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处置固定资产交什么税,营改增以后出售固定资产需要交哪些税费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02 1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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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以后出售固定资产需要交哪些税费
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201651营改增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处置按多少税率计提税金和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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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这两种情况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营改增后出售固定资产要交哪些税费
4,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法律分析:一、小规模纳税人:(一)基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二、一般纳税人:(一)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依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第一条 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销售营改增后购入的固定资产适用什么税率
营改增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通常是17%的税率,销售时,必须按照购入时的适用税率。亲爱的学员,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营改增以后出售固定资产要交纳那些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明确了“营改增”中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规定,上海“营改增”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分两个时点确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的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例如,上海英华税务师事务所税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发生两项业务,销售2011年购置的复印件一台,购置价值10000元,销售收款8000元;销售2012年2月购买的一套摄像机,购置价值20000元(不含税),进项税额3400元已经抵扣,销售收款(含税)21060元。首先,销售2012年2月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则2012年5月销售款21060元应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21060÷(1+17%)=18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17%=306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21060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其次,销售2011年购进固定资产,因属于试点税改前业务,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额=8000÷(1+4%)=7692.31(元);应纳税额=7692.31×4%÷2=153.85(元)。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8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7692.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3.85营业外收入 153.85。另外,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税改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性质类似,同样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营改增后购置固定资产的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所以车辆价款、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契税记入“固定资产”(房产契税)或“无形资产”科目(土地契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耕地占用税是由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缴纳。 契税由买方缴纳。 印花税由鉴定合同的双方都缴纳。 车辆购置税由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8,营该增后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算税
由于有形动产租赁已经营改增,现在改征增值税,税率还是17%;如果是有形动产租赁,应该交增值税;如果是不动产租赁,仍然需要交营业税,税率按照5%。 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粮食、自来水、暖气、图书等货物时,实行13%的低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实行11%的低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实行6%的低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型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销项税额。 转型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其他行业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于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也可按发票额在销售额中扣除,但取得的本市试点一般纳税人或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不可扣除销售额。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中不动产的出租收入也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计算税款区分以下三种情况: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①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款=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②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步骤一:先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步骤二: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应纳税款,一般不需补缴税款,只需填申报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率3%,税率11%,需补(退)税款;补(退)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2.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①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其他出租不动产情况: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②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步骤一:先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其他出租不动产情况: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步骤二: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税款=应纳税款,一般不需补缴税款,只需填申报表。3.其他个人纳税地点: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可以按月(季度)分摊租金缴税。当然,也可以一次性全额纳税申报。
9,最新营改增固定资产转让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固定资产转让交增值税税率是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扩展资料:分类(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参考资料:税率和征收率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固定资产转让交增值税税率是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的税率有4档,分别是17%、11%、6%、0%。(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不是税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0,营改增以后出售固定资产要交纳那些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明确了“营改增”中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规定,上海“营改增”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分两个时点确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的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例如,上海英华税务师事务所税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发生两项业务,销售2011年购置的复印件一台,购置价值10000元,销售收款8000元;销售2012年2月购买的一套摄像机,购置价值20000元(不含税),进项税额3400元已经抵扣,销售收款(含税)21060元。首先,销售2012年2月购进的固定资产,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则2012年5月销售款21060元应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21060÷(1+17%)=18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0×17%=306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21060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其次,销售2011年购进固定资产,因属于试点税改前业务,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额=8000÷(1+4%)=7692.31(元);应纳税额=7692.31×4%÷2=153.85(元)。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8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7692.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3.85营业外收入 153.85。另外,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税改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性质类似,同样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交纳增值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未抵扣过增值税,按4%税率减半征收;如果已抵扣过增值税按其正常适用的税率,该税率通常为17%。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第一条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所销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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