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以及超过规定借款本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部分.不得扣除.

关于税前扣除

2,税前扣除是不是只有在年末交所得税的时候扣除具体怎么操作 搜

如果已经做账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不需调整,如果有超支的或不符合税法规定开支标准的费用,需要调增利润,符合税法规定少计的费用也可以调减利润,如折旧费少计提等,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审计,审计的时候需要调整,调表不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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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前扣除啥意思什么情况会有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就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否则就会多交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均可以税前扣除,不包括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以及行政罚款,超过限额扣除的部分。
税法要求按直线发计提折旧,你们按照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了,那么和税法计算方法相比多计提的折旧就不允许税前扣除,不过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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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在每个月还是每年扣除

每年扣除,当然不是月月扣
你平时怎么做帐还是怎么做了,只是在年底填所得税申报表时,要对全年所有的开支项目进行一次自查,看看是不是与税务、财政的有关规定不符,不符就不能税前扣除的,所以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并不是把你已经做的帐,冲掉或重做。
银行借款的本金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按规定支付的借款利息在不超过国税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5,进项税什么时候扣除

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进项转出
通常情况下,一张运杂费发票可以包括以下收费明细:运费、建设基金、装卸费、包装费等。运费,可以直接计算抵扣,如果是运杂费,则只有其中的(运费+建设基金)*7%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运杂费只是一个总数,没有各项费用的明细,则不能抵扣,但基本上所有的发票都会注明运杂费的构成,即各项费用明细的。另外只能是取得上述专用的运杂费发票才可以,不是运输发票不能抵扣

6,健康保险应于何时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且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的,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按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7,清缴后支付的工资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企业12月工资在次年1月发放,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现在基本上比较统一了,只要企业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可在发生年度(12月工资对应年度)扣除。究其原因,是因为总局下发了2011年第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但是,对于跨年度汇算清缴后支付的工资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尚未有统一的意见。个人意见是也在发生年度(12月工资对应年度)扣除。(1)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2月工资发生在企业计提的当年,属当前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费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为什么应扣未扣支出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就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2007年12月版)未将工资薪金的发放列为“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项目”。也就是说,如果认为12月工资在次年1月发放,在发放年度(次年)扣除,就属于收付实现制,不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条例对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为什么要强调支付才能扣除呢?这是因为目前社会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和突出,为保护员工的基本利益,强调企业要支付才能税前扣除。支付之后呢,列支的年度仍然是业务发生年度(工资产生年度)。支付年度,是取得员工签字和银行转账凭证的年度,按照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是解决企业免征期费用列支的关键。比如,企业2016年是免税期最后一年,企业将2016年的工资在2017年7月才发放,如果以发放年度确认工资税前扣除,则2017年征税期会多列支2016年的工资。而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追补至2016年扣除,不造成免征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随意调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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