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的要求是什么意思,税收征收管理与纳税服务是什么岗位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3 02:34:12
1,税收征收管理与纳税服务是什么岗位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是指规范( )有关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缴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总称。】a、b、c、d.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征管法在授予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同时,也将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都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都有责任搞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工作。
2,税局纳服股什么意思
一般县区税务局成立纳税服务部门,叫纳税服务科,级别股级。非税局是政府单位。 其职能是: 1、负责贯彻落实有关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彩票公益金及其他除税收以外的非税收入征管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确定非税收入范围、项目和标准,核定、编制全县非税收入年度收支预算;负责并执行本级非税收入统筹调剂方案。 3、负责全县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使用、核销和稽查工作。 4、负责组织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本级非税收入,及时上报非税收入月、季、年度征收情况报表。 5、负责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定期将帐户内资金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负责办理各单位非税收入的退库或上级分成收入的划解。 6、参与全县有非税收入单位的部门预算和年度非税收入支出计划的审定,并负责其月拨付计划的审批。 7、负责监督检查各执收执罚单位征收、汇缴、划解、使用等情况,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及相关解读。根据公告规定,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象是全国所有采取查账征收,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这一举措说明税务机关将更加重视对企业所得税风险的申报前提示,可以为从事汇算清缴工作的纳税人提供很大便利。但纳税人需要注意详细分析风险提示的有关流程,以便更好的享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一、接受风险提示服务需要先上传相关信息。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进行的,需要首先采集纳税人的财务数据、税收优惠事项等有关信息,纳税人应当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等信息,通过互联网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之前已经完成以上信息报送的,无需重复报送。二、纳税人有是否接受风险提示服务的选择权。在互联网上填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后,如果选择“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系统就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数据和信息进行风险扫描,并在较短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0秒),系统将风险提示信息反馈给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不选择,系统不会主动提示。三、纳税人对系统反馈的风险提示信息,可以选择修改,也可以选择忽视。申报系统只提示风险,不会强行阻碍申报,纳税人获得风险提示信息后应当对有关风险点进行审核,如果审核发现确有问题应当立即修改;如果发现相关数据核算清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不做修改。但因为保留这类风险可能受到税务机关关注,进而对企业开展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企业需要注意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备陈述申辩使用。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建立了“申报、扫描、提示、修改”网络服务闭环,纳税人在正式申报前可多次重复以上环节,且通过互联网即可完成所有操作。如果纳税人选择“申报”功能正式申报后发现申报数据错误,则只能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申报。因此,纳税人选择“申报”要慎之又慎,需要实现对系统提示的全部风险点逐一排查,作出修改或保留的结论,并留存好相关证据,之后再上传申报信息。如果上传申报信息后又有需要修改的事项,只能到办税服务厅人工修改,影响工作效率。需要注意,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所提示的风险信息仅供纳税人参考。因此纳税人一切申报数据必须保证真实准确,既不能对风险提示置之不理,不作核实,也不能盲目按照风险提示的要求扭曲事实,随意修改,以致发生虚假申报,造成新的税收风险。
4,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1,公司员工要有五个人以上买社保(其中有一个必须为会计,具有会计证); 2,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地址70平方以上,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合同; 3,银行存有一定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金额根据注册资本定; 4,80万以上的销售合同,进货销售合同; 5,其他特殊要求的资料(根据每个区不同而有所区别一)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开业满一年: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实收资本50万元人民币(按照地方政策而定)、具体:1.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其实,也要看你们老板跟税务的关系怎么样了,关系好的话,那些条件,都好说。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条例》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2.税收政策规定其他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二)下列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2.新开业的纳税人。
5,纳税服务规范制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一、首问责任制【基本规范】(1)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2)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3)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或答复;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应为纳税人进行有效指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涉税问题,向纳税人说明,并给予必要帮助。【升级规范】依托信息技术,对转办的涉税问题实现全程跟踪记录。二、领导值班【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实行领导值班制,值班领导由县税务局局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轮流担当,并设置领导值班标识。(2)值班领导负责部门间协调;负责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接收纳税人咨询或投诉。(3)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并填写值班日志。三、办税公开【基本规范】(1)税务机关应公开税务机构和职责、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务政策、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税程序、欠缴税款信息、信用等级为A 级的纳税人名单、税务行政处罚标准、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监督电话等事项。(2)对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不得公开。 (3)省、市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公开办税公开事项。四、导税服务【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导税服务。(2)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导税台,配备导税人员;纳税人较少、业务量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延伸点可不设置导税台和导税人员。(3)导税人员负责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指引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设备。五、一次性告知【基本规范】(1)纳税人咨询涉税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咨询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2)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及内容;对不予办理的涉税事项要说明理由、依据等。(3)一次性告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书面告知。六、免填单服务【基本规范】(1)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受理涉税事项时,不再需要纳税人填写申请表单,根据办理人员提供的资料、证件或口述信息,依托征管信息系统或相关辅助软件,录入纳税人相关涉税申请,打印税务文书,经纳税人核对、修定、补充并签字(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涉税事项。(2)免填单的业务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七、延时服务【基本规范】办税服务厅下班时间已到,工作人员已受理的涉税事项尚未办结,应当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直至涉税事项办结。若短时间内无法办结,工作人员可先受理,待办结后通知纳税人。八、限时服务【基本规范】(1)对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业务流转的事项,实行限时服务。(2)限时服务的办理事项时限自办税服务厅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涉税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回复。(3)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说明情况。九、提醒服务【基本规范】(1)税务机关主动提醒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告知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2)提醒服务应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为前提,具体事项由税务机关确定。【升级规范】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和不同的涉税事宜采取不同的提醒方式。主要包括:书面通知、电话告知以及其他方式。十、预约服务【基本规范】 (1)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与纳税人约定适当的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2)纳税人可采取当面预约和电话预约等形式,预约申请一般应提前 1—3 个工作日约定。(3)预约服务内容包括办理涉税业务、税收政策咨询等事项。(4)税务机关要建立《预约服务登记簿》,对已确定预约服务的,纳税服务部门不得单方面解除。在工作时间内采取当面预约和电话预约的形式提供预约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解除预约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纳税人协商解决,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对超过预约时间而未到场的,视为纳税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5)预约服务的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升级规范】(1)通过税务网站、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提供预约申请服务。十一、同城通办【基本规范】 (1)纳税人在通办区域内德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时,工作人员不得以非本辖区为由拒绝办理。 (2)同城通办区域和业务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6,什么是应税劳务
