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备案要哪些资料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申报时应持以下材料:1、填写《X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2、所属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说明。以下三种职工总数的证明。*携带其中一项即可,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a、所属年度劳动情况表(即104报表)原件及复印件;b、所属年度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原件及复印件;c、所属年度6月、12月工资表原件(记账凭证)及复印件;* 带公章其次,拿到缴款书到单位开户银行交款。最后,入账借:管理费用-残保金贷:银行存款若你单位审核残保金的时间与交款的时间距离较大,为避免错账漏账,可计提残保金:借:管理费用-残保金贷:其他应交款-残保金交款时:借:其他应交款-残保金贷:银行存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备案要哪些资料

2,重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重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重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申报时,用人单位需提供安排残疾人、残疾军人的有效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社保缴费证明、工资表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安置比例是多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残保金的`申报及缴纳流程   (1)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直接通过重庆地税网站“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申报缴纳保障金。   (2)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登录残联网上平台或到单位所在地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料。根据残联审核结果,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经残联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已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亦应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手续。   (3)其他享受政策性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登记;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征收机关将予以追缴。 ;

重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备案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3,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第四条 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一级盲人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给予精神、物质奖励。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应报单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和特长,给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第八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第九条 用人单位除被撤销、停产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以外,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已安排下岗和失业的,应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下岗和失业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为其重新上岗或者再就业创造条件。第十条 建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制度。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在每年第1季度内,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名册,并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统计报表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制发。第十一条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驻济的省属及其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设区的市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收缴总额的5%的比例上缴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第十三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数额、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四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确有困难的,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第十五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滞纳金额5‰的滞纳金。第十六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及其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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