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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是如何征收的

根据进口商品的购货发票来征税的,至于税额不同的商品关税税率是不同的,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在做调整,想了解具体情况,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关税是如何征收的

2,国家征收财政关税的条件有哪些

1、商品的进口需求缺乏弹性2、税率不宜过高3、税率高到了完全禁止进口的程度,就是禁止性关税
答案为c财政关税亦称收入关税,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是保护关税的对称。 在历史上关税产生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内,征收关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或宫廷享受。在交通孔道、关卡、桥梁等处,对往来客商征收关税,就构成了既方便又充裕的税源。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后,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的激烈竞争,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利用关税作为保护手段,才出现了保护关税。但财政关税仍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

国家征收财政关税的条件有哪些

3,进口货物的关税和增值税是以什么为基准征收的

进出口货物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守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计算公式: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关税税额扩展资料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的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局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局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局面说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关税
关税是在CIF(成本+运费+保费)基础上征收在CIF+关税基础上征收消费税在CIF+关税+消费税基础上征收增值税。
关税是在CIF(成本+运费+保费)基础上征收;在CIF+关税基础上征收消费税;在CIF+关税+消费税基础上征收增值税。名词解释关税: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进口货物的关税和增值税是以什么为基准征收的

4,征收关税的方法有哪些

征收关税的方法主要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 (一)从量税   从量税是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从量税税额计算的公式是: 税额 = 商品数量 每单位从量税   大多数国家是以商品的重量为单位来征收,只不过有的按商品的净重计征,有的按商品的毛重计征,有的按法定重量计征。   采用从量税的方法征收进口税,在商品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加强了关税的保护作用,相反则作用不大。 (二)从价税   从价税是按照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从价税的计算公式是: 税额 = 商品总值 从价税率   征收从价税,关健是确定商品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货物价格,大体上有以下四种:(1)以到岸价格(CIF)作为征税价格标准;(2)以离岸价格(FOB)作为征税价格标准;(3)以法定价格作为征税价格标准;(4)以实际成交价作为征收价格标准。 从价税的保护作用不受商品价格变动的影响
如一楼所说,主要是从量税和从价税,但还有复合税和滑准税。从量税从价税请参考楼上。 补充一点,我国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主要采用从价税。但目前对冻鸡、石油原油、啤酒、胶卷等类进口商品征收从量税。 (三)混合税 混合税是指在税则的同一税目中订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税率,征税时混合使用两种税率计征。 分为复合税和选择税。 1、复合税:一个税目中的商品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计税,计税时按两者之和作为应征税额征收的关税。(简单说就是从量税+从价税) 我国目前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非家用型摄录一体机、部分数字照相机等进口产品征收复合税。 2、选择税:指对某种商品同时订有从量和从价两种税率,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一种征税,作为该种商品的应征关税额。 (四)滑准税(滑动税) 滑准税是指预先按产品的价格高低分档制定若干不同的税率,然后根据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进口税率的一种关税。当产品价格上涨时采用较低税率,价格下跌时采用较高税率。目的是使该种产品在国内市场价格保持稳定。 目前我国对关税配额外的棉花实行5%-40%的滑准税。对滑准税率低于5%的进口棉花按0.570元/KG计征从量税。

5,进口关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第二十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完税

6,海关征收关税的四种方法

征收方法从价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作为标准征收关税。从价税额=商品总价*从价税率从量关税:依照进出口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箱”、“百个”等)征收定量关税。混合关税:依各种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从价、从量的混合征税。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选择关税:指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有从量、从价两种关税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税额较多的一种关税,也可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为计税标准计征。滑动关税:关税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的税。可以起到稳定进口商品价格的作用
众所周知,热处理是通过改变材料组织使机械零件或产品获得所需性能并保证使用安全可靠的工艺过程,是机械制造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热处理的质量特性是其结果不能通过其后的检验和试验得到完全的验证,并且热处理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都很大,所以在gb/t19000 系列标准中,热处理被认定为“特种工艺”,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实施全员、全面、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由于国内各企业热处理的装备、人员素质、零件技术要求、生产纲领、工艺技术和生产管理水平各不相同,所采取的控制零件或产品质量的各项特殊措施亦存在差异,并且热处理具有连续生产作业的特点,因此,寻求一种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方法,达到满足和提高热处理零件质量尤其是大批量生产零件质量的目的尤为重要。 2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方法的主要内容 2.1转变质量保证模式的思路和观念 过去,我们对热处理零件的质量质量保证模式和质量管理重点的思路和观念停留在传统单纯靠最终检验把关,只注重了质量结果,没有把重点工作放到质量形成的控制上来,把热处理缺陷消灭在质量形成的过程中,曾不断出现零件缺陷或漏检,造成一定的质量损失。各类人员每天忙碌于零件结果的处理,结果是越忙越乱,重复性和低级错误屡次发生,工作异常被动。我们痛定思痛,静心总结和吸取失败的教训,寻找和探索成功的方法,对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进行了重新认识和定位。通过学习热处理标准的相关内容和借鉴热处理管理成功企业经验,明确了提高热处理质量首先必须转变各类人员对质量保证模式的思路和观念,即将过去传统的单纯靠最终检验被动把关,转变为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检验相结合的主动控制的质量保证模式,树立了明确责任、规范管理、严明奖惩和将专业技术、管理技术、科学方法集中统一以及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面管理“三管齐下”的过程质量控制管理思路和观念。几年实施结果表明:思路和观念的转变是全面有效地实施过程质量控制的核心和关键。 2.2强化“四种管理” (1)强化热处理标准的落实和控制要素的规管理 热处理作为生产过程的一个特殊工序,在生产全过程中控制的要素是什么、员工应该做什么、怎样做的规范和做的更好的行为准则是真诚地贯彻和实施热处理标准。作为一个生产军工产品和外贸民品的企业,我们首先组织热处理各类人员分阶段,按标准类别学习了热处理基础标准、质量控制和检验标准、工艺方法标准、工艺材料标准、安全、能耗和环保标准相关内容。在学习过程中,特别强调和注重了用心和责任诚信履约标准的控制要素,用“硬权力”将控制要素贯穿落实热处理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渗透于每一个细节,对照热处理标准,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规范生产的全过程,用“软权力”培养员工执行标准的诚信意识和细节作风,使各类人员自觉主动地将生产过程中的一切影响质量因素按控制要素内容实施全面、有效、规范的控制。这不仅体现了标准落实的有效性,更主要的是控制要素的规范管理,使员工理解和明确了过程要求、识别和懂得了过程特性,运用和掌握了过程方法,形成了有序和规范的生产秩序。因此强化热处理标准的落实和控制要素的规范管理是实现过程质量控制方法的基础和重要措施。

7,关税计税依据

要看你是进口还是出口,在什么地方进行的装卸。请看如下政策。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应当等于进出口货物数量乘以单位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依法估定。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一)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过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可以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 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 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3. 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和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4. 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经过批准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时,可以按照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纳税。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二)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离岸价格应当按照应税出口货物运离出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计算,具体包括货价、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如果该货物是从内地起运的,则将该货物从内地运至出境口岸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扣除。  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照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可以根据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必要时,海关还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否则,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纳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也不作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第二十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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