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社保稽查一般在什么时间

不固定!查用人单位是否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保,是否欠缴国家社保费用,查社保基数与工资水平是否一致等等!应该做好的工作,都做在平常,依法合规!

北京社保稽查一般在什么时间

2,劳动监察帮农民工讨工资需多长时间

按照劳动监察的规定是60个工作日,实际算下来,一般在80天左右。遇到单位不配合,无法查清可以延长30日。
农民工劳动纠纷问题,一般要请律师,直接上诉法院解决,不能去劳动警察大队解决,他们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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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后几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依据: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6 检验周期8.1.6.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 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2)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3)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 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 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 得继续使用。
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依据: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1.6 检验周期8.1.6.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 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2)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3)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 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 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 得继续使用。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投用后几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4,税务机关对稽查案件中止检查的其他规定有哪些

1、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2、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1、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2、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5,海关稽查要求企业报关资料留存多少年

(一)进出存帐。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帐册或记录。保存15年。 (三)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保管25年。 (四)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保管15年。 (五)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帐册。保管15年。 (六)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附件5、6、7),保管3年。 第四条 凡在我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的帐册或记录。保管15年。 (三)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保管15年。 (四)我国会计法规规定设立和保管的其他会计帐册,凭证、报表。 (五)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附件5、6、7),保管3年。 第五条 凡在我关注册的保税仓库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 (一)进出存帐。包括商品进出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退货单。保存15年。 (二)反映商品加工、包装活动的帐册。保存15年。 (三)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保管25年。 (四)与加工、包装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保管15年。 (五)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他有关帐册。保管15年。 (六)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附件5、6、7),保管3年。

6,什么是会计工作的稽核制度

建立会计内部稽核制度的是整个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措施,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会计控制,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每一项经济业务的自理秩序,不能由一人包办,以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工办理或兼管。如:业务人员进货,出纳员会款,会计人员记帐,起到互相牵制的作用。 2、帐、钱(物)实行分管。以货币资金而言,出纳人员除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外,不得兼管稽核、全部印章、会计档案和其他帐目的登记工作,现金银行存款总分类帐由会计人员记帐。 3、严格执行凭证制度和帐务自理传递程序制度。每发生一项经济事项都要有合法的凭证。 4、本店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必须明确本岗位的职权的责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把好每项经济业务关。 5、办公室人员严格把握财产物资领用手续,购买用品用具及其他财产物资时,必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购买,发票必由二人以上签字手续。纠正收支必由二人以上手续。 6、严禁仓库部门收现金,其他销货部门的现金必当天经二人以上汇总清帐送交银行。 7、严禁现金进货音像门市,确因需要必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由二人以上经办方可进货。
就是监督会计机构及人员记账算账报账合法合理化,其实就是不违规违纪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证。

7,城市管理基本知识有那些

原发布者:禹创办城市管理基本知识问答1、什么是城市管理?答:从广义上讲:城市管理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对整个城市的工业、商业、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公安交通、城建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用事业等各项工作的综合管理。从狭义上讲: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市规划、房地产等行业的管理。我们通常所讲的城市管理主要是指狭义上的城市管理。2、什么是行政执法?答: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受委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的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3、什么是市容?什么是市容市貌?答:市容,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容貌。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4、“门前三包”责任是什么?答:门前三包是指:(1)包卫生保洁。负责清除门前垃圾、痰迹等污物。制止他人在门前乱吐、乱丢、乱倒污物。保持门清洁。(2)包绿化。负责保持门前花草树木,制止攀折花草树木,不准任何人占用公共绿地。对损坏绿化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街道办事处处理。(3)包秩序。制止在门前乱摆摊点、乱停放车辆、乱堆杂物、乱贴乱挂、发出高大
给非规划、建筑专业的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推荐的一些书
请问你要的是哪方面的城市管理?给你介绍两种1 城市建筑管理1.0.1 城市规划法规 legislation on urban planning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商业地产招商策划 ·房地产调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1.0.2 规划审批程序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1.0.3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urban planning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1.0.4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p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6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ur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ontrol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1.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1.0.8 建筑面积密度 tot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1.0.9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一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1.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0.11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0.12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g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0.13 人口毛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4 人口净密度 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5 建筑间距 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0.16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0.17 城市道路面积率 urban road area ratio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0.1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 城市管理监察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建设部令第20号发布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经建设部令第55号重新发布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四、第六条增加一项为:“(五)负责对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六、第九条修改为:“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九、办法中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建监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城建监察规定  (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改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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