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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证券化是怎么转移银行风险的

打包证券化资产,卖理财…
第一、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降低银行风险资产比例。银行通过主动降低风险资产释放出更多的资本,从而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解决当前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第二、银行可通过调整风险资产结构,解决资金期限错配问题,将缺乏流动性的长期资产变得流动起来,从而提高银行资金的流动性。第三、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把部分资产转移出去,客观上分散和转移了自身的经营风险。第四、可以提高银行的收入水平。银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然后通过提供服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因此,可以预料,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成为商业银行进行自我调节的一项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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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怎么转移银行风险的

2,风险转移较为常见的方式有哪几种

保险、风险分散化、套期保值
首先,人只要有一口气都有三种风险,风险是不能遇知的,但是我们可以事先做一些周全的防范,比如说我们可以买些寿险虽不能阻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却能在风险事故一旦发生之后给我们提供最大限度的慰藉和补偿。
风险转移(credit risk transfer,crt)是指金融机构,一般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使用各种金融工具把信用风险转移到其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随着市场的发展,非金融机构也可能进入信用风险转移市场进行交易,但就市场现状看,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参与机构还主要是各种金融机构。主要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各种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在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中,那些把信用风险转移出去的机构称为信用风险转出者(也就是保护购买者、风险出售者或被保险者),那些接受信用风险的机构称为信用风险接受者(也就是保护出售者、风险购买者或保证人),主要的信用风险转移工具包括贷款销售、资产证券化以及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信用衍生产品。

风险转移较为常见的方式有哪几种

3,理解金融的资本形成过程和风险转移过程

您好金融的资本形成过程和风险转移过程主要有下面几个内容: ①社会资本简单再生产的实现过程.社会资本简单再生产的实现过程,也就是社会总产品的实现过程,即实现两大部类的总产品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社会资本简单再生产的实现过程是通过三方面交换而实现的,首先是第一部类内部各部门、各企业之间的交换;其次是第二部类内部各部门各企业之间的交换;第三是两大部类之间的交换.经过以上三方面的交换,社会总产品的各个部分,都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实物上得到替换,使社会总产品全部实现,保证下年度的社会资本再生产得以正常进行。②社会资本简单再生产的实现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第一部类的可变资本与剩余价值之和,必须等于第二部类不变资本价值.用公式表示是:I(v+m)=Ⅱc. 这个条件表明,第一部类向第二部类提供的生产资料,同第二部类向第一部类提供的生活资料,二者在价值上必须相等.这是社会资本简单再生产的最基本实现条件.第二个条件是,第一部类所生产的全部生产资料价值,必须等于两大部类所消耗掉的不变资本的价值总和.用公式表示是:I(c+v+m)= Ic+Ⅱc. 这个条件表明,第一部类生产的生产资料,应同两大部类对生产资料的需求相等.第三个条件是,第二部类所生产的全部生活资料的价值,必须等于两大部类的可变资本与剩余价值的总和.用公式表示为:Ⅱ(c+v+m)= I(v+m)+ Ⅱ(v+m). 这个条件表明,第二部类生产的生活资料,应与两大部类工人和资本家对生活资料的需求相等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

