别的单位,最好慎重考虑。3、基本上不可能,到6、7月怎么也有消息了。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体检之后,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您注意关注相关的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各项政审工作就展开了,期间注意保持自己的个人联系方式畅通,有消息招考部门都会及时通知的。政审考察一般一周时间,通过之后就会进行公示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6,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做出行政处罚后才可以申盈请行政复议,通知书只是告诉你我要处罚了,还没有正式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内容:(1)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2)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6)其他相关事项。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内容:  (1)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2)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6)其他相关事项。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2)检查范围和内容;  (3)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5)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6)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告知书中并未提及处罚后的法律救济权利(如行政复议、诉讼;不救济的后果)。
陈述,就是把事情的经过写一下,照实说并承认错误,不要为自己辩解。事情经过自己应该最清楚,不要别人帮忙写吧?!这种都是走个形势。
原因是复议时间未到!复议,说白了,就是找其上级主管“投诉”。复议得先把税缴了,把目前的争议先在“下达指令”的这一层级税局该办的事办完,这样才能申请复议,如果和该次查帐的税局做好沟通,事实证据清楚,就不会出现告知书了对吧,一但发出告知书,也就等同于这一级的税局要结案,证据已收集完毕,即使未来发生复议,“下达指令”的这一层级税局提交给复议的材料也就限于现有的材料;您可以申辩、也可要求听证,要是结果仍然支持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决定相同,您还是得先把税和罚款缴了。要复议就变成找其上级主管,如果不把税和罚款交了,程序就不对;如果大家都来这套,那基层税局做什么?每个案件都可以拖下去,反正无所谓。

7,税务处罚通知下达后确实有困难还能延缓吗

根据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全国县级纳税服务规范1.0》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额,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报送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份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保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保金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6《资产负债表》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你违反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中的第三项: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因此,虽然你按照《税收征管法》里的相关规定在办理了工商执照的30天内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是你3月开张经营,已发生纳税义务,在未办理工商执照的情况下,应在此时就向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登记。但你并没有办理。所以违反了此条规定。  违反此条的,属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改正期限,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我所在省统一规定一般为15天。但是你所在地区就不知道了。  你没有在税务局限改的期限内6月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属于上述的“逾期不改正的”行为,会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  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针对你的逾期不改正行为,可以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是提请吊销你的工商执照,或者两者一并进行。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没有对你这种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也是具有相当效力的,关于你行为的规定及处罚是不违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从法律依据上讲,税务机关是没有违法的。  但是不知道从程序上有没有违法。  下达处罚通知书,必须事先告知,要有“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那些规定、如何处罚,以及你的陈述申辩权利。如果没事先书面告知,那处罚行为是无效的。  扣押你的货物,只可能属于税收保全措施,为什么说可能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因此,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税款,而罚款不属于税款,不能纳入税收保全范围之内。所以你要搞清楚,他们扣押你的货物,针对的是罚款还是税款。就你的情况而言,要看他们有没有给你下发“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之类的文书要你交纳你3月以来产生的应纳税款,要看他们有没有给你核定你的应纳税款。如果没有这些,扣押货物的行政行为就失去了对象,是无效的,那他们是不能对你的货物进行扣押的,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他们扣押或查封你的货物,必须要开付收据或清单,必须两人以上,必须通知你本人或者你的成年家属。如果没有这些,程序上也是违法的。其行政行为也是无效的。  基本上就是这些了。。你铁定了有违法行为,他们的情况你讲的不够详细,如果不具备我说的一些必要的程序,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税收征管法》涉及了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谁违反了谁就违法了。  但是从实际的角度上看,我劝你不要跟税务机关对着干,就是说你不要拒交罚款,去大吵大闹什么的,你想要长久的做生意,必须要和他们搞好关系,不然一些人会给你小鞋穿,在以后的征纳过程中,给你出些难题,你没经历跟他们耗。这样的事情我见过。最好的办法是交了罚款,息事宁人。  你要想找个公道,从法律程序上讲,你可以向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提请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为:  1、《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第二、三款:“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也就是说在6月17日起60日内,你必须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否则税收机关就会对你的罚款强制执行。  当然这是从程序上你可以这样,但是这样的成本高,耗时间耗精力,中国国情就是这样,看你自己吧,是争口气还是要实际利益。  或者你就把我写的这个东西打出来,直接找他们的领导给他看看。确认一下看他们有没有违法行为,有的话叫他们长个记性,争取撤销罚款,没有的话就当我没说。如果他们给你撤销了罚款,碰上小心眼的税收管理员或者领导,你的好日子就到头了。  现在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挺严的,犯上述的错误如果传开了会被很多人骂的,具体操作的税务人员在单位也会抬不起头。哎,总之看你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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