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和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1、个人信息是如何泄露的?
个人信息泄露应该与自己关系最大,其次是使用过你信息的相关方。个人信息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一些或许隐蔽的信息,只要自己不提供,相关方是不可能获得的吧,现在很多人都在吵着信息被某些平台贩卖了,那还不是自己没保护好,当我们在办理一些相关的业务时,一定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信息,对于不可靠的平台一律不去涉及过于隐私性的信息,还有,不要贪小便宜,很多平台都还用小便宜来获取用户资料,而人又有一种贪便宜的心理,所以很多人的信息就因此被被人获得了。
自我信息保护意识不强,拿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讲,现在的很多区块链都要获得用户的很绝密性信息,而很多人也被区块链的火热冲昏了头脑,就给了平台,他们给你的只不过是一些无法兑现的东西,也可能是永远无法兑现的东西,而你却心甘情愿的把自己的信息给相关方了,他们要那么绝密的信息干什么?那信息都可以与银行系统相比较了,所以很多人根本不注重保护自我信息,
相关业务方的泄露,有些平台是本身就售卖用户信息,有些则是实力不强,被别人盗取了自己获得的用户信息。这些相关方没有做好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而他们的损失却很小,处罚力度也很轻,这样,他们根本没有压力,也就没有动力大规模的投入去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了,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与自己的信息安全意识不足有很大的关系,同时相关业务方缺乏强有力的监管与处罚措施也是我们信息被泄露的原因。
2、个人信息泄露,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之规定,公民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如若对当事人遭成损害者,视后果的轻重判罚,可实行:赔礼道谦,经济赔偿,拘留或判刑。如隐私泄露,首先判定是怎样泄露的,泄露给了谁,然后去公安部门备案,如若遭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可向公安报案,并提供信息,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以上两项法律条文之规定,进行判罚,
3、个人信息泄露到底会有多恐怖?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律制度也不是凭空而来的,需要立足已有规定逐步完善。出台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确定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一个还是多个,多部门之间分工如何,需要立足现行法律规定和已经形成的监管分工。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监管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关于部门分工的确定也有统一、明晰的逻辑,一、相关法律规定(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个人”指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承担者多为服务提供者或者商品的提供者(即经营者)。
个人在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场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个人信息保护规制的重点,可贵的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即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基本上可以解决个人信息保护对法律制度的需求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规则。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确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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