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12366受理范围

12366受理范围是国税系统税收政策、征管程序等涉税业务的咨询等等。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1、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2、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3、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4、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全国有36个省市税务系统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并有14个省级税务机关在部分辖区内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成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桥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后,应当按照以下分类转交相关部门:(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转交举报中心;(二)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交被检举人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处理;(三)其他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税务机关的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接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举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举报中心。

12366受理范围

2,12366受理范围

12366热线受理范围国税系统税收政策、征管程序等涉税业务的咨询。(二)国税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基本信息等涉税查询。(三)国税管辖范围的一般税收违法举报(包括发票违法举报、税务登记违法举报等)。(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六)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七)对国税机关在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效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八)按规定应受理的其它事项。二、12366热线受理要求(一)发票违法举报:需提供能够证明购销行为已真实发生的有效凭证或证据。(二)税务登记违法举报等其他一般税收违法举报:需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三)纳税服务投诉:需按规定提供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或工号、岗位等)及其所属工作单位,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资料。(四)意见建议:需按规定提供所反映问题的具体内容或事情经过及具体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拓展资料】为了向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于2008年7月1日全面开通。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实现税务咨询、服务投诉、涉税举报等涉税业务的呼叫中心,它按照现代呼叫中心的基本要求和涵盖内容,通过全面构筑呼叫平台、语音导航、人工坐席服务等,完成纳税人通过电话咨询税收政策法规、服务投诉、涉税举报等内容。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宗旨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该系统的开通是我省国税系统税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具有"自动语音、人工坐席服务、网上查询"三大功能。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 1月12日挂牌成立,成为继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之后的又一国家级纳税服务中心 ,至此,税务部门12366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已完成两大国家级中心的布局。税务总局纳税人咨询需求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2015年,纳税人通过电话、网站等渠道向全国12366热线发起咨询需求共3928.89万次,其中电话咨询3925.26万次。

12366受理范围

3,税务咨询热线12366

展开3全部 税务热线12366工作时间是九点到下午五点。12366热线受理范围如下:1、国税系统税收政策、征管程序等涉税业务的咨询;2、国税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基本信息等涉税查询;3、国税管辖范围的一般税收违法举报(包括发票违法举报、税务登记违法举报等);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6、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7、对国税机关在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效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8、按规定应受理的其它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税务咨询热线12366


文章TAG:12366能咨询什么12366  咨询  什么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