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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汇总增值税应交税费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级明细进项、销项、)余额1般是0或负数(留抵进项税),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1般是正数(本期应交增值税)

怎样汇总增值税应交税费

2,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应税劳务后的余额。当前进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当当期销项税额少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一期继续抵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除外。(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及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空调、热水、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民用煤制品;3,书籍、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更换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3,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1、《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主表)2份;2、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3、总、门店经营管理情况;4、门店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情况;5、总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符合连锁经营企业条
盖章都是一样的,

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4,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及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空调、热水、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民用煤制品;3,书籍、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更换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同时经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分别核算;如果销售额不单独核算,则适用较高的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应税劳务后的余额。当前进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当当期销项税额少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一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销售额和税率向购买方计算征收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销项税计算公式: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

5,邮政企业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啥意思

  浙江省邮政公司为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各分公司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办法  1.浙江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1)提供邮政服务(包括其他应税服务,统称邮政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2.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

6,分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您好,关于分公司的缴税问题比较复杂,您可以根据我写的了解一下。分公司的流转税,必须在当地的税务机关核算缴纳,这个是流转税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到地税申报缴纳。现在基本上所有的城市国税地税申报都是网上申报,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公司,可以凭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基本行开户许可证,基本行开户行信息等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网上申报纳税。如果分公司跟总公司之间是非独立核算,那么,分公司的所有税种的申报,都必须由总公司汇总,由总公司申报。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仅仅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相当于一个部门。一般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是个独立核算的群体,既有营业收入,又有支出,分公司虽小,但是五脏俱全,这种情况下的分公司,从财政考核上考虑,相信很多企业领导人都会做出一个决定,总分公司财政独立,个子独立核算。独立核算下的分公司,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分公司成立之初,就可以凭借当即工商部门审批下来的分公司营业执照,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到当地银行办理分公司基本行开户。如果总分公司不在一个地级市,这时候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则需根据跨区经营所得税申报原则进行申报,按照总公司所在地国税部门核准的分配比例,总公司分公司分别各自向当地所得税申报主管部门申报缴纳。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问题,如果总分公司在同一个地级市以内,那么无论总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均由总公司汇总申报即可。 您好 提问 总公司在山东,想在河北涿州开分公司 独立核算,怎么纳税 您好 我应该怎么纳税 回答 正在打字,稍等,打字有点慢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必须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于增值税来说,则应当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简单来说就是总公司在山东缴税,分公司在河北缴税。 一方面是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二是可以在网上办理,有办理流程的亲 更多7条 

7,申请增值税汇总缴交手续

这样的约定是违法的,因为你们单位销售商品,纳税是你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通过民事约定转移,所以,这个条款是无效的,国税局的回复基本是正确的。但是,你们其实用不着这样约定,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税款本身也是由买方支付,你看看增值税发票就知道了,价格与税金是分开算的,买方既要支付买价,又要支付税款。
按照规定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具有申报资格,但现阶段大部分地区税务局允许分支机构在所属地缴纳各项税费,但需在当地税务部门备案登记。当然你也可以在总公司汇总申报,只要每个月汇总申报就可以了把。

8,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 什么情况下汇总纳税

1、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分支机构分摊预缴。汇总纳税的企业法人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摊50%。2、如果只有一个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就是50%。3、分支机构分配税额=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50%补充:根据国税函[2008]747号“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够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因此,跨区法人不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税款,所以,对总机构的核定征收不合法,应当予以纠正。
国税局批准后

9,增值税汇总缴纳账务处理

分机构缴纳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总机构,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预缴增值税)
1. 预缴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 贷:银行存款 解释:①原理解释:应交税费是负债科目,预交未来可以抵减,可以比照增值税进项税理解, 故借应交税费,贷银行存款。谁预缴谁做账,没总机构的事。 ②科目名称:预缴项通常无3级科目,截至二级科目足矣。 2.总机构汇总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 ——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银行存款解释:①原理解释:“汇算清缴”说的是所得税,不要与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一般是石油企业) 混淆。汇总缴纳只针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无关;分支机构不用做账。 ②科目:如果进项有余额,可以挂着未来年度抵扣。
1:你没说清楚“补缴了08年7月份增值税6000元”是什么原因,是少做收入还是多做了进项? 2:你问题的关键是没把那6000元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如多做了进项,还要做进项转出,这样才平了 3:你只做了那套凭证,就相当于抵减了当期应纳税额,所以国税局要求你补交增值税6000元,并要罚滞纳金
分机构缴纳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总机构,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10,汇总纳税是什么

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
什么是汇总纳税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汇总纳税企业,也就是合并纳税企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2001]13号文件)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企业。扩展阅读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所谓合并纳税,是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保持合并纳税资格的106家大型国企将停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大型国企合并纳税始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之后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第一批企业为56家,2007年实施两税合并时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前实施合并纳税的106家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8年继续实施合并纳税。此次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纳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两者的区别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今年开始,合并纳税已经取消了。汇总纳税的各方是一个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法人纳税,分支机构都要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两者的联系合并纳税是老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汇总纳税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并纳税的顺利实施为法人企业汇总纳税的实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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