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方税源靠什么,简述营改增对重建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有哪些百度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02 08: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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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营改增对重建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体系的要求有哪些百度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建议2.1 部分地区可考虑将房地产税定为地方主体税种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有很多,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有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契税。房地产税与其他商品税和所得税比较,优点是税源充足、税基稳定,房产信息完善,基本能做到房产与房主的对应。“营改增”后,地方财政收入有很大的缺口,可以把房地产税做主体税种来弥补缺口,但该税种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产业的聚集水平,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房价较低,房地产税带来的收入甚少,所以在经济落后的地区不适合把该税种当作主体税种。我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房地产税收收入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在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迅猛,房地产税收入较高,如北京、上海等地,但是在西部地区,如内蒙古、西藏等地区,经济落后,房地产行业不景气,房地产税收入在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中占比例相对较低。所以,将房产税作为主体税种还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可一概而论,经济发达的地区在“营改增”后可以将房地产税确立为主体税种,同时扩大税基,严格征管。2.2 充分发挥各个地方的资源优势,将资源税定为主体税种我国东、西部地区资源物产丰富,因此可以把资源税作为主体税种。资源税是我国领域及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产盐的单位、自然人征收的一种税,包含天然气、原油、煤炭、黑色金属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所以地方政府要想将资源税确立为主体税种,就需进行改革,扩大课征范围,完善税率,以此增加资源税收入便能提高地税收入。
2,怎样做好营改增后地税征管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适应改革。充分认识“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是避免重复征税,改进我国税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作为地税干部要牢固树立思想领先、顺势而为的理念,树立全局观念,强化主观责任意识,积极适应改革、参与改革,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稳定干部思想波动,是当前以致今后一段时间地税干部思想教育的重要措施。正确引导地税干部树立大局意识,抛弃消极思维,更新思想观念,让地税干部从迷茫、悲观的氛围中解脱出来,只要我们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心情舒畅地投入工作,尽心尽力地做好工作,地税事业仍然大有作为。 (二)转变税源管理方式,加快构建地方税收体系。一是及时优化税源结构,完善新的税源管理机制,着重加强对附征税费、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管理,做到小税精管;二是地税机关前期征收所倚仗的三大主体税种中只剩下个人所得税被完整保留,应将地税征管的重心转移到个人税收管理上,个人所得税征收在未来整个地方税收中的比重将进一步加大,成为地方税收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有必要通过开源挖潜,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的可用财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自然人为经营实体的商业运作模式越来越普遍,如电商、微商、个体工商户等等,且其所采用的经营模式也是越来越多样化,如通过网站、实体店、社交平台等都能实现交易的完成,势必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带来一定的困难和冲击,积极推进税收征管转型,逐步将征管重点转向自然人为主,特别是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三是建立和完善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将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固定税源上,使其成为地方税收增收的重要因素;四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基金费征管体系和流程,加强社保费等非税收入管理,使其成为地方财力的重要补充。 (二)创新升级税收服务,构建和谐柔性执法氛围。一是坚持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掌握纳税人的第一手资料,切实将纳税服务的重点由简单的临门服务向政策性服务转移,运用“互联网+”思维,搭建集“互联网+智能咨询”“互联网+信息定制”“互联网+监督维权”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便民春风行动,做好同城通办、委托代征工作、国地税互派人员、共建办税服务厅等方式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二是“营改增”后,地税征管范围的面广,特别是财产行为税,很多直接与自然人接触,征管难度大,为了达到和谐征税,我们应该柔性执法,突破传统的刚性执法的固有思维,使税收行政执法向刚柔并济转变,将柔性执法融入到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中去,改变以往重处罚、轻教育的执法方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注重疏堵结合,提高执法效果。 (三)优化人力资源,提升干部素质。一是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地税干部的业务素养,跟上税制改革的步伐,使广大地税干部能够更好地投入工作。二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按照机构集约化、扁平化的要求和专业化管理岗责体系,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充实征管一线人员,增强税源管理力量。三是强化业务培训。开展分级分类分行业培训,建立行业管理的专家团队;开展各类能手竞赛活动,注重专业岗位技能的培养和提高,突出能力操作与训练,进一步激发活力,增强动力。四是完善激励机制。结合绩效管理,把绩效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员的晋升、评先评优等结合起来,对工作不负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挖掘管理潜能。 (四)推进“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扩大税收征管保障,拓展涉税信息采集范围,通过统一系统平台实施数据交换;二是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加强信息利用;与法院建立协助执行工作机制,定期取得法院司法拍卖信息;拓展自然人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与公积金、人社等部门交换相关数据。三是突出信息管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能化。深化金三系统的应用,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推进数据标准化及质量管理,尽快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实现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将纳税信用纳入银行的征信系统。适应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数量不断增加以及企业经营多元化、跨区域的新趋势,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五)深化国地税的合作,打造国地税合作新局面。一是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对照规范抓规范,推进“国税+地税”深度合作;二是抓好税款委托代征,明确委托代征的范围、税种,将零散税收、附加税等地方税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委托国税代征,减少税收流失,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三是全面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联合办税,全面推进双方共建办税大厅、互派人员、互设办税窗口、互置办税设备,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四是积极搭建国税与地税信息交换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监控税源,确保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税款核定、税款比对、涉税违章方面的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国税增值税入库与地税附加税费情况的比对分析,利用国税提供的涉税信息加强纳税评估,开展专项税收检查,强化税源监管。在纳税人开具发票缴纳国税的同时及时从国税部门获取纳税人开票和纳税信息,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五是加快国地税征管基础数据的深度融合。管户差异是制约基础夯实的绊脚石、信息不对称是征管质量的拦路虎、信息融合将成为转型跨越的发动机、信息增值是实现管理腾飞的孵化器,要“依托国税信息、核查地税信息、融合两局信息”的思路,采用“内筛、外比、再融合”的办法,力求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破解基础短板、缓解服务压力、增进减负提效”短期目标,全面开展核心信息融合比对,布局“夯实征管基础、消化税改影响、强化增值应用、实现税种精管”的中期目标,努力实现“实现转型跨越、实现再次腾飞”的长期目标。 (六)加强数据管理,打牢税源基础。数据信息的管理应用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手段,数据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质量的进程和效率。要结合风险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数据清理核对工作。核对纳税人纸质资料与实际情况,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录,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核对纸质资料与金三系统信息;以检验数据录入的准确性,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核对纸质资料与“一户式”档案信息。有针对性地补充和完善,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定期从工商、国税、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获取涉税信息,做到信息共享、数据共享,从源头上加强了税源监控。 (七)规范征管档案,打牢应用基础。税收征管资料是形成于税收征管活动的第一手材料,加强税收征管档案规范化管理,是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针对长期以来征管档案不规范、不统一的现状,要制定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对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等环节进行明确规定,用统一样式的档案封面、案卷目录、卷内备考表进行装订整理,统一编号、有序装订,达到规范、整洁、美观的要求;对所有纳税人的征管档案,一律实行“一户式”管理。
3,营改增对我国地方政府税收收入有何影响
营改增后地方税收收入一半以上地方与中央共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意味着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进入地方和中央共享税收范围。 其意义被认为“超过了1994年分税制以来任何一项税制改革”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继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试点以来,其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8月2日晚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宣布将试点范围扩张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和深圳10个省(直辖市),并同时公告称,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 10月31日,浙江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浙江省“营改增”试点工作发布会,宣布浙江试点将于12月1日正式启动。 作为“十二五”经济目标中结构性减税的“最根本”举措,其目的在于消除营业税全额征收、重复性征税的缺陷,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掣肘。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罗石林在发布会上表示,根据浙江省前期开展试点模拟测算的结果,浙江省约95%的纳税人税负会下降——尤以原营业税为5%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受惠最为明显,他们将适用于增值税3%的征税率,其税负下降幅度高达40%。 今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曾在其公开演讲中称,“营改增”如全面铺开,官方测算年税收收入预计净减少1000亿元以上。而来自上海财税部门的统计数据曾做出应证:与原来实行的营业税税制相比,实施“营改增”改革后,今年上半年上海试点企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整体减轻税收负担44.5亿元。 税负不降反升? 来自行业的数据与政府的测算数据却截然相反——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上海65家物流企业进行了调查,其结果显示,物流企业特别是运输型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大幅增加”。