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运营条线指什么,标准法将商业银行业务划分为几个业务条线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7-29 12:24:06
1,标准法将商业银行业务划分为几个业务条线
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商业银行业务被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等 8 条生产线。
2,如何通过公司治理改革来促进银行合规发展和健康稳健运行
银行业治理体系,是指规范银行业发展、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的一系列组织和制度安排。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造,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架构初步形成,全面深化治理体系改革已成为当前我国银行业改革的重点。当务之急是适应银行集团化、多元化、综合化经营,跨境、跨业、跨市场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业务治理、风险治理和行业治理四大体系。 公司治理方面,在巩固近十年来股份制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重点要健全和完善“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和制衡有效、激励兼容的运行机制。同时,积极改进绩效考评办法,引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逐步扭转追求规模高增速、业绩高指标、利润高增长的盲目扩张惯性思维。 业务治理方面,在巩固前中后台分设机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分类推进分支机构制、条线事业部制、专营部门制、子公司制改革。分支机构制改革,是指对银行业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按照授权经营原则,由分支机构分层分级经营管理,在各自权限内自主开展业务。条线事业部制改革,是指对信用卡、理财、私人银行等设计开发、运营管理专业要求较高,市场营销涉及面广的业务产品,由总行事业部统一设计产品,其他部门和分支行只负责产品销售。专营部门制改革,是指对同业、投资等日常运作专业技术性强、不适宜分散管理的业务,由法人总部建立专营部门单独经营,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再经营。子公司制改革是指,对银行所经营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如信托、租赁等专门设立子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严格建立“防火墙”。 风险治理方面,在巩固和加强信贷风险管控机制的基础上,针对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迅速、集团化经营趋势明显、“走出去”步伐加快的客观实际,推进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和母子公司的集团并表全面风险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建立覆盖非信贷和表外资产的全口径分层次资本占用和风险拨备等制度,同时强化集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监管机构的监督责任。 行业治理方面,在巩固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强化服务和互助功能。一方面,要根据银行管理和发展实际,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另一方面,要通过行业协会,加快推进相关产品登记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管等奠定基础。还要根据风险防控要求,择机推动行业内互助基金等机制建设,进一步构筑和完善维护行业稳定的自助防线。
3,银行风险管理条线指的是什么
楼主你好,你是做银行风险管理或者内审内控的吧?九大条线详细资料请参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这所谓九大条线一般来说是针对标准发的:在标准法下,根据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风险资本计量的结果体现为银行9大核心业务(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将其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他业务)。如有问题请再联系。在标准法下,根据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风险资本计量的结果体现为银行9大核心业务(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将其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他业务)。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银监会此前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现根据新的政策精神,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 (一)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商业银行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前中后台的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 (一)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前述两项比例标准由各银监局自行确定后报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应不低于60%。 (三)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一步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支行。 三、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一)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三)对于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银监会结合其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监局应对其上述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作为银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 (四)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 (五)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四、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优惠计算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五、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监管标准 (一)各级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二)各级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点,及时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工作。 六、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七、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并按照银监会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 八、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含商业银行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有关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组织做好贯彻实施和信息反馈工作。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是1.流动性问题。2.潜在的信用风险增加3.利率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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