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

只要是在国内的收入都需要缴纳个税,起征点是4300,其他算法跟国内是一样的。
要交个税,征收起点是3500元,算法跟国内的人税算法一样。但外籍人员要家口800元。

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

2,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

兼职他的所得应该算做劳务报酬.3340是同一个月的报酬的话.应该是(3340-800)*20%=5083340-508=2832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是20%,一次收入(一个月的收入都是交英语的收入算做一次),一次收入低于4000的,可扣减800元.所以3340-800是他应交税的部分.这个应该是正确的算法.不知道他那个公司为啥扣那么多呀.... 这个税的算法,和他是不是外国人应该是没有关系的,只要他是在中国得到的这笔收入,就应该按这个计率.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取得的工资,个人所得税纳税起点为:4800.然后再按一定的税率来扣税。4800一下不用交税的,肯定。
根据国务院令519号的的规定,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了减去标准费用扣除额2000元以外,可再减去附加扣除额2800元,累计为4800元!所以用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减去4800元,剩下的余额可对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

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现在扣除标准是4800元。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对此,国务院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规定作了解释: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则明确了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3200元。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所有无住所人员和境外所得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都从现行的4000元(800+3200)提高到4800元(1600+3200)。
现在扣除标准是4800元。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对此,国务院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上述规定作了解释: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而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则明确了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为3200元。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所有无住所人员和境外所得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都从现行的4000元(800+3200)提高到4800元(1600+3200)。
1994年出台的《征管法》中明确,无论是外籍人士抑或本国人,发现有偷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还会被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倍以下罚金;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聘请了外籍人员,是要学校帮他们代扣代缴交个人所得税,每月统一申报,外籍人员允许扣除费用是按4800元,国内的人员是允许扣除费用是按3500元。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的个人应交的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3500元(外籍人员按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公式: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工资-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48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交个人所得税额=(工资12000元-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0元-个人所得税扣除额4800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885元。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5505元;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叁仟元伍佰元后(外籍人员按肆仟捌佰元)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在京工作的外籍人员,在扣除费用2000的基础上在附加3200的扣除费用,既5200 。具体还是按下面来计算,首先你要折合成人民币来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应交个人所得税=(所有收入-保险-扣除数5200)*适用税率 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500元的, 为5% 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 为10% 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 为15% 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 为20% 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 为25% 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 为30% 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 为35% 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的, 为40% 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 为45% 15375

5,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一条政策中的外籍的概念的咨询

外籍个人任职受雇纳税义务的判定 一、居住时间的纳税义务判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情况来判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六条、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 1.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 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 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 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 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2.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一年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 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住时间满一年但不超过五年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 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 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 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对在一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时间超过五年的纳税义务判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我国保留了对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税收居民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但实际运用中我们以居住是否满五年来确定完全税收居民身份和承担的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8号文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 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住满一年。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 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如纳税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应按税法规定重新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度起 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说明:①工作时间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的个人,其中国境内工作时间应包括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二是临时来华人员(如履行承包工程合同),除包括具体提供劳务天数外,还应包括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 ②机构负担:个人为某机构或常设机构提供劳务,机构有义务向其支付工资报酬。所以,对那些采取按核定利润率征税的机构,或者不征税但构成机构的,不论是否在机构的会计帐册中有记载员工的工资、薪金、均视为由机构负担工资薪金。 ③不超过90天: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 不超过183天:是指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有些协定是指日历年度,有些是指任何12个月,有些是指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④超过一年:是指在纳税年度中居住满365天。在具体计算时间时,不扣除临时离境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一次性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 ⑤境外所得征税,允许抵免。 ⑥高层管理人员: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个人所得税是按属人税收管辖权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相结合来确定征税范围。因此,判定所得来源地是确定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1.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8号文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 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 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个人所得税判定所得来源地遵循以下原则: (1)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任职或者提供劳 务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3)出租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4)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5)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根据上述原则,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其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的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取得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3.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规定: (1)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 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工作期 间。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享受的公休假日。 (2)外籍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条款规定,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希望对你有帮助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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