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于全省税收征管工作发展大局

1、明确税务稽查职能定位。  2、转变稽查观念。  3、增强稽查执法刚性。  4、加强税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  5、建立案件公示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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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于全省税收征管工作发展大局

2,如何看待税务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运用和实践税收柔性执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柔性执法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规定:为进一步转变税收执法理念,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税务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将运用和实行税收柔性执法。  柔性执法主要是运用辅导、建议、提醒、警示、沟通、劝诫、说服等非强制性的柔性执法方式,注重通过服务、疏导、说理和教育手段实现税收执法目的和效果。  柔性执法强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在税企之间建立起一种符合时代特点的和谐、融洽关系,是现阶段社会发展对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柔性执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人性化方式,更能满足和贴近纳税人的现实需求;通过创新执法理念,运用弹性灵活的手段减少税收执法阻力,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符合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提高税收依法行政水平的目标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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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税务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运用和实践税收柔性执法

3,如何发挥税务稽查在依法治税中的作用

一、公正执法,树立“执法+服务=纳税遵从”的理念 税务稽查为纳税人服务,关键在于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和优化服务应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不受侵害为前提条件。公正执法就是在税务稽查中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努力为全体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税务稽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用法律武器维护税法的尊严,还要学会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与纳税人进行有效地沟通。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咨询,努力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二是在税务案件定性上,要给纳税人讲清税收政策,分析出错原因,帮助纠正问题;三是及时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倡导诚信纳税,使征纳之间的关系保持融洽和谐;四是改进执法方式,注重运用宣传、疏导、教育等柔性执法手段,采取说理式执法,提示税收违法风险,为守法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五是提高稽查执法透明度,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健全制度,大力推行阳光稽查 “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处理结果公开,明确告知被稽查对象的权利及权利实施途径和方式,对降低稽查执法风险大有裨益。因此,在实行阳光稽查的过程中需牢记服务宗旨,始终突出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一是将服务措施贯彻到执法中。查前,做好预案,宣讲政策,辅导纳税人自查申报。查中,严守程序,依法定性处理,实行主查责任制。查后,及时反馈问题,督促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因为查结后如果不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对纳税人来说是明缴暗补;二是将服务思想落实在行动上。对中小型企业一般实行调账检查,需要到企业实地检查的实行限时制;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后,主查人员须撰写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专题调研报告

如何发挥税务稽查在依法治税中的作用

4,怎样做好税务稽查

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针对的对象差别很大,既有大公司,又有小企业,甚至个体工商业者,既有国有企业,又有集体、私营企业,而且每个企业的纳税意识,纳税行为又不一样。面对相对复杂的工作环境,在新时期如何做好税务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呢?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下好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方面,稽查人员要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知识,才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有的放矢,准确找出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并最大限度地避免执法失误。有些纳税人对于财务和税收知识非常了解,偷税的手法相当隐蔽。如果税务人员掌握的知识还不如纳税人,那么就很难发现企业偷税的手段和方法,稽查工作也会收效不佳,而且一开始就会在心理上“输”给纳税人,不利于稽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另一方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还可以给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按规定可以享受的政策,一定要明确传达给纳税人,并很好的贯彻执行;按规定不能享受的政策,应该及时向纳税人指出,以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从而营造一种和谐的征纳关系,促进稽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方面,要努力提高稽查质量。税务稽查的促收促管职能则是从其监督职能中派生出来的,主要是指通过对偷逃税行为的查处,从纳税人方面发现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征管部门,促进其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当前,提高稽查质量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改进选案方式,提高稽查的针对性。稽查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选案,把选案准确率纳入考核内容。要加强同征收管理部门的信息传递,把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管理作为选案的重要手段。二是精心组织检查的实施,提高办案质量。要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要结合现有的稽查力量,精心配备检查人员,要加强对重大案件、跨地区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和案件公告、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 第三方面,在作出税务处理时要把握好一定的尺度。作出税务处理是税务稽查主要工作的完结,稽查工作的好坏主要体现在税务处理的结果上,同时税务处理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利益的再一次分配,因此,作出税务处理在整个稽查流程中显得非常重要。作出税务处理时,既要合法,又要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联系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既不能姑息迁就,又不能“一棍子”打死,同时兼顾效率、公平、公正。这样,才能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作出恰当的处理结果。

5,公司注销未登记税务

之前没有进行过税务登记的话要先去解除税务异常问题,然后进行清算办理,清算办理后才能进行执照注销。公司注销流程:1、公司清算;2、税务注销(如有税务异常需处理正常后进行注销);3、工商注销(如有工商异常或吊销需处理正常后进行注销);4、注销公司印章、银行账户、社保户、许可证等。公司注销需要的材料有:1、营业执照: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如果没有三证合一的公司,还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2、公司印章:公司之前刻章的所有印章,主要包括公司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等。3、财会资料:包括公司近三年账本、税盘、发票、年检材料等等。4、其他公司相关材料。
您好,先跟您解释一下,年审是工商的年报,跟税务没有关系。您公司成立三年都没有税务报道,如果要注销的话,先税务报道,小规模,做零申报,小规模走简易注销程序。清税证明下来后工商注销。如果您自己懂,也有时间,可以自己做。如果觉得繁琐,可以找代理帮您处理。小规模注销没税务报道的,相对于一般人啊,外资公司啊要简单很多。不知道您在哪里,我说的是北京这边,希望能对你有一些帮助!
你不注销的后果是,税务部门把你纳入黑名单,一定时间或永久,你都不能再开公司(做法人或股东)
如果不去主动注销税务,也不再按月申报,三个月后,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转为非正常户管理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三个月后,如果纳税人没有申请注销,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将强行注销并打入黑名单。但你们公司在注册税务登记的时候,法人代表、办税人员都提供了身份证、会计证等复印件,他们会通过这些找到你们,根据征管法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能比工商没有年检处罚还要高,而且账号不注销,他们可能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查封银行账号。如果自己去办理注销手续,主要是取消防伪税控开票资格,收回金税卡、缴销发票,进行注销结算。补充:税务注销手续流程:纳税人向纳税服务大厅提交注销申请并填写注销登记表,依照注销登记表上相关环节,依次在大厅、税源管理(注销结算)办理好相关涉税事宜,待所有环节签字完毕,由纳税服务大厅收回证件,并出具注销证明。注销手续并不复杂,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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