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用消费税,税务知识收到预付款后何时缴纳消费税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7 21:07:12
1,税务知识收到预付款后何时缴纳消费税
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要业务收入贷:应缴税费-销项税同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贷:银行存款
2,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
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因为价格要提高的),出售时已将消费税包含在商品的价格里面。由生产并销售的生产方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一般每月一次)。(注意生产并销售哦,单纯购进再销售的就不再征收消费税了。)
3,何时交消费税
不是。 是按销售额(数量)交纳。 说白了,卖了多少,就按多少交纳。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委托方收回时交纳。交不交消费税,要看产品是否属于“应税消费品”(共11个税目)。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烟丝要交消费税;卷烟厂将烟丝加工成卷烟,卷烟也要交纳消费税,同时耗用的烟丝已纳消费税可以扣除。前面说了,是在“销售时”交纳消费税。摩托车的消费税也是一种间接税,是国家直接向生产厂收,生产厂再作为成本加到车价内,最终还是由购车人承担的。以前的摩托车消费税率是10%,现在降为3%,在生产环节征收,也就是说已包含在购买摩托车的车价格内,购车后不需要再交了,上牌时交的是购置税,与消费税不一样,购置税的税率目前摩托车是10%,指的是不含税价格的10%,实际相当于购车价格的百分之八多一点,在机动车专用发·票上有不含税单价一栏,它的10%就是购置税额。
4,纳税人生产的消费品在什么时候缴纳消费税
一、一般情况 消费税只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征收。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根据条例规定,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的(即自产自销),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 二、特例 (1)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进行规定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 。 (2)财税[2009]84号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5,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缴纳消费税呢
是《消费税条例》中例举的项目要交消费税,不涉及的就不用缴纳了。项目有:消费税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类---汽车轮胎 、摩托车、小汽车其它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20%游艇 10%木制一次性筷子 5%实木地板 5%具体参考:http://baike.baidu.com/view/435607.htm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及纳税环节 我国实行的是选择性的特种消费税,现有税目l4个,很多税目还包括了若干子目。 征收消费税的税目(简称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如下5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消费税选择生产、零售或进口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在各个流转环节多次征收。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根据条例规定,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的(即自产自销),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 对于消费税四个方面的应税行为,消费税规定了以下四个环节: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销售环节;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环节;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受托方交付消费品的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环节。 消费税只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征收。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进行规定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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