报告中称,这些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年均营业税的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而在实行“营改增”后,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实务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也会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 义乌通达物流公司董事长陈海滨在仔细看完“营改增”的相应政策之后,对其实施结果同样不十分乐观。 按照计划,各地的“营改增”试行方案均在原来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营业额但凡超过500万元即属于一般纳税人,即适用于6%的税率,较之此前的5%营业税,我们的税负反上升一个百分点。”陈海滨表示。 陈海滨认为,如果不计进项,多数企业税负将就此增加。不过即使算入进项折扣,进项抵扣计法依旧困难重重。交通运输公司的成本中,占重项的即是燃料费和人工费用。以其公司为例,这两项分别占到37%和21%。其中,仅燃料费用可以作为进项项目参与折扣,而燃油费能否获得折扣,其结果“还不一定”。 “问题在于,运输类型企业难以避免在外地加油,一旦外地加油站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企业就拿不到抵扣凭证。即便油费可以抵扣,加油站要求运输公司购置油卡,把油卡用完才给开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企业必须累积数以万计甚至十万计的加油小票后,才能换回用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这中间的现金利息成本自然由企业承担。” 此外,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等、“营改增”试点前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支出同样无法计入折扣范围,多数成本无异于“隐形”。 罗石林在回应《浙商》记者的这一问题时称,针对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在“营改增”之后有所增加这一情况,浙江省将对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增加的部分将由同级财政进行补助,这部分的财政补贴约为15亿元。 此举同样仿照上海:上海规定对于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给予财政补贴。 不过在陈海滨看来,他根本不指望这些补贴能带来多少帮助,“这么多企业去争抢,未必能轮到我们,就算我们有资格拿,真正到手也是猴年马月了。” 行业扩围难? 10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传出,“要抓紧制定扩大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这一信息被认为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地域扩围”之后,有望展开“行业扩围”的政策号角。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指出,依据税收中性原则,“营改增”不应在地区试点上停留过久,这样会干扰生产要素,形成“税收洼地”,从而加剧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未来最好应按行业进行试点。 但上海交通大学[微博]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却认为,2013年上半年的增值税改革,将持续在试点省市的范围扩张,行业扩张仍然不会“步子迈得过大”。汪蔚青认为,各地推进程度参差不齐,试点行业口径也不够一致,例如营业税原来由差额征税,转换为增值税后,应该如何操作,虽有规定,但还有些细节尚不清晰,且部分行业出现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都需进一步完善而后推进。 选择哪个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是深化“营改增”的关键。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未来试点行业应选择适应增值税征收特点的、进项税额容易确认的行业,选择的行业还应具有典型性。 不过毕马威北京税务部合伙人邸占广却表示,“营改增”整体是一个“减税”行为,尽管目前仍有大量行业未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但随着试点区域的进一步推进,“行业扩围是必然之势”,预计营业税将在2015年之前被增值税完全取代。 分税制改革讯号?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强调说:“营改增绝非一般意义上的税制调整或税制改革举措。实际上,它预示着一场可能涉及整个财税体制以及整个经济社会体制的重大变革的到来。” 无论如何评议,“营改增”将改征增值税部分留归地方财政,已经打乱了中央和地方此前的财政分配关系,如何进一步理顺,仍是未来之重。 浙江江山市一名国税局官员向《浙商》记者表示,目前,作为由地方政府掌握的唯一一个主体税种,营业税收入大致占到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意味着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进入地方和中央共享税收范围。尽管目前可以采用临时性的安排,即把原征收自营业税领域、现改征增值税之后的收入原封不动地还给地方政府,但至少从税收体制上来看,地方政府的自主财源缺少大半。目前,我国有18个税种,只有5个税种是大税源,其中营业税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15%以上,其余13个税种都是零星税源,加起来总占比不到10%。 在多数分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地方政府开征的理想税种及税基应具有非流动性,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是共同点。但目前我国财产税系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遗产税等重要税种尚在研究之中,虽然财产税税种较多,但税额较小,远不足以保证地方支出需要。 “有鉴于此,新的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肯定要涉及增设新税或改制老税。无论是增设新税还是改制老税,都会带动地方税收体系以及整个税收制度体系的重构。”该名官员表示。 “营改增”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征税机关的调整问题。上海国地税不分家,改革难度较小,增值税统一由国税机关征收,地税机关的功能还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8月17日,财政部、央行、国税总局等三部门曾发出通知明确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但未来仍牵涉国税局和地税局两个税务局的发展问题,诸如国税局、地税局是合还是分,还是作更大的调整?”该名官员称,“这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 国税地税的权力分属直指中央与地方,税制改革意味着税收的重新划分,而税和事是相对应的,即财权和事权的对应。公共财政的改造被视为政治改革的最佳切入口。 “可以认定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开弓没有回头箭。营改增一旦启动了,进而在全国推开,我们将迎来新一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改革。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财税体制改革。”高培勇如是说。文章出自《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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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地方税源靠什么营改增 地方 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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