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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行是不是要逐步裁减县级以下的营业点并且裁员

不是的,农行作为服务三农的重点银行,将不会裁减县级以下网点,还有可能增加。农行的股份制改革承诺不裁员,但是对于多余的员工,可能会分流到农行其他的营业网点

农行是不是要逐步裁减县级以下的营业点并且裁员

2,国企改制股份制员工有股份么

国企重组改制的方式花样翻新,不就具体情况分析的话,谁也搞不清楚,不要说是普通员工,有的企业甚至于老总都不知道要搞成什么样。总的来说,改组的情况是由企业的行业性质,业绩,未来的预期和政策支持力度,资金的充足程度等因素决定的。有的时候昨天还是员工控股的模式,结果晚上省里或市里下文发话了,第二天就搞成的管理层收购,没办法。最夸张的是有的竟然能搞成合资企业。根据你说的,那么就是说企业高层预期改制进程应该比较顺利,原始股有大幅升值的机会才分给企业中有实权的中层管理者,就当做分红了,就政策来说,企业的职工是应该享有购买原始股的权力的,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样的都有,而且国家的规定在这方面完基本上是放任自流的。总的一句话:没办法。。。
国企股份制改革,改革的只是在股份上,所经营的项目暂时不变(以后因为股东会变,所以不能确定经营项目会不会变),所以不会大量裁人! 员工的福利增加的可能性很大,因为企业股份制改革以后,会更有竞争力,更能适应市场经济,企业也会有更好的发展,所以员工的福利增加的可能性很大!

国企改制股份制员工有股份么

3,大锅饭企业改制减员增效的含义

是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从生产、经营、到销售都是在按上级部门的计划执行,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力很小,亏盈与企业关系不大,调动不起积极性,有你吃的,也有我吃的,故称之为"大锅饭". 企业改制是指将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改为股份制公司,把现有企业的总资产折合为若干股份, 按即有职工数,每人配多少股,成为股份制公司.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人为的因素,有部分人在公司内所占的股份比例会越来越大,企业私有化是迟早的事.所以说企业改制是私有化的前奏. 减员增效是指在一个企业或部门中,将现有的人员裁减掉部分,以提高工作效率.打个比方来说,原来十个人干的活,现在裁减掉六个人,剩下的四个人干原来十个人的活,工作效率大为提高.称之为减员增效.
大锅饭:是中国50-80年代前期实行的一种公有制表现. 企业改制: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减员增效:企业减员增效,一是精干主体、分离辅助,即将企业非生产部分和间接辅助部分从企业主体分离出去,面向社会,创收节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二是下岗分流、转岗就业,即按合理用工定额,确定主体职工编制,通过竞争上岗,裁减富余人员,使多数下岗职工向非工产业转移。减员增效是国有企业改革中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同时在市场经济下随着企业的优劣汰,经济性裁员也将经常性发生。

大锅饭企业改制减员增效的含义

4,为什么银行要搞股份制改革

据我了解,好像是股份制改革之后会引入大量国外资本。在改革之前,我国的四大银行主要是靠财政补贴不良贷款,体制问题很严重,银行内部的监督机制极不完善。搞了股份制改革,一方面是希望银行借此机会把那些烂帐清理清理(因为上市需要满足很严格的资产标准,烂帐太多是无法上市的),另一方面是希望引进社会和国外的资本,除了扩充银行资本之外,更多的是希望借此形成对于银行的监督和潜在的外部压力,迫使其改革管理机制(扁平化),减少不良贷款的比重。
我试着回答一下:1、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首先,如果我有100万,那我可以用这100万来开公司;但是我不一定有100万,假设我有1万,那我可以找出另外99个人,每人出1万,那么我仍然可以用100万开一家公司,只不过这一次我只是股东中的一个。其次,即使我真的有100万,但是开一家我梦想中的公司可能需要上千万甚至上亿元资金,我仍然可以用这种方法来筹集资金,达到我的目的。2、裁减人员肯定是因为人太多了。3、至于改革的好处,简单来讲,以前银行出了事,买单的是国家,他就相当于第一个问题里出100万的人,但是对于国家来讲,损失的可能上千亿,上万亿。对于银行来讲,以前,关心自己的人、监督自己的人(及出资者)只有国家,现在则多了一些人或者机构,她比以前更有理由经营好。当然,银行业未必一定能经营好。同时,银行可以借鉴外资股东先进的管理经验。4、至于股改问题,则是属于中国特色里的一个。股改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制度不完善,思想不解放,害怕实行股份制以后会削弱甚至危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建设,但是不实行有无法筹集到相应的资金,因而采取的一种变通的手段。以第一题为例,就相当于我需要100万,但我只拿出50万的额度来筹资,而别的都在国家的掌握之中。号称100万,但是实际上只有这50万,股改就是要解决这个名不副实的问题。
这和股改没关系呀,晕!简单来说吧,中国的银行体制再不好,也不缺乏资金,这是真的。但是如果体制不好,盈利也上不去呀,贷款放出去都是坏帐,没有好的监管体制;或者是没有优良的服务意识,客户不愿意与你合作,等等。这些都会影响盈利,盈利上不去,有资金又有什么用呢?银行也是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目前我国的银行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资金来源的问题,而是如何利用好这些钱,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最终稳定提高盈利的问题。 另外,股改也是为了和世界上的大银行接轨。马上就要入世了,体制还这么落后,是没法和人家同台竞争的。 简单这么说,你应该大概明白一些了吧:) 如果你想了解的更深入一些,那么建议你看看这两篇文章: http://www.5ivb.net/lw/15/daima9984/ http://www.jrj.com.cn/newsread/detail.asp?newsid=576501

5,如果是股份制公司被辞退了

1、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第五,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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