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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买卖已经支付对价什么意思

你就是买家跟卖家已经对价格核对过了
您好 合同只要是双方签字 按了手印 写了全名 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份严谨的合同能有效的约束交易双方 也能保障双方的利益 不管是善意还是非善意 都是有效的 违约的话 除非另一方不追究 否则违约的一方需要赔偿

车辆买卖已经支付对价什么意思

2,股指期货里对价跟和对手价什么意思

对价是个动词,意思是“对”着盘面的“价”位。举个例子:比如你要买一张合约,盘面上挂单的最低卖出价是10元,上面还有10.01、10.02、10.03等价位,你要想即刻成交的话,就出价10元好了,可以立即成交,这就叫“对价成交”,你的这种挂单方式就叫“对价挂单”。对手价则是和你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者的报价,比如上述例子中,10元、10.01、10.02等都是对手的出价。
对手价 就是现价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股指期货里对价跟和对手价什么意思

3,支付对价的经济含义和法律含义

“对价(consideration)”一词是英美法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支付对价为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要约——承诺”。按照英美法的“获益——受损规则”,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如果承诺人因立约而受损,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也就是说,获益与受损都是允诺的约因。约因是一种限制契约责任范围的工具。一般认为,不具有约因的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性。不过,英美法的约因理论一直被法官所发展,法官经常为了特定的目的而突破原有的约因理论。因此,可以说约因是一个不很确定的概念

支付对价的经济含义和法律含义

4,对价是指金钱货物服务银行付给对价就是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价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价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见,应该支付对价。 对价的含义“对价(consideration)”一词是英美法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支付对价为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要约——承诺”。按照英美法的“获益——受损规则”,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如果承诺人因立约而受损,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也就是说,获益与受损都是允诺的约因。 约因是一种限制契约责任范围的工具。一般认为,不具有约因的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支付对价定义非流通...价格高得多。对价的含义“对价(consideration)”一词是英美法的概念。另一个原因,价格非常低,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支付对价为要件,所以股票市场上他的股票股价高低与他没有关系,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有的是面值获得的,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在英美法中,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一般认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价格高得多,享受股票市场带来的高价,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流通了,所以公平起见,为了获得流通权,获益与受损都是允诺的约因,应该支付对价,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要约——承诺”,价格非常低。支付对价定义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原来是不能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交易的。股改后。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如果承诺人因立约而受损,也应该支付对价,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即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按流通股本每10股送3股。也就是说,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按照英美法的“获益——受损规则”,因此。如10股对付3股。 约因是一种限制契约责任范围的工具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不具有约因的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所以公平起见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5,对价股票什么意思

股票对价问题得由股改谈起。 我国股市上一直存在著“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 过去由於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亦即股市同时存在着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此二类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此即“股权分置”问题。其弊端长久地严重影响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场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对此两类股东的股份,予以重新确认。并由现况的两类股权分置,变为将来股票全面流通的情况。股改的目的,最终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消除制度赋予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垄断控制权、防止同股不同权和同股不同利的现象继续发生。非流通股一旦进入市场流通,市场流通筹码大量增加,那么就会破坏原有高溢价发行的少数流通股的市场条件。在原来股权分置条件下,流通股之所以能够高溢价发行,是因为数量巨大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现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由股权分置改为不分置,全部进入市场流通,且改革后两者权利义务相同),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流通,那么理所当然要对两类股东的持股成本进行核算并重新确认两类股东的股权。也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对两类股东的股权,予以重新确认后,全部股票进入市场流通。 目前具体的股改措施,是由公司管理阶层自己提出股改方案,由小股东投票表决。有些有创意的作法就不断出台,例如: (1)提出大股东违约赔偿条款。 非流通股股东增加股改违约赔偿承诺,规定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未按承诺减持股份,则非流通股股东愿意将违约出售股票所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给公司(类似台湾公司法归入权条款)。这是一个惩罚规定制定,有助於消除流通股股东对股改承诺条款得不到执行的担心,有利於稳定市场预期和增强投资者持股信心。 (2)提出禁售期限(类似共同基金发行之初的闭锁期条款) 大股东主动延长禁售期的承诺,显示了大股东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也给投资者一个良好的预期。有些公司承诺条款将大股东的禁售期限从法定的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至36个月,江淮汽车、精工科技禁售期60个月,而承德钒钛第一大股东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更是承诺7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所持非流通股,其承诺期限之长为股改以来之最。 (3)一些股改公司也订定限售价格条款。 凯恩股份第一大承非流通股股东诺3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票的价格不低於11.74元,这一价格复权后为凯恩股份上市以来的最高价。 (4)蓝筹公司对价理想 上海汽车、民生银行两大蓝筹公司,分别推出了每10股送3.4股和每10股送3股(相当)的对价。这一对价水准超过了前期长江电力和宝钢股份的对价幅度,进一步稳定了投资者对绩优蓝筹股的流通补偿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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