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季度可以抵扣吗

一般是年底汇算清缴的时候抵扣

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季度可以抵扣吗

2,所得税异地缴纳后抵扣问题

预交的所得税是可以抵扣的,有交税的税单。
预交的所得税是可以抵扣的,有交税的税单。

所得税异地缴纳后抵扣问题

3,建筑企来异地预交税时有劳务分包专票抵扣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

您好,办理外管证在施工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可在企业所得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期内进行抵减。
应该不能吧。
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三、建筑总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向项目所在地预分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来异地预交税时有劳务分包专票抵扣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

4,建筑工程在外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回公司所在地可以抵扣税金吗

按照新的税法规定,企业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施工的,必须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到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同时在工程所在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抵扣。
没看懂什么意思?
按照新的税法规定,企业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施工的,必须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到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同时在工程所在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抵扣。
没看懂什么意思?

5,建筑安装业跨省的异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做账

跨省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只能抵扣2‰,这个问题任何一个建筑企业都会面临。我司的处理办法是:将多出的2.3%直接进成本,没有任何办法。所以说必须要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印花税是不可能的,如果真是这样,你们直接贴花完税不就可以避免重复上税了吗?
拿工程款时要开外经证,要交企业所得税(1%)属于税务担保性预交,所得税采用的征收方式是会算清缴,结算时需要依据当时的税收政策缴纳
可以。你是外出经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抵,你第一个分录不要做,只做第二个分录就可以了。因为你的收入是汇总到总收入中一起做。
你好!理论上可以冲减,实际上要看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了。各地管理不尽相同,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详情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打字不易,采纳哦!

6,营改增后建安行业的异地预交的所得税怎么做帐

地税征的,你在国税退,可能吗?代开票是按带征率扣的企业所得税。你应该当时不缴这企业所得税的,交了就应该向地税机关申报退税,而不是去国税抵。
租金在地税缴纳的是营业税。你说的地税缴纳的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国税的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预交后多退少补的问题。企业所得税和你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预交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关系
营改增后建安行业的异地预交的所得税帐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预缴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注:营改增后,对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需要异地预交企业所得税: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3、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6、总机构亏损或当期没有实现应所得税额。

7,建安企业异地经营预缴企业所得税可抵扣吗

在任何地方交纳的所得税都不准抵扣。但回注册地后申报所得税可以自应交所得税总额中抵减在异地已经交纳的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文件进一步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来源于网络
在任何地方交纳的所得税都不准抵扣。但回注册地后申报所得税可以自应交所得税总额中抵减在异地已经交纳的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文件进一步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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