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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能解释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进项税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得抵扣的税额进行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

谁能解释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进项税转出

2,在哪些情况下作进项税转出的账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得抵扣的税额进行处理. 1. 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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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作进项税转出的账务处理

3,什么情况下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举例说明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要做转出。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3条明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的变化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4条明确: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按照该条所述的规定,如果单位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经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中途因管理不善发生了非正常损失也是不允许扣除的。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进项税额转出,是不能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盘亏毁损材料的进项税,进项税或过期没有认证,已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

什么情况下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举例说明

4,哪些行为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哪些固定资产能抵扣,哪些不能抵扣,我们用排除法,看哪些不能抵扣,不能抵扣相关规定如下: a、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涉及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是:凡是用于应税项目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购进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b、哪些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扣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予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2、所以固定资产并不是全部能够抵扣,要视情况而定,从上面咱们拣出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 a、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购进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b、建筑物的构成部份: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监控设备) 3、排除2项的a b以外的固定资产均可以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包括: 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 2、改变用途,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扣; 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 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一)进项转出是指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 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外贸企业出口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其征、退税之差应该转出。转出部分计入成本。 以上项目所含进项税转出时,与之相关的运费按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该转出。

5,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税项目和福利以及提前报废时做进项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事例说明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商品进销差价 60 贷:库存商品 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含税金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再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五、进货退回

6,什么情况下用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专门用于职工福利项目的,用于非应税项目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毁损的,其他税务机关确认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都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事例说明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商品进销差价 60 贷:库存商品 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含税金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再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五、进货退回

7,什么是进项税转出进项税为何要转出

进项税转出 顾名思义 就是指把原本因购进货物带来的进项税从进项税这一科目中提出去 转到其他科目中去 一般发生于不能抵扣的情形 比如把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用于自建工程等等 都是不能抵扣的 因此需要转出这一部分进项税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事例说明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生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55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170  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3400  四、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商品进销差价 60  贷:库存商品 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在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在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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