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工程如何缴税

你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应在劳务发生地就取得的劳务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甲公司凭从你单位取得的发票作为总工程项目的扣除凭证,按取得的全部工程收入扣除分包给你单位的工程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你公司就分包工程(筑炉)合同金额在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代开建安业f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a公司取得该f票后,在项目所在地就其总包(分包)合同金额按差额缴纳建安业营业税。

分包工程如何缴税

2,分包工程如何纳税

建筑工程纳税遵循一个原则:对于总、分包单位来讲,纳税按照工程的造价一次纳税,分包工程不存在二次交税的概念。具体操作过程中由总包单位一次性纳税,分包单位带总分包合同及总包单位的完税证明到税务局即可办理。
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建筑业的总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欢迎再次咨询!

分包工程如何纳税

3,工程分包营业税如何缴纳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

工程分包营业税如何缴纳

4,分包工程怎样交税

从2008年开始,总包方不再代扣代缴分包方的税费。因此分包方应该就分包的工程价款与价外费用之和交纳营业税,相应的还会涉及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在哪里缴纳?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缴纳。b企业和c企业都是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都一样的。比如:a总包100万工程给b,b分包20万给c。总共有100万的营业额需要纳税,b分摊80万的,c分摊20万的。但具体这些税款是由b一并代扣代缴;还是先由c先缴,b缴余下部分。各地管理不尽相同,你最好先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缴纳顺序错了会很麻烦。详情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5,劳务分包怎样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从上面的规定就可知道,在国内的建筑劳务分包不再实行代扣代缴了。 从你的问题来看,你公司应该是从其他公司分包劳务。对方每月付你公司的款项,如果符合收入的定义,也就是说你的收入产生了纳税义务,达到了纳税的时间,那么就应该计收入并申报税款,否则就是预收款;付给民工工资,那是你公司成本费用。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金都是总包方代扣代缴的
税金都是总包方代扣代缴的
不管以什么形式承包工程,都需要缴税。承包建筑工程按营业收入的士3%缴纳营业税。

6,建设工程分包营业税如何缴纳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  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竞争,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也成为焦点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②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或转包人将工程再一次分包或转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跨省工程的营业税亦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如中铁公司(驻北京)承包郑州至武汉的某高速公路工程,把其中两部分分包给甲、乙两施工企业,分段分包或转包后,如果没有跨省,则这两个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如果工程跨省,则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纳;如果甲企业将所分包的跨省工程的一部分再次分包给丙、丁两企业,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未跨省,其应缴营业税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若丙企业所分包的工程跨省,其应缴营业税仍由中铁公司代扣后在北京缴纳。  另外,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者的,不管此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在会计核算时,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等流转税由承包方代扣代缴,并由承包方从每期的分包进度款中扣回,这部分流转税形成分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承包方自行完成部分的营业额相关的流转税形成承包方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应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条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额为营业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另外,对于开票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为50万元,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5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以分包开来的发票金额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 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竞争,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也成为焦点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②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或转包人将工程再一次分包或转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跨省工程的营业税亦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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