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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朝时期行省制度西藏归哪个机构管辖

元朝时期,行省制度。西藏归宣政院管辖。
在这一地区设置了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由宣政院直接管辖,上属中央
元朝忽必烈始置总制院,后改为宣政院,管理西藏事务。

元朝时期行省制度西藏归哪个机构管辖

2,分属于行省什么意思

行省即行中书省,是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元朝将大都附近地区称为"腹里",直属中央,其它地方则设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行省长官有右、左丞相、平章政事等。行省制的确立,有利于国家政治上的统一,这些行省后来发展成行政区名称,奠定了后来省区的规模。
从地域上看,应该属于当时的“河南省” ,因为今天江苏省的绝大部分都是属于当时的河南行省,南部一点点区域属于当时的江浙行省。

分属于行省什么意思

3,元代行省是指地方设置的机构么

有些地方是归中书省管的。中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行使宰相职权。中书省下有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除河北、山东、山西由中书省直接管理外,元朝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行省是由中央委派官员到各地署事,行使中书省职权的派出机构。
是的
是的,地方的最高机构,中央是中书省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元代行省是指地方设置的机构么

4,中书省行中书省是什么机构

中书省 古代官署名。行中书省是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政区名称。一、中书省古代官署名。魏曹丕始设,为秉承君主意旨,掌管机要、发布政令的机构。沿至隋唐,遂成为全国政务中枢。隋代因避讳改为“内史省”或“内书省”,唐代先后曾改称西台、凤阁、紫薇省,旋复旧称。在唐代,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同为中央行政总汇,由中书省决策,通过门下省审核,经皇帝御批,然后交尚书省执行,故实任宰相者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中书省长官在魏晋为中书监及中书令,隋代废监,仅存中书令一职。唐在中书令之下设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皆为要职。宋代虽设尚书、门下、中书三省,而中书省之权特重。《宋史·职官志》说:“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院对掌大政。”宋代中书省之职是“掌进拟庶务,宣奉命令、行台谏章疏,群臣奏请兴创改革及任命省、台、寺、监、侍从、知州军、通判等官员。”中书省掌握行政大权,它与掌管军事大权的枢密院,合称“二府”。元代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门下、尚书两省皆废,故中书省较前代尤为重要。地方行政一部分亦由中书省掌握。边远地区,设十一个行中书省分区统辖。明初沿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废中书省,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并规定此后朝廷不得再立丞相,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明永乐帝时设内阁,机要之任开始归“内阁”。此后即无中书省这一机构。 二、行中书省是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政区名称。简称行省,或只称省。元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也称都省;因幅员辽阔,除腹里地区(京畿、河北、山东、山西)直隶于中书省、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又于诸路重要都会设立十个行中书省,以分管各地区。在世祖、武宗朝三次短期设立尚书省主管政务期间,行中书省也相应改称行尚书省。元人称其制为:“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
行政机构

5,元朝行省制度四级机构

中央机构  中书省:上承天子,下总百司,领六部,为最高行政机关,行使宰相职权。中书省下有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尚书省,主要负责财政事务,不过时置时废。    枢密院:中央最高军事管理机关。   御史台:最高监察机关。   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地方机构  除河北、山东、山西由中书省直接管理外,元朝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行省是由中央委派官员到各地署事,行使中书省职权的派出机构。   行省下有道、路、府、州、县、社。军事机构  宿卫军队,由皇帝或亲信大臣直接节制。担任京城(大都和上都)防卫的军队是侍卫亲军。   三十余卫,卫设都指挥使或率使,隶属于枢密院。   镇戍军,负责镇守全国各地。军队包括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等。行省制度  行中书省  元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政区名称。简称行省,或只称省。元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也称都省;因大元幅员辽阔,除腹里地区直隶于中书省、西藏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又于诸路重要都会设立十个行中书省,以分管各地区。在世祖、武宗朝三次短期设立尚书省主管政务期间,行中书省也相应改称行尚书省。元人称其制为:“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
江浙行省大概包括现在的江苏和浙江,四川行省主要是今天的四川省,但面积要小。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参考黄现璠著《壮族通史》 )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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