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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支机构增值税申报

其实如果总机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如果没有增值税业务是可以在税种审定时不审增值税就可以了。根本用不着每个月都零申报。

分支机构增值税申报

2,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企业如何报税

上你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核定税种。然后,每月按期限的规定期限申报税款即可。
分开申报就可以了。。。。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企业如何报税

3,分支机构增值税怎样缴纳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分支机构增值税怎样缴纳

4,营改增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应预缴的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附件规定,“六、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5,分支机构如何实行统一核算和申报纳税

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可由总机构(汇总区域内的管理机构)汇总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税事项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分支机构的财务单据全部拿到总公司做账,分支机构不做会计处理,由总公司统一申报纳税,分公司只简单核算本机构的损益情况。

6,分支机构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1)总、分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如果统一核算,总机构应统一纳税申报;如果单独进行核算,总、分机构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如属消费税纳税范围,根据《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7,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

陈先生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经营需要,在外地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这个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在哪里缴纳?国税12366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因此,你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上述规定必须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可汇总缴纳。商场收取的部分费用是否缴纳增值税王会计问: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上架费及销售返还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国税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不收滞纳金邓先生问:我公司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要加收滞纳金?国税12366答:《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助材料不得抵扣进项张小姐问:我公司现有一笔来料加工,请问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国税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不办理退税。按照上述规定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免税货物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只能作成本处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因此,你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上述规定必须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可汇总缴纳。商场收取的部分费用是否缴纳增值税国税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不收滞纳金国税12366答:《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助材料不得抵扣进项国税12366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不办理退税。按照上述规定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免税货物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只能作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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