理解金融的资本形成过程和风险转移过程

4,企业财产风险该如何转移

不少企业在面对突发意外或是自然破坏力时,显得无能为力,只能任由其破坏、损毁,事后由企业主独自承担经济损失。其实,这样的风险可以通过保险转移。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企业资产重组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融资风险、运作风险和合并重组风险等。  一、企业资产重组的政策风险及防范  政策风险防范主要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国家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取决于投资者对市场趋势的正确判断。由于政策风险防范的主要对象是政府管理当局,因而有其特殊性。  二、企业资产重组的融资风险及防范  科学地预测融资风险、合理地规避融资风险,可以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谋取经济利益。但只有确定最优的资金结构,才能有效地降低融资风险。企业的融资过程是充满风险的过程,而确定最优资金结构、选择最佳融资方案,合理防范风险,是一项重要任务。如何确定最优资金结构,主要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选择最有利的融资方式。  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内部融资方式和外部融资方式,其资金成本往往不同。在选择融资方式时,首先应考虑内部积累,其次再考虑外部融资,通过各种数量分析方法,以资金成本为基础,建立起接近最优资金结构的良好结构。  (2)改善经营机制,努力实现借入资金变为自有资金的置换。  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改善自身经营机制,变独资经营为股份制经营或集团经营。通过改制变借入资金为自有资金,既可以扩大企业规模又可以减少融资风险。  (3)充分考虑投资收益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  企业在确定最优资金结构和进行融资时,应充分考虑投资回报率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这一点。能够得到投资者长期稳定的支持,是融资成败的关键因素。  三、企业资产重组的运作风险及防范  对于决策风险的防范,企业应在资产重组之前摸清家底,避免高估自身的资金实力;要充分认识企业在同行业竞争中的地位,关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以尽量减少偏差、降低风险。  对于运作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首先应加强对公关小组成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信息意识,调动公关小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在谈判过程中要注意谈判技巧,讲求方法,力求取得主动权;对签订合同中的风险,要充分利用“陈述与保证”条款进行防范,应要求被重组方作出承诺,对于虚假陈述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合同中也应添加条款确保被重组方在重组方接管资产前还须承担管理、维护资产,不得损害重组方的责任;对或有负债要充分预计,并通过协商界定双方承担责任的范围。  四、企业资产合并重组风险及防范  企业资产合并重组是指企业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而与另一公司合并在一起的活动。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都由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来承担。企业在合并重组活动中,有时会遭到目标公司的反抗,即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从而给合并重组带来风险。合并重组风险主要分为杠杆收购风险、委托经营与代理风险和目标公司反收购风险。  (1)杠杆收购风险  杠杆收购,是指收购方以目标企业的资产和将来的现金收入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融资,买下目标企业并对其进行整顿的收购行为。杠杆收购有力地推动了企业间的资产重组,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为进行杠杆收购而发行垃圾债券,助长了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加剧了证券市场震荡和为牟取差价、获取暴利而进行杠杆收购,扰乱目标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造成社会经济不稳定。  (2)托管经营与代理风险  托管经营,是指企业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法人财产交由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偿经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方式。代理风险,是指在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状态下,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在目标、动机、利益、权利、责任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委托人具有因将资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转让给代理人后可能遭受利益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代理人可能缺乏代理资格,即没有足够的自有资产作受托资产的抵押或代理人没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导致代理风险的产生;二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代理风险;三是委托人缺乏监督代理人行为的动力而产生的代理风险;四是代理人经营不规范所产生的风险。  (3)目标公司反收购风险  目标公司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对潜在的和现实的购买进行积极的或消极的防御行为,称为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或反兼并。如果一个企业在资产重组时遭到目标公司的反击,就会增加资产重组工作的难度和风险,称为反收购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收购方进行控告,从法律上挫败收购方的兼并意图,同时也增加收购方的收购费用,使收购方遭受较大的损失;二是采取多种手段抬高股票价格,加大收购者的收购成本,增加收购难度;三是通过保障企业管理层乃至普通员工利益来提高收购成本。  对于杠杆收购风险的防范,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杠杆收购的管理,使杠杆收购规范化。要严格控制垃圾债券发行量,限制金融导向收购,鼓励经营导向型收购。  对于托管经营中代理风险的防范,一是要建立委托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二是要建立共同经营风险机制;三是要建立代理人经营行为约束机制;四是要建立代理人市场选择机制;五是要完善法律体系。  对于目标公司反收购风险的防范,收购方要尽量取得目标公司的信任与合作,特别是要打消目标公司把自己的善意收购行业视为恶意收购行为的顾虑,收购方应主动与目标公司进行协商,尊重目标公司的利益,争取目标公司的理解和支持。

