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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预收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后怎么调整以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房地产企业预收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后怎么调整以前

2,房地产预收款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税毛利率,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房地产预收款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预缴所得税具体怎么计算

按照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要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如果你所在的城市预售利润率为15的话,计算所得税时应该是: 应纳税所得额=500×15%+(-100)=-25 你的企业仍亏损25万元,本期不用交纳所得税。如果高于20%,你的企业就会出现盈利,要重新计算交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预缴所得税具体怎么计算

4,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公司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营改增后,预售产品时预收房款,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交时,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比如地级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季度预收售房款100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三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1+11%)×10%×25%=22.52万元 (其中的毛利率依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如果属于《建筑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1日前的老房地产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则企业所得税预缴:1000万元÷(1+5%)×10%×25%=23.81万元。

5,房地产预收款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房地产!预收款!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房地产A类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季收预收帐款*15%)-(期间费用+预缴税费)}*25%
不得低于10%,不得低于20%,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自治区,不得低于15%,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 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省;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

6,房地产中如何计算预售房的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该按照房地产开发毛利率乘以相应的税率来计算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开发地段不同,毛利率也不同)。供参考
1、预售收入10000元按当地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然后减去预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增税700元,当期期间费用500元后的金额乘以所得税税率25%为当季应预缴的所得税。2、法律依据是国税发[2009]31号。3、“预交环节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应将预售收入直接乘预计毛利率”这个说法正确,但“不得扣除当期税费”的说法不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7,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再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 综合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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