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要交什么税

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会产生相关税费。根据固定资产属性:1、房屋土地等转让需缴纳营业税、订立转让合同和办理转让手续要缴纳印花税。2、其他设备,如生产设备、运输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等转让需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以营业额为基准缴纳各种地方税,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3、如销售对向为国外公司,还要缴纳关税及其相关税费。
(1)增值税,2009年以前购入,按4%的增值税减半征收(2%);2009年以后购买,按17%;税额=出售价款/(1+税率)*税率(2)如果转让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还要交5%的营业税,税额=出售价格*5%
增值税,4%的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要交什么税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纳税什么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简介: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纳税什么税

3,销售固定资产交啥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9号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要看你转让什么固定资产,如果是动产,就要交增值税;如果是不动产就要交营业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等动产)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按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原税率缴纳增值税;营业税(销售房屋等不动产)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二手车转让合同或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依据税法规定,你单位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售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算处置收益或损失,如取得收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机器等动产,缴纳增值税;如果是房屋等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嘿嘿,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平行交的.销售固定资产好像要交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吧!

销售固定资产交啥税

4,销售固定资产需交纳何种税金

根据税法的规定,销售固定资产本身可能涉及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连带的还有所得税、城建税等。对于不同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其他固定资产,征收税款的规定各有不同。根据税法的规定,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及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三个条件为: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2.对销售除上述应税固定资产以外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3.销售不动产的,应当按照销售额交纳5%的营业税。关于补充问题。对于你所说的机器设备,如果单台设备的出售价款低于入帐原值的,无需交纳增值税;如果单台设备的出售价款高于入帐原值的,则按照“应交增值税=(出售价款/1.04)*0.02”的公式计算应交增值税,同时,仍不得抵扣相关进项税额。
销售固定资产需要交纳的税种: 1、销售设备的,需交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 2、销售房屋、建筑物的,需交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契税是企业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是说你专门经营销售这类商品吧?

5,固定资产销售应缴什么税

答:地税方面涉及的税种有: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二手车转让合同或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税法规定,你单位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出售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算处置收益或损失,如取得收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的税收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销售固定资产按4%减半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6,营改增以后出售固定资产要交纳那些税费

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需要交纳增值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未抵扣过增值税,按4%税率减半征收;如果已抵扣过增值税按其正常适用的税率,该税率通常为17%。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第一条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所销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明确了“营改增”中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规定,上海“营改增”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分两个时点确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的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例如,上海英华税务师事务所税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发生两项业务,销售2011年购置的复印件一台,购置价值10000元,销售收款8000元;销售2012年2月购买的一套摄像机,购置价值20000元(不含税),进项税额3400元已经抵扣,销售收款(含税)21060元。首先,销售2012年2月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则2012年5月销售款21060元应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21060÷(1+17%)=18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17%=306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21060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其次,销售2011年购进固定资产,因属于试点税改前业务,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额=8000÷(1+4%)=7692.31(元);应纳税额=7692.31×4%÷2=153.85(元)。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8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7692.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3.85营业外收入 153.85。另外,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税改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性质类似,同样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企业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出售会计分录:将需要出售固定资产及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销售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至资产处置收益: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资产处置收益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您好,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将自己使用过的部分设备销售给他人,请问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专业解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第28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果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并且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否则,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时,应当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2008年购入固定资产时,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2009年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2、 一般纳税人最近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销售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以上所有“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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