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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农民收入会那么低

农民的生产价值没有得到认可,没有准确的衡量制度,标准
不要着急 按现在的发展 你久将来 农民种田会机戒化 以后的时代种田是个不错的选择

为什么农民收入会那么低

2,2019农民工月薪制为何还没全面实施

按照网上的消息,农民工“月薪制”预计2019年会全面实施,但实施总是有一个过程,不会在某一天一下子实现,总会有一些无良老板会延续老的做法。所以,新闻里也说,要到2019年底“月薪制”才会全覆盖。不过我估计要全覆盖也很难。有些垃圾老板就喜欢拖欠,另外也有些老板本身更可能资金不足,没拿到工程款之前,他也是个穷光蛋。而这些老板也总是能招到工人。所以我们农民工也要注意,别去给那种垃圾老板打工,老板找不到工人,也就只能自觉执行月薪,否则他也没生路了。
你们联名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告他

2019农民工月薪制为何还没全面实施

3,当今社会有等级分化制度吗是怎么分等级的

这个得看每个人的工资,一般来说,年薪30w以上的当然就是第一档次的,而12w的算是第二档,接下来是6w的,3.6是一个档次,2.4的算是一个,1.2的是一个,以下的算是一个。楼上说的白领和蓝领也可以算是吧,但一个蓝领的工资如果比白领高出许多,那就不能一概而论了。
个人认为,阶层与等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阶层是平等竞争的结果,等级是人为划分的结果。两者间的区别就是竞争机会(或者说权利)平等与否,两者的特征是,阶层能够自由流动,等级不能自由流动。    一个社会不可能完全呈现平均一致的状态,每个人无论能力如何,都过得一样--吃得一样,穿得一样,住得一样,存在款一样,消费一样。。。。这种没有差异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如果存在也是不正常的,就好比大自然都长一样的植物,地表都在一个高度,动物都一样肥瘦。。。这是不正常,也是不可能的。人类社会也一样,所有人毫无差异是不可能的。有差异很正常,有人过得好,有人过得差,就象大自然存在参差不齐,形态各异的植物一样。    问题的关键是这种差异是什么造成的--是人为的不平等造成的,还是在平等竞争条件下个人能力不同造成的?    打个比方,把竞争比作一场赛跑,如果大家都在同一起跑线,那么赛跑结果有先有后就很正常,这是各人的奔跑能力不同造成的。这种竞争是平等的,没必要因为结果不同而仇视谁,如果有人认为公平竞争下的赛跑结果应该所有人名次一致,那么此人头脑肯定有问题,同时,这种结果是可能通过个人努力而改变的,名次先后是自由流动的,在下一次比赛中,如果你比他人平日训练的更多,也许你就可以取代他人成为第一;但是如果人为的划分起跑线,比如有人是黑五类,有人红油砖,有人是农民,有人是干部,如此这般,按照人为的划分标准,把参赛者安排到距离起跑线不同的位置,那么赛跑结果就没什么公平公正可言了,因为参赛者的竞争机会(权利)不平等,并且这种结果通过个人努力很难改变,你努力再多,你在起跑线的位置也可以人为往后拉更多,名次先后流动很困难。    把上述例子运用到生活当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竞争机会(权利)平等的前提下,社会也会因为人们能力的不同呈现出好坏强弱的不同状态,这种不同的状态,就是阶层,阶层形成的前提是竞争机会(权利)平等,而阶层可因个人努力程度自由流动;而在人为设置竞争障碍的前提下,竞争机会(权利)是不平等的,这样得到的好坏强弱的结果就形成了等级,等级中包含着人为划分的因素,不是平等竞争的结果,人为划分的等级很难通过个人努力自由流动。    说到这可能有人要问,在公平竞争中也会有弱者,那么这些处于弱势的人就该死吗?这就是我们人类社会与自然社会的不同之处了,人类社会是趋向文明的,扶助弱小是衡量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只有人类才追求“平等”,这个平等不仅仅包含“平等竞争”,还包含强者以优势来帮助弱者的不足,使他们得到“人”应有的权利,使他们相对较强,这样整体社会的实力也会越来越强,在这样的社会中强者与弱者是扶助、合作关系,而非践踏、残食关系,这是人类文明的显著特征。自然界则崇尚丛林法则,弱肉强食是自然社会的基本特征,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动物的原始本能和欲望支配一切,文明根本不可能占主导地位,这就是为什么动物与人类有着同样久远的发展历史(有些动物甚至比人类发展的时间更长),却仍然在受着人类早就不再受的苦难的根本原因(有些物种已经灭绝、淘汰)。    综上所述:    一,阶层是平等竞争的结果,可以因个人努力程度不同自由流动;等级是不平等的人为划分的结果,很难因个人努力程度而自由流动。    二,文明社会强调扶助弱小,社会越来越趋于强盛;丛林社会只会弱肉强食,社会越来越趋于落后。

