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余的工会经费在所得税会算时调整到所得税增加额是否要做账务处理

不必调账,计入汇算年度的应税所得额。
为什么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你们没有工会专用账户吗?就一直挂在工会专用账户上就好了啊。
只要计提的合理,结余的工会经费不用作调整。

结余的工会经费在所得税会算时调整到所得税增加额是否要做账务处理

2,所得税年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要不要作账务处理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调减是不用调账的,只是调整所得税申报表就行了。就是日常所说的“调表不调账”。会计要反映真实的经营成果的。
你好!账是根据会计准则来入账的,反映的是真实的经营成果。汇算清缴是根据税法来调整所得税的所以说年报时只调表不调账。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所得税年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要不要作账务处理的

3,去年出现亏损有2000元罚款要调增利润要不要做账务处理如何处

如果调增后还是亏损的就不要做账务调整
不用做帐务处理,这只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亏损企业也要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对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费用,只要在填报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中列示,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无需做账务处理!
罚款如属于个人的责任可以做入其他应收款.
还是不要做了 去尝试别的吧!

去年出现亏损有2000元罚款要调增利润要不要做账务处理如何处

4,关于0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的事

只是在申报表上调整,因为你不用再多交所得税,所以不存在调整分录的问题
调账不调表,调表不调账。
不做账务处理,只是为计算所得税而进行的调增,写在所得税年终申报表中
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只调表,不调账。在报表中相应地方填入数据,表中关系合理的话,主表自动生成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无需做账务处理。
不用做分录。只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调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不做会计分录处理。

5,所得税纳税调整是否变的只是税会计分录不用记

这些调增的项目是不做会计分录调整的,所谓调增、调减是税法要求,是会计要求与税法要求不一致,把会计利润调整为税务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所得税。你调整后仍然是亏损,那就没有任何会计分录可做的。
所得税纳税调整额只是用来调整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调整额是不用做会计分录的,这是因为会计法和税法有些要求不一致而形成的,因此申报所得税时要将会计利润通过所得税纳税调整额调整到符合税法要求的应纳税所得额,才能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所以说所得税纳税调整额是不用做会计分录的。
这属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处理,既然没有违反会计规定,仅仅违反税法规定,调整纳税申报表即可,不用在账上对收入进行调整。但是不能在当年和以后年度重复对这笔收入缴税。

6,有关所得税汇算之后的会计分录处理

你那个汇算清缴不是让你把那个招待费用从管理费用里减了,只是税务只允许在税前支出这么多,你可以做个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就行了金额就是4000*25%为1000元
纳税调整事项是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口径和标准上的差异,会计处理上,招待费10000元已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相应会递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税法规定只允许扣除6000元,这样的规定并不改变会计处理的分录和结果,只是会影响会计处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少计算4000元(原来多扣除4000元,相应就少计算4000元对应的税款),只需补出4000*25%=1000的企业所得税就是了: 借: 未分配利润 1000 (上年费用,不能计入当期的所得税科目)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1000
调增和调减的鞥账上和报表都不用处理,只是影响计算汇算清缴年份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所得税。
不用调整上年度的帐,补交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了, 交税时 记借:应交税费--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不做账务处理。 10000-6000=4000只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剩下的4000还是管理费用,只不过不能税前扣

7,原由职工福利费列支所得税会算时调整到增加额时是否要做账务处理

朋友,真的对不起,以前没看到你的问题,我一次回答吧,好吗?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与税务上对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及列支存在差异,新的《通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之规定,工会经费按实际拨缴额在税前扣除,即使拨缴的工会经费未实际使用完毕,也不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之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且不能超过限额。如果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未达计提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扣除数,因此应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三)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之规定,有所不同。
所得税纳税调整不用做会计处理。
不需要做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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