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顾名思义,是指股票上记载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未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在法律意义上是有区别的:首先,二者在股东权利的行使上是不同的,记名股票只能由股票上记载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其他人即使合法持有该股票,也不得行使股东权利;而无记名股票,只要是合法持有该股票的人,均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其次,二者在转让方式上是不同的。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以实际交付为要件,只要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就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记名股票的转让,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都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如要求采取股票背书的形式进行转让,或者要求签署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等。第三,在具体的股东权利行使上,二者也是有所不同的。对于记名股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进行分红等事项,只需要直接通知股东就可以了;而对于无记名股票,则需要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

什么是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2,记名股票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背书:权利让渡的方式。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股票、债券,物权凭证如提单都是可以卖给别人的。如何表明我放弃对其拥有的所有权呢?就是在其背后签上我的名字。白纸黑字,以示郑重,也留下书证。背书有两种,一种是只表示我不要啦,谁要爱谁谁。那么,我签字个就行了,谁拿着谁就是它们的新主人;另一种是除了表示我不要了,还要明确谁要的。这时除了我签个字,还要写上下家的名字。前者叫空白背书,后者叫记名背书。所以,不想让渡,千万别在背面签字。否则一旦掉了,它就是持有者的了。
股票的原始票据,背上写的字作说明,比如说股票的处分权或是别的,事先约定好, 房产契等这类后面都可以有背书
股票作为原始票据在中国只存在很少一部分,大多数股票是一种都是记帐式的,背书一般是针对凭证式股票而言的,但是国内基本上不采用这种股票形。  所谓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根据股票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而划分的记名股是指在票上证指数面上和股东名册上载有持有者姓名的股票,其所有人或其正式的委托人才能行使股票所代表的权利记名股票不能私自转让,必须到股票的发行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否则新持有者不能行使股东权利。
就将自己的股票转让给其他人。
股票作为原始票据在中国只存在很少一部分,大多数股票是一种都是记帐式的,背书一般是针对凭证式股票而言的,但是国内基本上不采用这种股票形式

记名股票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3,如何有效地进行票据背书

票据的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它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明确票据责任的主要前提和条件。《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票据背书的位置是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具体说包括以下两点:  一、背书记载的位置在票据的背面,而不是票据的正面。  其原由是为了保证背书人签章同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的签章相区分,以明确其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允许背书人背书在票据正面,则不能确认该签章是背书人行为还是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票据行为,也就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了,基于此,明确规定,背书人作成背书时,应将各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的背面,如果记载于票据的正面,则背书无效。  二、在特殊情况下,票据背书记载的位置在票据粘单上。  这种情况是指当票据转让次数较多,其票据背面允许背书的位置不足以满足背书行为所需时,背书人可以运用粘单,并将背书的事项记载于粘单上,其背书具有同记载于票据背面相同的效力。  粘单是指为弥补票据本身不能满足票据背书所需而粘附于票据上的纸张。由此可以看出,粘单不是票据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为了满足背书须要另外附加的,因此,为保证粘单的效力,运用票据粘单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票据本身允许背书的位置没有再行背书的余地。  2、粘单的第一运用人应在作成背书前,将粘单正确粘接于票据贴粘单处,并在粘接处签章,以明确粘单的第一运用人,证明粘单的效力。  但在实际工作中,背书除要符合上述一般规定外,还要根据背书的目的、作用的不同,选择合理的背书位置。  如在工作中常用的保证背书,就因背书人背书的目的、作用不同,其背书位置就不相同,一种情况是为承兑人作保证,其签章位置为票据正面;一种情况是为背书人作保证,其签章位置为票据背面相应的位置,两种情况下都要注明被保证人名称。
背书,是指持票人或收款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具体做法: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包括1.背书人记载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2.被背书人的记载;3.票据凭证不足以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并附于票据凭证上)  背书时应注意:1.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背时未记载日期,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3.被背书人原则上必须记载,如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就将票据交付他人,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记载自 己的名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为保证粘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在票据和粘单的粘 接处签章。   5.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在形式上连续)。  6.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7.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背书时全额全部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9.票据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10.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11.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和费用。 啰嗦了些,希望能帮到你!

如何有效地进行票据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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