5,如何转移融资租赁物的风险

您好 融资租赁合同具其下特殊性:一、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租金是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和对价,也是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融资的对价。出租人的主要作用是提供资金融通,而非租赁物的实务提供。二、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并直接受益的是承租人,而非具有所有权的出租人。因此,因不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只能由长期实际控制租赁物的承租人承担。三、从行业实践的角度,出租人往往从融资租赁交易开始时就对租赁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费摊入各期租金中,实际上可以视为将保险合同和租赁物全部租给了承租人。一旦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可从保险金中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约定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因此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对这一行业惯例进行了认可和补充,该《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此规定的理解,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一、适用条件本规定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限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各方的原因引起的风险。如果是因为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的风险,则不适用该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二、风险转移的节点只有在承租人实际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才由承租人承担。在此之前的,则要分情况讨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风险在转移给承租人之前,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在转移给承租人之后,由承租人承担。而风险转移的节点,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解释》第7条解决的问题是明确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是否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根据融资租赁的特点,出租人只承担支付货款购买租赁物的责任,租赁物本身的收益和风险全部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因此,出租人无需承担和租赁物有关的任何风险,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另外,融资租赁市场也存在经出租人允许后,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情况。此时,尽管承租人并未实际占有租赁物,但根据本条解释的规定和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仍然要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间的风险责任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并不妨碍承租人对相应风险的承担。三、承租人如何减轻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仍要支付租金。但是因为不可归责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则承担的责任过重,此时可以根据本《解释》第11条的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以补偿出租人的损失来代替支付租金,其责任可以相应减轻。四、意思自治融资租赁关系属于私法领域,因此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的约定没有导致合同有效的因素时,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希望可以帮到您 谢谢
融资租赁需要健康的信用环境说这话的人一定不是真正地了解融资租赁。融资租赁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等独特的经营方式,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依赖,甚至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完全不需要考虑承租人的信用下独立运作。尤其是在信用环境不好的情况下,正是融资租赁发挥特长的好时机。当然,信用环境的改善会简化融资租赁的操作,加快融资租赁的普及。专业能力强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依靠技术手段来解决信用问题。融资租赁就是金融租赁在外国是,在中国不是。如果从业务角度说是对的,从机构的角度就不一定对。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本站注:现为银监会)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这个法规并没有太大的效力,目前已有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更名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可以加速折旧租期和折旧期没有任何关系,前者是当事人商定的,后者是国家规定的。尽管在租金计算上他们匹配的合理具有节税功能,但决不因此可以加速折旧。除非有文件规定某种条件下的可以按照租期缩短折旧期。按照现在的政策不通过租赁,企业也可以自主选择快速折旧的办法,但折旧期不能缩短。 如果通过融资租赁并享受《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租期和折旧期孰短原则,才可以说通过融资租赁可以加速折旧,而且是缩短折旧期的那种加速。融资租赁就是变相贷款承租人从出租人那得不到一分钱(回租除外),却总按照银行的贷款标准和租赁公司谈租赁。租赁公司把租赁当作贷款做,忽视了贸易环节的风险控制,当出现拖欠、赖帐的时候,因为丢掉了物权,也像贷款那样 很容易失去债权。融资租赁可以表外融资忘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关于租赁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要把表格外面融资解释成“表外融资”,况且承租人也没有融到资金。如果说“表外融物”还差不多。融资租赁可以合理避税不同的租赁形式,按照国家的规定要承担不同的税赋。在这个税种少交,在那个税种就多交。在前期少交,在后期就得多交。虽然是“朝三暮四”典故的翻版,但是税款的时间价值和支付方式的变化,还是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但这不是“避税”。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融资租赁业什么也不要做,早就靠给别人避税发达了。融资租赁就是金融业务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服务贸易方式。虽然在租金计算的方式上采用金融的方法,如果租赁资产不能进入资本市场,租赁公司只能用自己的资金开展业务,那就没有金融的内涵。其次就算是金融业务租赁公司也是做的借款业务而不是放款业务。正因为进入这个误区,所以才出现监管部门才把借款人当放款人监管笑话。做融资租赁需要设定准入门槛 如果你要做电脑或复印机的融资租赁业务大概需要5亿的资本金才行。全国有多少种行业,有多少类大小不同的设备,不能使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如果把抬高融资租赁门槛是为解决租赁公司历史包袱来做。结果就是20多年来超过10年至今不批一个新的金融租赁公司,16家金融租赁公司只剩下6家没有停业。今后是否还需要门槛要看《融资租赁法》,目前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注册资金门槛是5000万人民币。融资租赁需要严格监管租赁是一个边缘产业,谁想独立监管都不现实,也不成例。单一部门的监管是越管越乱。因为跨行监管既不现实,也得不到法律支持。越是监管的严格,越是敢借严格监管的名义迷惑出资人。而没有严格监管的,没有机会违法经营,也没有机会以被严格监管的名义圈钱。 或者准确的说:不给出资人把别人的钱不负责任地给租赁公司,还借口说租赁公司有严格监管。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是两种不同的租赁方式当专家们没有搞清楚的时候,整个行业都被误导了。似乎传统的出租业务已经约定俗成地被叫做经营租赁。整个租赁业在混沌当中运行,在混沌当中制定政策,在混沌当中被耽搁26年至今还没有长足的进步。融资租赁的费用比贷款高租赁和贷款完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交易,由于出租人的误导,承租人也把租赁当贷款看,在计算上总是在和贷款相比较。没有人考虑机会成本那个大,以自身的条件是否能从银行融到资金。如果把潜规则的费用算进去,把耗费的时间和物力算进去,谁的费用高才能做出最后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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