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建自用自建投资不属于营业税建筑业范围属于什么

自建自用,自建自租不属于建筑营业税范围,属于免税项目。如果对外出租,属于经营行为,按出租业缴纳相关税费。
你这是营改增吧1、借:应收账款(现金),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收入2、小规模不可抵扣进项税

自建自用自建投资不属于营业税建筑业范围属于什么

2,自建自用建筑物

建,当然是建筑业的范围,而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范围。出租自建建筑物。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按营业税的范围。投资入股。如果属于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话,免税。
1. 自建自用的建筑物缴纳房产税。2. 按财政部相关文件: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3.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建自用建筑物

3,什么是自建自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新建建筑物不包括自己投资其他施工企业建设的情形,否则就不会再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于个人自行投资自行建造房产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什么是自建自用

4,集体用地自建自用要办那些手续

你的问题太概括了,集体用地还包括宅基地,自己经营的自留地或自留山。你要说清楚在什么地方建,用来干嘛才有办法回答你的问题。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简而言之,就是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你说呢...

5,怎样判断是自建自用行动

请查看我国的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5条规定: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1的,视同产生应税行动:……(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产生的自建行动;第2105条纳税人产生本细则第5条所称自建行动的,其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因此。单位或个人自建新建建筑物不包括自己投资其他施工企业建设的情形,否则就不会再有视同产生应税行动的情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剂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210号》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自行投资自行建造房产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超范围,超规格,毁市容的私搭乱盖
最好咨询1下城建部门吧
看1下房产证,超越的就是自建行动!
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并且自己使用的。

6,营业税中自建自用房销售和销售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首先你先得明白这两个主体的区别:开发商(即商品房投资主体人,出售商品方的企业)与 建筑工程公司,这两个主体一般情况下,不是同一个,而是两个各自的主体,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情况下不是建筑工程的(没有建筑资职,不能从事建筑工程),而建筑工程的(有资职),又不是开发商。这个很重要的概念。所以二者就分属于不同的营业税纳税主体,开发商一般就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主体,而建筑公司则往往是建筑业的纳税主体,所以二者的计税依据也就各不相同了。下面我就分别给你说说: 我们所说的自建自用,一般情况是指,建筑公司,他们有建筑资职,可以从事建筑工程,并且建筑完成后自用,说明什么情况?那就是给自已建造“固定资产”,所以就不属于营业税中的建筑业范畴了,故不征营业税,但是,如果自建自用后,再变更用途,那么就相当于,他们建筑后是要出售的(不是固定资产),那么其建筑行为,就是营业税规范的建筑业,就得纳营业税,计税依据就是成本与成本利润率综合营业税率得出的计税依据了(公式我就不写了)。同时还得再纳一道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就是售价了。 如果是开发商品开发商品房,那么他们会将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并用合同的方式确定工程的造价,那么这个合同价款,就是中标的建筑公司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而开发商则是在竣工验收后出售,以其售价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纳相应的营业税。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7,什么是建筑业的自建行为对自建行为应如何征税

自建行为是指纳税人自己建造房屋的行为。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自建自售建筑物。新的营业税政策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销售的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该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因此,对自建自售建筑物,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2)自建自用建筑物。现行税法规定,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建筑物自用,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的自用。对附属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施工单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石油部管道局所属的工程公司承包管道局的工程,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其所隶属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 根据这一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概)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3)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不属于出售,它实质上也是一种自用行为—用于自我经营,所以,对此类行为,应与自建自用行为一样,视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1、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仅限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包括土地的所有者出让土地。因此,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2、国家从居民手中征地用于特殊建设的,关于这方面的营业税征税规定在书上哪里能找到。  回复:这种情况不征收营业税。
自建会少一笔营业税!自建和委外有什么别?很简单,找个总包来做,总包会开发票过来,这样,总包就得缴3%营业税,但是自建行为,不会自己给自己开发票,所以,整个纳税环节就少了一笔税了,所以,要补这笔自建行为的营业税!不合理对吧?呵呵,没办法,只要把营业税全改为增值税就不会有这些"烂"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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