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做制度缺位

就是指缺少这方面的制度

什么叫做制度缺位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还存在哪些制度缺失

随着我国财政制度以及新预算法的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得到了有效提高,但在资产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就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我是来看评论的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还存在哪些制度缺失

3,食品问题频发制度缺失是主责还是管理缺失是主责

五五分,管理依靠制度执行,制度是根本,但现今制度已经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问题依旧频发,管理的缺失也多。
我是新手。呵呵……制度是衡量的标准。只有制度完善才能够给人们一个清晰的确切的定位标准。没有制度,你如何管理?按照什么样的评判标准?……标准。 查看原帖>>

食品问题频发制度缺失是主责还是管理缺失是主责

4,3我国社会信用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如何完善个人信用管理

个人认为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是顶层对于引导以及影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长期的极权控制,人们更依赖于顶层对行为的引领,而在顶层完全以社会发展为出发点考虑就有可能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而更多以自身权利考虑就会出现多种矛盾,因而逐渐就形成了社会信用缺失,特别是公信力的缺失会极大地影响到个人信用,因此要想完善个人信用,首先要加强公信力的管理,使人们对公信力有更好的认识,进而使得人们逐渐约束个人的信用管理。

5,什么 叫 制度性缺失

简单的说就是缺少某方面的制度,而这方面问题只是靠规律调节 。
【什么是缺失性比较】很多辩手在场上喜欢引用一个术语“缺失性比较”,并将此术语视作标签不停地贴在对手身上。当我问及“为什么不能做缺失性比较?”的时候,却几乎没有一个人能回答我。可见都是高中物理和数学没有学好的孩子。 用作比较的两个事物,如果都是变量的话,则没有办法用某一个时空节点上的状态来进行比较,而必须使用函数的方法(如比较变化趋势),这就是“理论模型”。 在理论模型中,存在有不同的控制变量法,其中一种,就是缺失性比较。 比如,两个同方向的力,哪个比较大?简单的实验方法就是撤销一个力,单看另一个力作用下的加速度,通过比较加速度大小反推力的大小。所以,缺失性比较本身是一种具有科学性,也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不过,在一些情况下,被比较的两个事物具有相关性,即一者是另一者的应变量。此时,缺失性比较就会遇到问题:一个力的大小取决于另一个力。因此靠缺失性比较,忽略了应变量之间的关系,无法得出有效的结论。 但是,一般辩手所遇到的辩题,需要比较的两个事物并非都具有这种相关性,因此也不存在“缺失性比较无效”的问题。比如对于“智慧与财富哪个比较重要”,双方并不一定会提出一者是令一者必要条件的观点,那么在此时是完全可以做缺失性比较的。 那么,当辩手说“缺失性比较”的时候,他们所遇到的真正问题往往是什么呢?其实是固定赋值的问题。“当xx不存在的时候,xxxx”就好比说“当x=0的时候z=0”。所以一般意义上辩论的函数都是 z=f(x,y),且x=0或y=0时z=0。呵呵,这等于知道了该函数必经过原点,仅此而已。但是,谁规定x,y就必须取0呢?同时,对于这种“缺失性比较”的演化版本中,有一种是这样的:x为0的时候z为0,y为0的时候z不为0,因此x不为0是z不为0的必要条件。这里的错误不用细说的吧?第一是存在有y=m时z为0的可能,所以y不为m也是z不为0的必要条件;第二是,必要条件就能比非必要条件更能说明重要性吗?所以啊,以后看到对方说“没有xxx就xxxx”的时候,别急着一个“缺失性比较”的帽子丢上去,因为如果对面也看了我的这篇文章,说不定要谢谢你肯定了他方论证的科学性呢。【再谈缺失性比较】前篇关于缺失性比较的议论,因为我的疏忽,只谈到了这个概念的一种解释,忘了另一种。“缺失性比较”还有一重含义,就是对两种事物的“可缺失性”与“不可缺失性”进行比较。这种比较的基础是,承认x与y并非一直为z的必要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缺少x或者缺少y而不影响z。举例而言,生产产品的件数x与总利润y是具有关联性的,但是当达到边际最大利润后,这种关联性开始减弱,x的增加不能再明显使z增加,此时“x的增加”就是可以“缺失”的。因此,通过比较x与y分别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缺失,在哪些情况下不可缺失,可以得出一个分段的结果。如,在z=0-100时x对z起主要影响,在z=100-1000时y对z起主要影响。而在辩论的过程中,下一步自然是根据辩题来确定z值的区间了。在这一重含义下,即使证明x绝对不可缺,y有时可缺,也不能一定证明x对z的影响更大。此时缺失性比较依然有意义,只是不能直接去证明辩题结论罢了。近期日志,权作砖头吧。所谓缺失性比较,就是将具有相比较类的辩题的某个变量被忽略或者被设为零。比如说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道德,亦或者竞争精神比互助精神更重要,“如果没有法律,社会秩序会怎样?”这就叫缺失性比较。其问题有时候有如下几个:一、单一缺失一方,比如法律这个题,一方如果只谈缺失了法律会有多么严重的后果,那么其实我更愿意叫他偏题,因为此时他充其量证明了一个所谓的法律重要性和不可缺性,此时引出第一点,缺失性比较的可用性一定是存在于你把双方的变量都缺失了之后再进行比较,这样如果可以得出一方可缺少另一方不可缺少,即可论证某方有此论点有利。二、其次,是否凡是缺失了两方进行比较的就都可以用了呢?不是。因为凡缺失性比较都要假设,以逻辑推出缺失后的结果以判断双方的可否或缺。比如辩题里面的字眼经常有逻辑关系存在的情况,法律是道德衍生出来的,而法律却又改变着社会道德导向(先假设判断成立),那么当我们假设缺失某一方的时候,根本无法得出合理有效的结论,因为辩题里面的隐含逻辑关系无法充分被参考。即缺失性比较不合理,无法作为合理依据。三、那么好了,此时我们总结一下,首先不可以只缺失一方(可以直接点出对方只论证了不可缺性且干脆没有比较),其次,无法合理推出结果的双方不可用。(可点出对方缺失效果判断错误)再次,其只能得出可缺性和不可缺性的差距,无法直接论证辩题(至少烦请使用者加个逻辑推断)。四、而刘宇昂同学习惯挂在嘴边的边际效应理论(也可做边际效应法,查哪个都行)则是缺失性比较一种颇为有效的使用方法。(不懂请百度)可推出阶段性的可否或缺,且合理合适。此文只是略微简单说一下不是所有的缺失性比较都是错误,至于使用与否,则各位自己看着办,不过我提一句,貌似交大和金城的评委对缺失性比较不是很喜欢,除非你觉得你操作的特别好。转载自 华语辩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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