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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为什么会质押股权有什么用影响股价吗

一般可以视同企业的资金流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的融资手段,但是也存在股东个人具有其他投资意愿或者使用目的,从而质押融资的可能性。会影响投资者信心,对股价实际影响要看股东持股比例。

股东为什么会质押股权有什么用影响股价吗

2,的股票为什么要质押质押后算不算变相减持变

低门槛是股票质押的首要原因。上市公司的几个主流融资方式中,债券门槛最高,信贷流程较长,定向增发和股票质押融资的低门槛是其规模激增的核心原因。在金融和实体双重去杠杆驱动下,信贷门槛上行,叠加二级市场对再融资的持续监管,股票质押的相对优势得到凸显,加上限售股质押是额外补充流动性的方式,股票质押业务对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转和维持融资人的流动性意义重大。股票质押的效率足够高、手续足够简单、且价格并不过高,各方面符合融资人诉求。以上优势和股票质押市场的快速崛起现象密不可分。大股东借道银行资金套出资金,如果大股东没钱还了,银行通过二级市场平仓收回贷款本息,也就是质押强平还债变相减持。
要么是股东缺资金,质押股票融资,要么是股东认为当前股价已经高估,用质押借款的方式变相减持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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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质押怎么回事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经过银行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所有质押物都要经过评估部门重新估值,并且肯定要低于外部估值。然后再按照贷款申请公司的综合财务情况以及偿债能力确定一个估值范围内的贷款额度。民生银行人士进一步表示。 对于信贷额度的估值,该人士表示:“股权质押只是第二还款来源,假如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我们会对股权质押的估值适当放松;但如果股权质押充当贷款的主要抵押物,我们就会适当严格。”根据该人士透露,目前针对“大小非”期间的限售股质押,银行一般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值采取4~5折的实际放贷,“流通股会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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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减持新规为什么股权质押率进一步下降

因为股东(5%、ipo首发前、非公开发行、董监高)的股份流动性下降了,变现能力变弱,进而导致处置难度增大,所以要提高安全边际,只有降低质押率了。
股权质押融资的定义:也称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此外,为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担保物的信用,《规定》还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了用于交换股票的安全保证措施,防范债券的违约风险。《规定》要求: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时,如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5,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问题

  所谓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关于孳息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  (1)质物。即出质股权。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也就是说通常意义上,甲公司可以要求获得孳息,但如果双方协议商定,也可以不由甲公司获取孳息。  二、关于表决权和参与经营  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1)优先受偿权。(2)物上代位权。(3)质权保全权。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2)新股优先认购权。(3)余额返还请求权。  依照我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知,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  而你所提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也只是对出质登记手续做出了规范,并没有涉及表决权问题。  因此,质押期间,表决权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力本就是归原股东所有,甲公司不存在你所担心的问题。自然也不需要为乙公司的道德风险负责。当然,如果乙公司出现较大风险事项,导致其企业价值下降,还是会有可能影响到甲公司的利益的。  质押合同中无需特别做出甲公司不参与经营的约定。  其实甲公司要求的这个股权质押并不能对其起到太多保护作用。如果乙公司不能偿还债务,说明乙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困境,且资产不足以偿债,而甲公司由于担保,代替乙偿还银行债务后,能获得的确实陷入困境的乙公司股权,按此操作,如果出现变故,无论如何甲公司都是会遭受一定损失的。甲公司的理想选择应该是要乙公司的股东用其自有其他资产抵押质押来做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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