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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逐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当前税制改革的热点问题是: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完善消费税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十五”时期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有三大突破: 一、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应放在首位,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应放在辅助地位; 二、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个人收入税收调节体系; 三、摈弃现行的分类税制模式,采取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如何逐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2,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就中国的国情来说,存在着低收入的人群大多,相当多的人根本不用考虑这个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个人收入信息收集很难,不像国外,个人的收入(包括薪金,利息,红利,稿费等等)一般不能支付现金,都要通过银行打入个人的基本银行账户,银行的个人存款信息和税务部门联网,查控很方便,你若偷漏个人所得税,就会重罚,相比之下,我们还有好多工作需要做。
应该根据收入高低的地区分开算,如在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应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在不发过地区则调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就是完善单位代扣代缴. 另外要完善所得税的起征点,不要造成另一种贫富悬殊.对中等收入进行特严的起征.

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3,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思考要从那几个方面入手写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一点个人建议吧。税法,通常有这么几个基本点: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基础,税率,税收优惠等。如果要完善个人所得税,结合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从纳税人角度来说,是否将所有应纳入征税范围的人都包括进来了,对于低收入人群是否将其排除在外,如何合理的进行规定,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征税范围:是否所有的个人收入都应该计入个税中,是否所有该计入的都征了税,例如高收入人群在很多地方都有收入,境内外等,取得收入的方式也有很多种,现金的,实物的,是否都征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目前的税率是否合理,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是否应再次提高起征点?是否对高收入人群所征的税还不够重?是否应该像美国一样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等等税收优惠:目前的税收优惠是否足够,是否应对低收入人群增加更多的优惠而对高收入人群减少优惠?论文还是自己调查研究自己写比较好,也是个学习的过程。我在这只能抛砖引玉了。。。纯手打,望采纳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思考要从那几个方面入手写

4,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 选择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和税率制度二、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单位三、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四、重新界定应纳税所得范围
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思路(一)适时采用综合课税模式从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演变来看,英、美。日等国大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的发展过程,将某一年度内的各项所得汇总后,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所得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不仅形成收入向居民个人倾斜的分配格局,而且个人收入来源的渠道和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在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福利性分配等多种原则并存的条件下,个人所得具有现金收入、实物收入、有价证券收入等诸多形式;在来源上分别表现为工资、劳务报酬、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多种渠道。所得形式和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无疑会给所得性质的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进而加大税收征管成本。而且,所得分类分项的含糊不清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扣除额和适用税率,税负分配的苦乐不均对个人纳税的积极性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分类所得税制现存的各种弊端,只有通过实行综合课税模式才能得以有效克服。此外,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还能同个人保险、医疗以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适当、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个人的纳税积极性。当然,综合所得税制的实行需要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信息资料为依据,随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纳税人申报意识的增强、计算机网络的建立和健全以及税务部门征管和稽查水平的提高,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具备现实可能性。
就中国的国情来说,存在着低收入的人群大多,相当多的人根本不用考虑这个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个人收入信息收集很难,不像国外,个人的收入(包括薪金,利息,红利,稿费等等)一般不能支付现金,都要通过银行打入个人的基本银行账户,银行的个人存款信息和税务部门联网,查控很方便,你若偷漏个人所得税,就会重罚,相比之下,我们还有好多工作需要做。

