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交所得税是指哪几个月

每个季度预交所得税,每个季度分别是1-3月,4-6月,7-9月,10-12月
一般是季度的 每年季度要预缴 盈利的情况下

预交所得税是指哪几个月

2,所得税预缴是什么时候

所得税预缴的意思是在一个纳税年度期间(所得税按季缴纳),预先按每季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乘以所得税税率预交企业所得税,待年度终了对这一个纳税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

所得税预缴是什么时候

3,什么时候要预缴增值税按什么标准预缴

不动产销售,预收款项需要预缴增值税,建筑企业异地施工也需要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一般在税务系统预警的时候需要预缴增值税,一般按照行业税负来预缴,即你销售收入*税负-你原来缴纳的增值税

什么时候要预缴增值税按什么标准预缴

4,预收款何时缴增值税

要看是什么行业,房地产和施工行业预收款就要预缴增值税,其他行业在货物发出或收入实现的时候确认销项税
与取得收入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先计算扣除项目,然后预收款扣除扣除项目计算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什么时候要预缴税金辅导期之前与辅导期之

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国税局管理的话,一般是一个季度预缴次,如果是地税管理的话,一般是一个月预缴一次,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 2009年1月1日后新开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进行管理。
企业所得税与辅导期没有关系,辅导期是增值税的辅导期。所得税是每季度预交,年终汇算清缴,如果季度末有利润就要预交企业所得税。
随便看看!

6,大家好麻烦问一下企业所得税什么时候申报分月分季预缴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可以按照利润总额*0.25进行预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自纳税年度结束后5个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交应退税款。
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季度按会计利润缴纳,年终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再对会计利润调整
企业所得税由于涉及很多纳税调整项目,计算比较复杂,因此一般每月或每季纳税申报时,直接按企业利润数据进行申报,就叫做“预缴”,待全年结束后,再按全年进行统一计算,并与预缴的税款数比较,多缴的退税,少交的补税,就叫做“年度汇算清缴”。预缴的时候有的企业要求按月申报,有的企业按季度申报,具体按月还是按季就看税局对你的规定(目前多数企业按季),具体申报时间就是在月度或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申报。
年报在5月31日前申报。季报在季度后15日内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税务机关规定)

7,预缴增值税款必须要当月开出税票吗

预缴增值税款不一定必须要在当月开出发票(税票与发票是不同的,这里指的发票)。预缴增值税款会计分录: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你们是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吧?预缴必须要当月开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10]4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4/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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