劳务费一般指非本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劳动或服务的劳动报酬。按税法规定,这类劳务费在劳动者取得收入时应该向税务部门缴纳劳务税。也就是单位在支付费用时,要求劳动者提供税务部门的税票。一般为3%的税费。这种要缴税的劳务就称为应税劳务了。仅供参考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而在家庭内部或其他依法不需要纳税的场合,个人或集体向他人提供的劳务就不是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17%、11%或6%)营改增应税劳务: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3%、5%,一般纳税人17%、11%或6%)扩展资料: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交易除了有形的商品交易,还包括无形的服务交易,这应税劳务,就是指服务交易的经济行为。所谓劳务是指以劳动形式为别人提供服务的活动。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应该缴纳有关税收的劳务。所有应缴纳有关税收的以劳动形式为别人提供服务的活动。其所取得的收入为应税劳务收入。所以,应税劳务的范围很宽,不仅仅是服务。它包括应缴纳增值税的工业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还包括应缴纳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等劳务。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应税劳务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对于应税劳务来说,除了原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服务以外,还包括营改增后的建筑服务、饮食服务、运输服务、广告服务等等。所谓劳务是指以劳动形式为别人提供服务的活动。应税劳务是指应该缴纳有关税收的劳务。所有应缴纳有关税收的以劳动形式为别人提供服务的活动。其所取得的收入为应税劳务收入。所以,应税劳务的范围很宽,不仅仅是服务。扩展资料:相关税种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后营业税已经全面取消)。 1、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17%、11%或6%) 2、营改增应税劳务: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3%、5%,一般纳税人17%、11%或6%)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应税劳务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而在家庭内部或其他依法不需要纳税的场合,个人或集体向他人提供的劳务就不是应税劳务。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对于应税劳务来说,除了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服务以外,还包括营业税的建筑服务、饮食服务、运输服务、广告服务等等。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对于应税劳务来说,除了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服务以外,还包括营业税的建筑服务、饮食服务、运输服务、广告服务等等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通常情况:小规模企业3%,一般纳税人17%) 营业税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一般为3%的税费。都属于收入。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应税劳务的范围很广,不仅仅只有服务。应税劳务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后营业税已经全面取消)。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业(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17%、11%或6%)营改增应税劳务: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3%、5%,一般纳税人17%、11%或6%)应税劳务应计入增值税科目中。扩展资料:应税劳务主要面向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范围征收。以交通运输业为例,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一) 陆路运输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二)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三)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四)管道运输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五)装卸搬运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应税劳务
7,税收征收管理的要求
你要的内容有很多哦,我摘录一段给你,希望对你有帮助: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彳正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1.设立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目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也应给予答复。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联号。 2.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改变注册资金的。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入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18 税务代理实务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攀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机关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 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 关的其他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 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具体包括: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具体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1.自行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纳税资料通过邮局寄送主管税务机关。 3.电文方式。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代理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批准。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四、纳税评估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伞业的纳税评估,由对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L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纳税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包括: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费用类评估分析指标、利润类评估分析指标和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等;纳税评估特定分析指标则是根据各个具体税种及其相关因素所运用的各种指标。纳税评估指标在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各地税务机关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评估指标,测算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o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1.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2.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顶警值相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勾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 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3.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置点内容: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纳税申报主裹、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援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遇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4.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欺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六)评估结果的处理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妥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衢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瞥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信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七)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 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各级税务机关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0同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曩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耍做好评信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定期确定营业额、利润额并据以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 6.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3.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阻止出境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六、税务检查 七、税务行政复议 因有字数限制,如要再详细的可写信给我:ypjiang@gsl.com.hk税务征管的一般程序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 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各环节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变动时,就其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种制度。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办理要求及适用范围1.开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的30天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30天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的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复业登记。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量停业或复业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停业或复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提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否则税务机关视为已复业进行征税和管理 4.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5.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管理 1.定期换证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定期换证制度,一般3年1次。 2.年检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年检制度,一般1年1次。 3.国,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税务机关积极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 4.部门配合制度。税收征管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为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开户情况予以协助。 5.遗失补办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三,违法处理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纳税人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化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依法征收,应收必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不越权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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