当今社会有等级分化制度吗是怎么分等级的

4,婚前老婆没收入婚后也没有 我要离婚我的房子能给她吗结婚才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为保护个人财产权,防止有些人不劳而获、借婚姻取得大量财产,应当将个人的经营收益作为个人特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意见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应当看到,经营收益与工资、奖金一样,都是个人的收入,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共同财产制下都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与法理相悖。如果从事经营的一方怕对方利用婚姻关系侵吞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有人提出,如果把生产经营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方经营的企业财产,另一方如何分割,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的确,对一方的经营收益,如股票、股权甚至整个公司企业这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的关系,分割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这需要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解决办法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对涉及股票、股份、股权或公司、企业等财产的,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份或股权等方式处理。具体做法:(1)对股票主要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对股票进行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麻烦,但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由持票一方折价给另一方补偿的方式予以分割;(2)对股份或股权,如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且受让一方亦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采取直接转让一半股份和股权的方式分割,否则,则将股权处理给原持有人所有,由取得股权的一方按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该价值尽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一般以股权所在公司当年每股的净资产额确定其价值。(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意义在于,努力从维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个人权利,应该说,这种观点正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而正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基本观念相对立,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女婿、儿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应得的遗产份额,并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第四项的但书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这样,也就体现遗嘱人的意愿了。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也是与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相符合的,如果说丈夫的朋友赠送的洗衣机只归丈夫所有,妻子用来洗衣服要经过丈夫许可,那才有点奇怪呢。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这样,也就尊重了赠与人的意愿。有人提出,目前一些国家采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是指夫妻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等应当规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这次修改婚姻法没有采纳这种意见。(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原来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乃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今后还将出现一些新的财产类型。上述四项只是列举了现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难以列举齐全,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
要是房子是你名字 你得分她一半
为什么才结婚一年就闹离婚,婚姻不是儿戏啊!况且小孩是无辜的,你那么自私忍心要孩子只得到一半的爱?!有什么事情是不能解决的,要到闹离婚。我想应该没有人会回答你的问题吧。。。。好好想想。。。
1、你们夫妻两个对你父母的遗产只有你才有继承权,你妻子没有;2、你继承你父母的遗产不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这部份财产在你们夫妻离婚时将不进行拆分;3、如果全部房子都是你父母的遗产,你们夫妻离婚时,你妻子不能分房子。
你们是合法夫妻,虽然你妻子没有工作收入,但你们家庭财产照样是共同财产。除非房子是你与她结婚前买的,属婚前财产,她无权分割!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不是矛盾吗?明知道别人婚前都没有收入,这不是马后炮吗?做什么事最好想想先,不要说离婚就离婚,对孩子多不好啊!这么小就受伤了.将来会不会自悲都不知道.无言.你觉得我说错了,你可以骂我.实在对不起.我是看到这么小的孩子遭罪.艾!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