5,浅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等相关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个人所得税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确的目的功用定位,切合实践的征收形式选择,合理的税率设计的结果,也是真正完成其目的功用,充沛发挥征收形式优势,正确贯彻税率所表现的担负政策的保证条件。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个人所得税既对个人收入分配调理无力。有材料标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45%来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却游离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材料还标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践征收的税款缺乏应征税款的1/2)。究其缘由,一是现行征管方法对个人收入的隐性化、非货币化、现金买卖、私自买卖一筹莫展,征税人的真实收入难以控制,扣缴制度无从落实,二是没有明白的自行申报制度,难以停止税源监控。为此必需: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根底制度   1.树立征税人编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税人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各种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活动,不管收入还是支出,均在此编码下反映,这些信息应能从社会方方面面聚集到税收部门停止集中处置,疾速精确的控制征税人的收入情况。   2.强行推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普遍运用信誉卡和个人支票。同时,将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福利,必需折价计人工资表中,以使征税人的真实收入“透明化”。   (3)树立个人财富注销制度。分离存款实名制的施行,对个人存款,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实行注销制度,以使征税人的各项财富收入“显性化”,以防将收入与财富停止合成和分割而偷税。   (二)树立科学的预扣预缴税款制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是世界各国曾经成熟的征管经历。这种制度请求对综合所得必需分项按月或按季、按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扣预缴普通应比实践交纳的税款多,以促使征税人年终申报。为防止年终汇算清缴时退税面过大,应对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预扣预缴方法,如对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办法按月预扣预缴,对运营所得以当期实践应缴税款数或上年实践数按月或按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和财富租赁所得以其收入总额按一定的预扣率按次预扣预缴。总之,应在梗塞偷逃破绽的同时,尽可能简单易操作。   (三)推行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是关系综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败的重要条件。所谓双向申报制度,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征税人和其扣缴义务人对同一笔所得的细致状况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征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树立起穿插稽核体系,增强税源监控。这种办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思索到我国现有征管才能还不能承受一切的征税人申报,应规则只要年收入到达一定规范的征税人才必需申报,但一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不管能否到达征税规范,都必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只申报应扣税额,还应申报与征税人相关的其他主要材料信息。之所以这么规则,是由于这种穿插稽核制度的关键应在于支付者。   (四)重点稽查,加大处分   预扣预缴税款制的树立和双向申报制度的推行同时意昧着征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义务义务的强化。要使其真正实行义务和义务,就必需对其停止重点稽查,对少申报、不申报、少预扣、不预扣、少预缴、不预缴的行为停止严厉处分。而重点稽查则以运用现代化手腕,停止个人收入监控 http://www.bfblw.com/lw.asp?ID=14和数据处置的电脑化为前提,为此树立全国庞大的个人所得税数据处置网络正是其必然请求,这也正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根底制度,实行混合征收的必然请求。

6,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根底制度 经济硕士论文

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功用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用作用,这是设计和变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汇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用,因而,一国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功用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理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停止特殊调理;(2)以汇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停止普遍调理;(3)同时统筹汇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级停止调理。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用定位的争论正好构成以上三种观念。笔者以为第三种观念是合适我国国情的选择。由于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时上升,标明_『居民个人的征税才能日益加强,决议了个人所得税应在处理财政艰难,进步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展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议了个人所得税必需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的功用定位停止税制设计,必然规则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理收入分配的功用;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证贫穷人口的根本生活需求,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要素,假如用开征社会保证税或进步社会保证税税负的手腕处理问题,则由于社会保证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担负,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理个人收入分配的目的南辕北辙。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由于目的功用定位瞄准高收入阶级,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的,便过火强调区别看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形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方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停止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根底制度不完善,征管难以顺应,避税破绽大开,偷逃行为随便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阶级成为最主要的担负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却游离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种目的功用定位停止税制设计,必然要对中、低收入者,特别是略高于贫穷线的低收入者课税,而对高收入者难以有效调理,既不契合公平准绳,也不契合效率准绳,促使一局部人堕入绝对贫穷,既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担负的税款大量流失,汇集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样难以完成。因而,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目的功用定位只能以统筹汇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为双重目的,对中等以上收入阶级停止调理。   二、征收形式选择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形式:分类征收形式、综合征收形式和混合征收形式。分类征收形式就是将各类所得分门别类的划分红若干种,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规范和办法征收。这种形式事实上是多个税种的简单汇合,因此征收形式烦琐,易管,也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异看待。但这种形式不能全面权衡征税人的真实征税才能,不能较好表现量能担负的准绳,不只不同项目间税负不平,而且使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征税人不纳或少征税,而使应税所得来源单一、综合收入少www.aylll.com 毕业论文网,但相对集中的人多征税,易使征税人改动所得项目称号,合成收入,屡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还由于采用该形式,普通项目只能采用比例税率,而使个人所得税的调理存在明显的累退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应由于实行分项征收形式,上述问题十分严重。  综合征收形式就是聚集和综合全部所得,统一适用同一种超额累计税率表停止的征收办法。这种形式能较好的贯彻量能担负的准绳,从横向和纵向上对税收担负停止公平分配,比拟合理,因此较兴旺国度普遍采用,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程度请求高,需求年终汇算清缴,必需以兴旺的信息网络和全面牢靠的原始材料为条件,这无疑进步了征收本钱。就我国目前的征管程度看,这种形式只能是我们长期的斗争目的。   混合征收形式就是辨别不同性质的所得,对一局部分类征收,对另一局部综合征收,即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分离的征收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假如综合分类范围的划分和分离搞得好,就能集中分类形式和综合形式的优点,摒除两者缺陷,到达烦琐、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普通说来较优的分离是:大综合,小分类,经常性、运营性所得综合,非经常性、非运营性所得分类;相同性质的所得综合,不同性质的所得分类;计算烦琐的综合,计算复杂的分类。很显然,现阶段,混合征收形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形式的必然选择。事实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形式的演化过程反映出这么一个规律:分类征收形式只是与单一居民收入和低程度的征管相顺应的征收形式,随着社会经济开展和征管程度的进步,综合征收形式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终请求,而混合征收形式是大多数国度个人所得税征收形式从分类征收走向综合征收的必然过渡。
写篇取消所得税的更实际点,各种重复征税真是伤不起

