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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所得税处理

要说国有企业改制所得税处理的解释,根据《 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a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月或按季计提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按季 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次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应补税额(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已预缴税额)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补缴税款损益调整借: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年度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 留抵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国有企业改制所得税处理

2,2017年以前的公司制改制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上述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34号公告执行。

2017年以前的公司制改制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3,企业改制应交税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国有企业特殊规定1、公司制改制2017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新政策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采取递延纳税政策,旨在鼓励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减少税收方面的障碍。2、股份制改制针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下发《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如下: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100%控股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二、一般性规定对于包括非国有企业等其他企业改制,长期以来,实际上是缺少明确税收文件的。2014年以来,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相继发布财税〔2014〕11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文件,对于改制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涉税处理逐渐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改制应交税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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