5,i清朝光绪年间进士宋瞻扆福安哪里人

宋瞻扆,福安保山人,光绪十六年庚寅科二甲96名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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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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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单位 我国古代货币单位很多,各朝不同,特别是秦汉以前。这里只讨论三种基本单位: 一文制钱(即一枚标准的方孔铜钱) 一两白银 一两黄金 以上单位虽然各朝各代都不同,但至少唐宋之后相差不大,所以是可以得到比较稳定可信的数据的。 兑换关系 铜钱,白银和黄金之间的兑换比例就像现在的外汇价格一样,是常常变动的,不像1元钱等于100分这样明确。 根据以下描述: “金银的比价从1600年前后的1:8上涨到20世纪中期和末期的1:10,到18世纪末则翻了一番,达到1:20。” 可知1两黄金约可兑换8~11两白银。 再有: “道光初年,一两白银换钱一吊,也就是一千文;到了道光二十年鸦片战争的时候, 一两白银就可以换到制钱一千六七百文了。咸丰以来,银价猛涨,一两白银竟可以换到制 钱两千二三百文之多。” 可知正常情况下,1两白银大约可换到1000~1500文铜钱,古时通常说的1贯钱或1吊钱就是1000文。 金属价格 由于金银铜制成的货币本身是有价值,而且理论上货币的价值就应该等于金属的价格,所以我们可以通过现在金属的价格来回答“一两银子到底是多少钱”的问题。 唐代的开元通宝通钱每枚直径8分,10枚重1两,千文重6斤4两;清顺治年间,每个铜钱重一钱二分五厘,后又增为一钱四分,则每千文重八斤十二两。古代“两”这个重量单位虽有不同但大约都是40克左右,而“斤”则大约是700克左右。每枚铜钱平均重量5克。 目前金银铜的价格(人民币)如下: 黄金:100元/克 白银:2元/克 黄铜:0.02元/克 推算结果为: 1两黄金:约值4000元 1两白银:约值80元 1枚铜钱(1文制钱): 约值0.1元 粮食价格 很多历史专著中都通过粮食价格来直接衡量货币关系,虽然单独考虑粮价并不很准确客观,但应该是极其重要的参考。晓林在网上查到了如下记载: “上白米(石) 九钱五分 中白米(石) 九钱二分六厘八钱 下白米(石) 八钱三分 白面(斤) 九文 银每两换钱 一千文” 还有 “据清朝军机处档案记载,光绪十五年上半年直隶省顺天府、大名府、宣化府的粮价,以谷子、高粱、玉米三种粮食计算,平均每仓石计银一两四钱六分。” 根据1石=100斤=70公斤计算,而粮食价格以2元人民币/公斤计算,可得到以下平均值: 1两白银:约值170元 1枚铜钱(1文制钱): 约值0.2元 结论 根据上面的推算,再考虑到 1 黄金的价格比其他的更稳定,应当着重参考 2 现在白银已作为工业品,所以现在的白银价格参考价值较低 3 由于农业技术发展的相对速度很快,现在的粮食相对价格比古代便宜很多 4 尊重古代的兑换比例 5 凑整数,便于换算,便于建立感性认识 所以,笔者建议,今后遇到古代的货币单位,采用以下换算系统,即方便又有感觉: 1两黄金 = 人民币2000元 = 10两白银 1两白银 = 人民币200元 = 1000文钱 = 1贯(吊)钱 1文钱 = 人民币0.2元 另外:1石米=1两白银 声明:以上结论不是学术观点,只作为老百姓观看古装电视剧,武侠小说时换算之用。 验证 下面提供一些古代数据,便于验证晓林给出的换算方式,提高感性认识: 唐朝九品官月俸5石米 = 唐朝时,初级公务员月薪1000元; 清朝六品官员年俸45两白银 = 清朝的局级干部,年薪9千元; 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 = 那些当官的,那个家里没有个几千万的? 乾隆初年,捐一个道台需一万三千一百二十两银子 = 花270万就可以买个厅级干部当当,明码标价。 中国古代的度量衡制度极为混乱。不同朝代之间有差异,同一朝代的不同地区之间有差异。这是不争的事实。 清代的度量衡制度主要是“库平营造制”,与明代基本相同。一斤约等于国际标准制的600克(597克多点)。这套度量衡制度在香港、新加坡等地还有残余。如香港、新加坡等地黄金的计量单位“两”、“钱”就是用库平营造制的计量单位。一“两”相当于国际标准制37.5克,一“钱”相当于国际标准制3.75克。 1930年代,南京政府为了与国际接轨,并统一中国度量衡制度,解决不同地区之间度量衡差异给经济发展带来的障碍 ,促进经济发展,进行了度量衡改革。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习惯需要,将“库平营造制”改革为“市制”,为与国际接轨,将“市制”与国际标准制方便换算。特将“一营造尺”改为“一市尺”,等于33.33厘米=0.3米;一公里等于二市里。“一库平斤”改为“一市斤”等于500克=0.5公斤。 “一升”=一“公升”。所以,此次度量衡改革又称“一二三制”。“市制”与“库平营造制”计量接近,老百姓易于接受。而市制与公制换算简单,能为国际贸易接受。俗称“斤有所短、尺有所长”,即市斤比库平制重量小,市尺比营造制长。 此次度量衡改革堪称成功。为以后的度量衡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至今仍在发挥其基本作用。 民国时期的另一个大的改革是币制改革。 北洋政府时期在币制改革上的一个较大动作是“废两改元”。清末时,虽然中国也有银铸币,但货币制度是以银两为单位,制钱(包括铜钱与铜元)为主要流通的辅币。货币单位相当混乱。既有以库平两为单位的计量,也有以海关两为单位的计量。同时,银铸币和银两的成色也极不一致。这个混乱的币制极大地阻碍着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于是,就有了第一次币制改革 :“废两改元”。即北洋政府颁布“国币条例”,规定以银元为基本货币单位,停止银两流通。一元银元重库平银七钱二分,含银量为85\%。一元等于十二角(仿英制)。以铜元为辅币,停止铜钱的流通。一元银元与铜元的比价基本上在180--188之间涨落。俗称“洋长洋短”。每日银楼或银行都会发布当日银价。当银价上涨时,称为“洋长”,当银价下跌时称为“洋短”。民间小额交易基本上以铜元计价为主。银行发行纸币以元为单位,一元纸币兑换一元银元。货币以银为本位。 这次币制改革使全国的金融制度得到了基本统一。但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 另一次币制改革是南京政府为解决金融危机而进行的。30年代时美国货币放弃银本位,实行金本位制,规定1盎斯黄金等于35美元。同时,在国际市场上(伦敦)收购白银,导致国际市场上白银价格上涨。中国的货币制度是以银为本位,但自己产银不多。国际市场上白银价格上涨使中国白银出现大量外流,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者在东北、华北大搞武装走私,使中国白银出现大量外流。同时,银价格上涨使中国的货币升值,进口狂增、出口受阻,影响经济与发展国际收支平衡,如不及时改革将导致中国金融崩溃。南京政府与英国、美国谈判货款为币制改革提供外汇保证。最后得到了美国的大力支持(详见《中美白银谈判》)。于是,南京政府决定进行币制改革,停止银元流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后增加)四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用于交易与完粮纳税。法币与英镑、美元挂钩。 现在看电视剧常常感到可笑,古人能名动辄使用几十两,甚至几百、几千、几万两银子。更有甚者,竟然常常能够从口袋里掏出面额成百上千两的银票。 这里有两个误区。一是以为古代一两银子等于今日的一元钱。二是以为古代的银票就是今日的钞票或者支票了。 其实,古代中国银子缺乏,银子的价值很高的。一两银子等于制钱一千二百多文(清初以前)到三千多文(清道光以后)。而直到清末,一斤(相当于1.2市斤)猪肉只要二十文钱,一亩良田只要七至八两银子或者十二、三个银元。几两银子、几十两银子是件大事情了,有百两银子就是今日的大款了,能够买上十几亩良田了。在明代,一个平民一年的生活只要一两半银子就够了,所以戚继光的士兵军饷一日只有三分银子,一月不足一两。清代稍贵点,主要是鸦片战争前外贸顺差大,银子大量流入后,银价下跌造成的。后来大量赔款后,银与铜的比价又上升了。平常老百姓使用的是铜钱,清末时使用铜元,很少用银子作为日常交易用。许多老百姓至死都未见过银子。所以口语中表示没有钱(贫穷)时用“铜钱(钿)没有”而不说“银子没有”。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常常以银子为珍贵的原因之一吧。 到了民国时候,就流通银元了,称为国币。民间称为“袁大头”。它的价值也比较高,可兑换180多个铜元。按当时物价水平折算今日的购买力,一元银元大约等于今日人民币的35元左右。考虑到生产的发展,粮食和日用品价格的下跌,一元银元大约等于今日人民币的100元左右。如果按银子价格算,大约等于今日人民币的50-60元左右。当时办一个比较好的印染厂投资也不到一万元。买一较辆当时比较好的轿车大约是1000元。所以不会有拿出一个银元买一个馒头的情形出现,最多一个铜板。 银票其实是山西票号发的汇兑凭证,有密押的,不是见票即兑的银行券(钞票)。用银票是要付汇兑费用的。 银票做大宗买卖的商人用得着。它可避免携带大量现银的风险,而且方便,并与自己携带大量现银成本差不多。一般老百姓和官员是用不着的。所以也就不会有从口袋里掏出面额成百上千两的银票来支付款项。即使你拿出来支付,商家和普通百姓也不肯接受。其流通程度比今日的个人支票还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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