7,谈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税收制度经历了数次改革,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税制结构的缺陷  (一)税种结构不科学  经过多次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为辅助税种的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且现行税制已经实现了与世界接轨。  但是,从主体税种的收入上看,所得税收入近几年仅维持在20%的低水平;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近几年一直维持在近70%的高水平。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保障税收大幅增长的同时,也弱化了所得课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此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而来源高收入者的比例还很低。2002-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3年平均为50.93%。据统计,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如今,这一情况并未得到改变。  (二)主要税种存在的问题  以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例: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优化中应该格外注意的一个税种。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人、分所得项目分别征收方法,不同项目之间的税率不同,税负轻重不一,存在问题很多。在整个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偷逃税范围最大、各方面干扰最重、征收难度最大的一个税种。而增值税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增值税的设计与征管环境不配套,致使偷税、避税、逃税现象大量存在。从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水平和税收征管环境状况看,增值税征管成本较高,税收损失严重。  (三)税负结构不合理  与大部分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我国增值税的税负设计明显偏高,个人所得税税负设计虽然不算高,但由于税收级距较小,实际起到的调控作用倾向于一般收入水平者,边际税率水平显得偏高,从实际税负水平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占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  产业税负不公平,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中,在国民经济发展的结构变化中,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  (四)征管方面不合理  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征管环境不完善,征管手段落后,征管人员素质偏低。  自1994年新税制运行以来,随着征管模式的变革,各地都在征收管理上下了不少功夫。但是从实际运行状况看,许多地方还停留在征管大厅的建设层面,计算机的配置既不能满足需要,使用效率也不高,在税收干部队伍中,征管人员能力偏低,征管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扭曲现象。由于各级政府存在着事权与财权的划分,过于关心本级政府能使用的税金的现象普遍存在,越权减免税、截留、拖欠中央税收,鼓励多入地方金库的做法相当普遍,从而使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正确执行大打折扣,税收弱化问题相当严重。  二、税收立宪的欠缺  目前我国宪法中只有第56条对税收进行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讲,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  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立宪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税法领域行政法规占主导,而法律占次要地位的局面,这一立法现状在世界各国都是罕见的。在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潮流之时,大力加强税法领域的法治建设势在必行。  三、环保设计的缺陷  我国现阶段补偿环境侵害、调节污染者行为、筹集防治污染资金主要是通过排污收费制度现的。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污染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千方百计逃避监管。排污费的征收主要是集中于大中城市的企业,大量小型企业和非企业污染主体,由于涉及面广,监控难度大,缺乏有效的监管。排污费的征管主要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  目前资源收费政策着眼于微观环境,征收主体偏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收费标准低,征收面较窄,渠道单一;征收管理混乱,主管部门职能交叉,部门利益冲突严重。  环境税发展才刚刚起步,严格说来,还不存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与环境有关的税费有消费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在资源税方面,其性质被定位于一种级差调节手段。一方面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开采量,客观上鼓励了企业对资源滥采滥用,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另一方面,税率过低,税率之间的差距没有拉开,缺少以引导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过窄。优惠措施注释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实施效果。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税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已不能与我国日益发展的经济形势相适应,我们应认真研究当前的问题及形势,从而扎实有效地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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