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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一个分公司的所得税分配比率如何计算

做一个合并财务报表一起纳税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比率为50%,利润为负就可以不纳税,分公司也不纳税。

只有一个分公司的所得税分配比率如何计算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公司如何分摊比例是按照什么计算的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公司如何分摊比例是按照什么计算的

3,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怎么填写

把分支机构的和总公司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分别计算出所占的比重,应该是收入和工资分别占35%,资产占30%,正好是百分比法分配。按照表上的提示分别填写,一个公司名称填写一行,分配的百分比不能用符号,比如占0.25的比重,不能写成25%,系统只默认小数。
我公司是总公司,每季度都要填这倒霉的破表。2010年1,2季度分配表收入、工资、资产总额是填写上上年度的金额即2008年度的,如果2008年未成立即填写2009年度的数额;2010年2,3季度分配表收入、工资、资产总额是填写上年度的金额即2009年度的数值。 再一个,这个分配表是由总公司填报的,然后去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转交给各分公司,而不需要分公司填报。分公司要根据总公司填报的分配表中分配的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地预缴。

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怎么填写

4,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我公司是总公司,每季度都要填这倒霉的破表。2010年1,2季度分配表收入、工资、资产总额是填写上上年度的金额即2008年度的,如果2008年未成立即填写2009年度的数额;2010年2,3季度分配表收入、工资、资产总额是填写上年度的金额即2009年度的数值。 再一个,这个分配表是由总公司填报的,然后去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转交给各分公司,而不需要分公司填报。分公司要根据总公司填报的分配表中分配的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地预缴。
1)总机构应该把分支机构的利润合并,如果还是亏损的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即填02)今年是按06年的三项因素的数据来计算比例,所以表中都应填06年度的数据.一般来讲这个比例定好整年是不变的.3)是,每个季度都得填,因为分支机构不知道总机构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5,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

1、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分支机构分摊预缴。汇总纳税的企业法人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摊50%。2、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就是50%。3、分支机构分配税额=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0%补充:根据国税函[2008]747号“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够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因此,跨区法人不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税款,所以,对总机构的核定征收不合法,应当予以纠正。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由总公司填写,由分公司根据分配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当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当年不参加企业所得税分配,因此,不需要这个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怎么计算

这个是没法自己确定的,应你们总公司算出让总公司税务局确认,而且总公司会算出你们应在当地缴纳的税款,你们无法自己计算。方法如下;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1.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例:甲公司在全国设有A.B两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A分公司:800万元,B分公司:600万元,总公司:6000万元。2010年1‐12月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所示,计算各分公司2012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各分公司三项指标明细表 2010年1‐12月 单位:万元 分公司 经营收入 比例 职工工资总额 比例 资产总额 比例 A 4500 56.25% 900 55.56% 8000 55.17% B 3500 43.75% 720 44.44% 6500 44.83% 合计 8000 100% 1620 100% 14500 100% [答疑编号6305011901] 『答案及解析』 (1)计算甲公司2012年1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甲公司2012年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6000+800+600=7400万元 甲公司2012年1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7400×25%=1850万元 (2)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公司分摊比例=56.25%×0.35+55.56%×0.35+55.17%×0.3=55.68% B分公司分摊比例=43.75%×0.35+44.44%×0.35+44.83%×0.3=44.32% (3)各分公司分摊预缴税额: 各分公司预交所得税总额=1850×50%=925万元 A分公司分摊预缴额=925×55.68%=515.04万元 B分公司分摊预缴额=925×44.32%=409.96万元 (4)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 就地预缴所得税=1850×50%=925万元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下发文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上面有明确规定,日期为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您应该在今年1季度开始报送分配表.2.具体计算的参数有3个,分公司的资产总额\工资总额\收入总额.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也就是您的今年一季度就开始需要提供分配表,1-10月不需要纳税,从4季度开始,您的总公司就需要计算分公司的应纳税额了3.建议您参看该文件.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实在不清楚,可以向当地国税局税政法规科咨询,该科室是专门解释税收政策的。以下是具体流程:总公司计算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让总公司税务局确认,然后发给各分支机构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1.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例:甲公司在全国设有A.B两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A分公司:800万元,B分公司:600万元,总公司:6000万元。2010年1‐12月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所示,计算各分公司2012年一季度预缴所得税额。各分公司三项指标明细表2010年1‐12月       单位:万元分公司 经营收入 比例 职工工资总额 比例 资产总额 比例A 4500 56.25% 900 55.56% 8000 55.17%B 3500 43.75% 720 44.44% 6500 44.83%合计 8000 100% 1620 100% 14500 100%『答案及解析』  (1)计算甲公司2012年1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甲公司2012年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 6000+800+600=7400万元  甲公司2012年1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7400×25%=1850万元  (2)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A分公司分摊比例=56.25%×0.35+55.56%×0.35+55.17%×0.3=55.68%B分公司分摊比例=43.75%×0.35+44.44%×0.35+44.83%×0.3=44.32%  (3)各分公司分摊预缴税额:  各分公司预交所得税总额=1850×50%=925万元A分公司分摊预缴额=925×55.68%=515.04万元B分公司分摊预缴额=925×44.32%=409.96万元  (4)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  就地预缴所得税=1850×50%=9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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