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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关税的计税依据为A到岸价 B离岸价 C关税完税价格 D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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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是完税价格,具体说进口时为到岸价格,出口时为离岸价格。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条例》

出口关税的计税依据为A到岸价 B离岸价 C关税完税价格 D离

2,计税依据是什么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从价计征: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1.2% 从租计征: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12%

计税依据是什么

3,进出口关税的计税依据为A到岸价 B离岸价 C关税完税价格 D

C:关税完税价格~~ 有奖励不?
答案C:关税完税价格
计税依据是完税价格,具体说进口时为到岸价格,出口时为离岸价格。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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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关税的计税依据为A到岸价 B离岸价 C关税完税价格 D

4,计算关税的依据到底是cif还是fob合同价格是cif是否要折算成fob计算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过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可以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和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4.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离岸价格应当按照应税出口货物运离出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计算,具体包括货价、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如果该货物是从内地起运的,则将该货物从内地运至出境口岸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扣除。   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出口退税按离岸价进行计算申报。
一般正常情况是FOB,当然合同约定的除外

5,进口关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第二十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完税

6,关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哪些联

关税是以进口货物作为计税基础;增值税是价外税,针对于加工,修理修配行业和销售行业征收的税种,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消费税的计税方式分:从价、从量、自产自用、委托加工、零售、进口、组合计税每种的计税公式都不一样。营业税是除增值税行业外的其他行业缴纳的,营业税=收入*税率;城建税是在增、销、营的基础上征收的7%的附加税
1、相同点是三者都是我国的一种流转税2、不同点的征税的对象不同(消费税和增值税有些是相同的),税率也不同3、交消费税的必定交增值税,交增值税的不全是要交消费税,只是对特定的征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没有联系,交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会交营业税。当然只是针对某一样业务而言,同时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要分别交哈。
您好。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应当等于进出口货物数量乘以单位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依法估定。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一)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过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可以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 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 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3. 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和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4. 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经过批准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时,可以按照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纳税。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二)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离岸价格应当按照应税出口货物运离出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计算,具体包括货价、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如果该货物是从内地起运的,则将该货物从内地运至出境口岸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扣除。  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照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可以根据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必要时,海关还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否则,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纳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也不作调整。未名明德

7,关税计税依据

要看你是进口还是出口,在什么地方进行的装卸。请看如下政策。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为计税依据。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应当等于进出口货物数量乘以单位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由海关依法估定。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一)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过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可以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1. 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 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3. 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和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4. 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经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之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经过批准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时,可以按照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纳税。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二)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离岸价格应当按照应税出口货物运离出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计算,具体包括货价、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如果该货物是从内地起运的,则将该货物从内地运至出境口岸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扣除。  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应当按照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海关可以根据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必要时,海关还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否则,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纳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也不作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第二十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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